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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类型化思维近年来成为刑法学界的新宠,其独具的优势使其有迅速取代概念化思维之势。但刑法类型化思维与概念化思维之间并非决然对立,而是一种包容关系,刑法类型化思维的真正优势应在于其具有的机制完整性。刑法类型化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微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上,在中观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以及宏观的犯罪构成之间的逻辑关系上更具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