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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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询问证人就是办案人员通过对证人的询问,获取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和事实。证人证言在渎职侵权案件的证据链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办案实践中,获取证人证言有时并不顺利,有些证人甚至是关键证人往往不愿作证或不如实作证,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难度。下面本人结合办案实践,就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和应对策略加以阐述。认真研究依法获取和巩固真实可靠证人证言以及如何询问证人的方法和策略,有利于对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
  
  一、证人不原作证或不如实作证的原因
  
  1、因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不愿作证。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这些人有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或朋友,他们不愿让犯罪嫌疑人受到追究,或者是怕背上“六亲不认”的罪名而遭到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亲朋的孤立而拒不作证;有的可能与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愿作证。
  2、因怕受打击报复不愿作证。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权高位重,社会关系复杂,有的关系网密,保护层厚。证人担心如实作证后,本人及亲属会受到打击报复。
  3、证人受到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威胁不敢作证。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拥有权力和金钱,一旦罪行败露,就会进行反侦查活动,调动一切力量对证人进行威胁利诱,阻碍证人作证,或者促使证人反证、翻证。证人因其本人或家属受到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威胁而不敢作证。
  4、证人受到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贿买不愿作证。
  有的证人因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钱财等好处而“见利忘义”,因而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授意向侦查机关作假证或不愿作证。
  5、“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愿作证。有的证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这事于己无关,不愿“招惹是非”。有的证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能忍则忍,有时犯罪行为已给自己的合法权利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愿作证。
  6、因受社会家庭影响而不愿作证。有的证人因受到社会上“好心人”及家人的劝说,“得罪人是堵墙,为个人是条路”、“不要捅马蜂窝,以免引火烧身”,在外部压力面前而不愿作证。
  7、由于办案人员的原因使证人不愿作证。有的个别证人本来也想如实作证,只是因为办案人员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询问不当,使证人产生了对立情绪或误解而不愿作证。
  
  二、证人不愿作证的应对策略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类案件的询问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在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况下,更要求办案人员要有较高的询问艺术和策略。
  1、询问证人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前应了解证人的身份、职业以及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人的性格特征及心理状态,研究证人可能提供什么情况和能够证明什么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制定询问预案,确立询问思路,拟出不同情况下的询问提纲,使询问工作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2、选择合适的询问地点和方式。刑事诉讼法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由此可见,侦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询问的地点和方式进行选择。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先和证人本人取得联系,让其自己选择询问的地点。一般来说,证人不愿让司法机关到其单位去找他,也不愿让其证人的身份向社会公布,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按照证人选择的地点、方式找其作证。如果证人不如实作证,侦查人员要向证人说清楚利害关系,还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家庭其他成员做工作,并反复找他,使证人做出正确的选择。对一些与案件可能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证人,侦查人员应依法将其通知到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询问,给其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迫其如实提供证言。
  3、建立询问势能,促使污点证人如实作证。所谓污点证人,即有过错、甚至违法犯罪或者在押的证人。对这部分证人,可以建立起询问势能,作用于证人心理。对犯了错误其所在单位还未掌握的,向其讲明政策,要是能如实作证,如果是一般性的错误会建议其单位对其批评教育后不予处理;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只要态度端正,如实作证,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如果是正在押或者正被劳改的证人,告诉其如实作证,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依据。反之,则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讲道理作工作,给证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促使其如实作证。但要对这些证人的证言进行严格审查,辨别其真实性。
  4、善于通过询问证人获取再生证据。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他们在作案时、作案后或案发后都会进行一系列的反侦查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亲友或收买的办案人员、看守人员等串供、捎带口信、写条子、打电话、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证据等反侦查行为,由于这些反侦查行为都是围绕犯罪事实展开的,所以不可避免地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多种多样的联系,凡是参与反侦查活动的人都可以成为新的证人,其中能够反映渎职侵权犯罪事实真相的那部分痕迹、现象、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明渎职侵权犯罪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被及时收集、固定,伪证就不攻自破。由于这种是在反侦查活动中产生的,所以,较之于固有的证据来说,称之为再生证据。我们在侦查活动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突破攻守同盟,查清反侦查活动,揭露伪证,全面证实犯罪,把参与反侦查活动的人,变为犯罪的新的证人,挫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
  5、必要时可采取让给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证人必须向检察人员口头陈述他所了解的渎职侵权事实,便于检察人员了解案情,便于对其进行询问,及时作出判断,迅速查明案情。但也不排除书面证言的证据效力。即在口头陈述基础上,由证人自己亲笔将所应证明的渎职犯罪事实写成书面材料交办案机关,采用这种方式收集的证言,比办案人员制作的笔录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同时还可以减轻证人因询问产生的紧张情绪,减少心理压力,认真进行回忆,提供较为可靠的证言。
  6、采取措施保障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提供了保护证人的法律武器,怕遭受打击报复这是证人最大的客观心理障碍。在询问证人时,应向证人讲清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说明具体的保护措施,对证人已经受到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采取措施,以示检察机关依法保护证人的态度和决心解除证人的顾虑,促使其如实作证。
  
  三、询问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询问证人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按照我国刑诉法第97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准将两个以上的证人召集在一起同时询问。
  2、询问证人时态度应和蔼,不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进行询问。就是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也应针对具体情况做好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启发自觉,不可简单粗暴,以势压人。询问时提出的问题,应尽量简单明确,措辞应尽量考虑到证人的经验和特点,决不能提出带有提示性的问题,也不能暗示证人如何回答问题,更不允许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情的看法。证人由于某种原因一时不能作出明确答复时,也不可强迫。
  3、询问证人时要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证人首先要告诉其权利义务,向他讲解我国刑诉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和第98条规定:“他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但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要引起证人反感或给证人增加不必要的思想负担。
  4、询问证人时也要注意办案安全。要严格执行高检院“九条卡死”中“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硬性规定,不能对证人进行非法拘禁或有打骂行为。询问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证人的心理反映,以免证人发生误解或者证人因自己有违法犯罪问题而心情紧张导致自杀等极端事故的发生。
  5、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应尽量采取适合他们的方法。要尽量消除未成年人恐惧心理,以便提供出真实的证言。在询问时,应邀请他们的父母、亲属或教师在场;询问方法上应尽量采用适合于未成年人特点的方法;询问地点上应尽量选在未成年人所习惯的场所,一般不要让他们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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