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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享有权利、经营者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三包”问题一直是探讨与思索的焦点。“三包”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有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它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体现。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对其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以便在以后的消费纠纷中维护好各自的利益。
“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为经营者履行“三包”及其他责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依据。但是,国家目前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包”等责任,有的已作了规定,有的尚无规定,靠企业自律。经营者与消费者就“三包”等责任作出的约定五花八门,有的交易行为则根本没有就“三包”及其他责任作出约定。这就为企业正确履行“三包”及其他责任,以及有关方面调查、调解、处理消费纠纷带来了难度,不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此相对应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索取“三包”单,即使发生纠纷也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这也为一些不法经营者提供了欺诈消费者的机会。如故意掩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生活中类似的例子很多,从市场买回的新鲜鲤鱼肚子里竟然放着足足250克的铅块;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缺斤少两;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采取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甩卖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等这些都是不法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手段。所以消费者在消费中一定要索取购物发票、“三包”单,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三包”作出了规定,但是它主要针对的是商品质量“三包”。关于服务质量“三包”的具体规定,尚未作出专门规定。因为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三包”的焦点多集中在退款上,服务的种类很多在内容上又千差万别。因此,对于服务“三包”问题尤为重点关注。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飞速提高,服务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民航、交通、住房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部门行业也应制定颁布一些规章、规范、标准等,其中,服务“三包”问题更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三包”问题的规定。
“三包”、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如何解决成为关注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五种途径是完全并列的,消费者可以任意选取一条途径来寻求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调和解这种方式具有及时、直接、平和等特点,对于标的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重质量、守法纪的经营者来说,采取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为圆满的结果。但这种方式由于缺乏国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往往使少数经营者漠视消费者的利益,故意推诿、逃避责任,拖延时间,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具有服务、监督、查询、建议、曝光、支持诉讼等法定职能。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但由于调解的性质属于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所以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或不能达成协议,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消费者申诉后,在调查、了解、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司法保护是最有权威、最有力度的一种方式,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无法解决的争议,都可通过司法审判途径加以解决。
总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个更高、更深层次的认识,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需要大力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并且把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为消费者协会的首项职能,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普及到千家万户。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告诉消费者如何不遭受侵害。消费者协会可以主动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批评、揭露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坚决杜绝地方、部门和个人保护主义对舆论监督的干扰。广大消费者也应做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为经营者履行“三包”及其他责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依据。但是,国家目前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包”等责任,有的已作了规定,有的尚无规定,靠企业自律。经营者与消费者就“三包”等责任作出的约定五花八门,有的交易行为则根本没有就“三包”及其他责任作出约定。这就为企业正确履行“三包”及其他责任,以及有关方面调查、调解、处理消费纠纷带来了难度,不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此相对应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索取“三包”单,即使发生纠纷也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这也为一些不法经营者提供了欺诈消费者的机会。如故意掩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生活中类似的例子很多,从市场买回的新鲜鲤鱼肚子里竟然放着足足250克的铅块;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缺斤少两;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采取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甩卖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等这些都是不法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手段。所以消费者在消费中一定要索取购物发票、“三包”单,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三包”作出了规定,但是它主要针对的是商品质量“三包”。关于服务质量“三包”的具体规定,尚未作出专门规定。因为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三包”的焦点多集中在退款上,服务的种类很多在内容上又千差万别。因此,对于服务“三包”问题尤为重点关注。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飞速提高,服务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民航、交通、住房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部门行业也应制定颁布一些规章、规范、标准等,其中,服务“三包”问题更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三包”问题的规定。
“三包”、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如何解决成为关注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五种途径是完全并列的,消费者可以任意选取一条途径来寻求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调和解这种方式具有及时、直接、平和等特点,对于标的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重质量、守法纪的经营者来说,采取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为圆满的结果。但这种方式由于缺乏国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往往使少数经营者漠视消费者的利益,故意推诿、逃避责任,拖延时间,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具有服务、监督、查询、建议、曝光、支持诉讼等法定职能。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但由于调解的性质属于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所以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或不能达成协议,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消费者申诉后,在调查、了解、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司法保护是最有权威、最有力度的一种方式,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无法解决的争议,都可通过司法审判途径加以解决。
总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个更高、更深层次的认识,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需要大力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并且把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为消费者协会的首项职能,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普及到千家万户。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告诉消费者如何不遭受侵害。消费者协会可以主动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批评、揭露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坚决杜绝地方、部门和个人保护主义对舆论监督的干扰。广大消费者也应做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