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界定了狭义的“假借”“通假”,认为把“通假”包括在“假借”范围内的观点虽有其合理性,但从教学和初学者的角度来讲,则有所不便,应该把“假借”与“通假”区分开来。同时,文章还否定了“假借是象形和形声中间阶段”的观点。
关键词:假借通假 《说文解字》 《文字学概要》
通假与假借是文字学中较基础的概念,在对外汉语教学和中学语文教学乃至文字学教学之初均当涉及。据笔者理解,假借是“六书”中一种由用字进而影响到造字的用字法,而通假只不过是古人写别字①,二者除了在用字中不用原来的字以外,似乎没有更多的联系。裘锡圭《文字学概要》从更专业的角度论及这对概念,他基本上赞同陈梦家先生的“三书说”②,并由此论证了假借与通假的关系,认为“二者性质相同,应该把通假也包括进假借的范畴。”[1]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对教学会有所影响,兹列己意,就正于大方。
根据许慎的解释,“假借”是“本无其字,依声托事”,意即语言中产生了某种事物的某一概念,但一时还没有文字的书写形式,于是就借用某一与之同音或音近的字来表示这一概念,充当它的文字符号。而“本无其字”的那个概念由此也就使这个被借的本来有“形”“音”“义”的字有了新的意义。例如“而”字,《说文解字·而部》:“而,颊毛也。象毛之形。”[2]“而”的本义是“颊毛”,当需要一个与之读音相同的连词概念时,由于当时还没有为这一连词造岀一个文字符号,于是读音相同的“而”字便被借用来表示这一概念了。由此,“本无其字”的连词“ér”也就由具备“形、音、义”的新字“而”来表示了,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等于造了新字。虽然,从文字本身来看,假借并没有使新的字形出现,但是从语言中新产生的那个没有文字符号的概念来看,假借又使一个没有文字书写形式的语词固定地有了一个能代表它的文字符号。假借所“借”只是借“形”,而被借用的“形”连及原有的“音”和新的“义”,在实际上又结合成另一个字的“形、音、义”结合体,即另一个新的汉字。因此可以说,假借在本质上是“不造字的造字法”,一方面用字的“形”,另一方面自己又赋予这个字形以“音、义”。
假借可以说是汉字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假借的前提是要有字可借,那么这些可借的字一定是现有的。有学者认为“假借是象形字和形声字的中间阶段”[3]。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因为假借的原字并不只是象形字,还包括指事字、会意字,甚至形声字。我们知道指事字“亦”的本义是“人之臂亦也”[1],后来假借为连词;会意字“我”的本义是“像锯一样的工具或是一种兵器”,后假借为第一人称代词;形声字“荷”的本义是“荷叶”,本字是“何”[2](P153),“负荷”之义也是假借。仅此三例就表明上述观点的不当。把假借看作汉字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种观点自是无可厚非,但是由此就为“六书”的产生时间排顺序,似有不妥,需审视。笔者认为汉字形体构造的“六书”可以有产生时间的差异,比如象形字会较早些,但是在形声、假借的产生早晚上则是不能确言的,二者有个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因素。
许慎把假借的例字列为“令、长”二字,实有把词义引申和假借相联系之嫌,而且也曾有很多学者是赞同这种看法的。对此,裘先生认为不妥,笔者也认为不能把词义的引申和假借相混同。所谓假借是从汉字的形体结构角度来对汉字归纳出来的条例之一,与汉字的形体和意义的形成之初相关联。而词义的引申则是对已经形成的词义系统进行的分析归纳,二者肯定会有交叉的地方。原字被假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的读音与要表示的新概念的读音相同或相近,而且新概念赋予原字的新的意义与本字也并不一定会有某种意义上的联系。例如“钱”,《说文解字·金部》:“钱,铫也。古田器。”“钱”的本义并不是现在的“金钱”义,只是一种“古田器”,或者说是农具,可能是表示“金钱”义的概念与之同音或音近,于是“钱”字便被借来表示“金钱”义了。这两个义项之间缺乏意义上的联系。又如“新”,《说文解字·斤部》:“取木也”,而其假借为“新鲜”的“新”义与此本义相去甚远,二者也没有引申关系。与之类似的还有“亦”之由“人之臂亦也”义(《说文解字·亦部》)假借为连词的“亦”;“叔”之由“拾也”义(《说文解字·又部》)假借为“叔父”的“叔”;“豆”之由其“古食肉器也”义(《说文解字·豆部》)假借为豆麦的“豆”;“其”之由“簸箕”义假借为连词的“其”;等等。“词义引申是一种语言现象,借字表音则是用文字记录语言的一种方法,二者有本质的不同。就具体例子来看,由词义引申引起的和由借字表音引起的一字多用现象,有时的确很难分辨,但是从原则上说,却必须把它们区分开来。所以,否认借字表音现象的存在是错误的;把由词义引申引起的和由借字表音引起的一字多用现象混为一谈,都称为假借,也是不妥当的。”[2](P102~103)裘先生就是在否定了许慎的例字以后提出了通假应该包括在他的“三书”中的“假借”之内的观点的。“按照《说文》‘本无其字,依声托事’的假借定义,本有其字的通假是不能包括在假借字里的。我们既然不同意《说文》对假借的看法,当然不必受这种拘束。在通假和本无其字的假借现象中,被借的字都是当作音符来使用的。从文字构造上看,通假字和本无其字的假借字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所以,我们认为‘三书’中的假借不应该限制在本无其字的假借的范围里,应该把通假也包括进去。”[2](P106~107)但是,笔者不敢苟同裘先生的这一观点。
通假字从理论上来看,就是两字一用,即字形是甲而字义是乙的一种用字方法,甲乙两字同时存在。学者们一般称通假字中借用的字叫借字,被代替的字叫正字或本字,借字和正字的古音必须相同或相近,而它們的意义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史记·屈原列传》“亡走赵,赵不内”中“内”通“纳”,两字上古同为泥母缉韵入声。荀子《劝学》“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中的“生”通“性”,两字上古同属审母耕韵平声。“内”和“纳”、“生”和“性”在意义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通假字产生之初就是古人在不经意间用的别字,至于后人沿用,自有很多原因,兹不赘述。但是后人之所以将之命名为“通假”,其目的只是为了正确研读、理解古书,弄明白那些按字形、按常用义讲不通的字的意义,不以文害辞。虽然它和假借一样都是借用一种字形,但通假字的借字逐渐被正为本字,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属于非规范字范畴之内的,不应该包括在汉字的形体构造之中。章炳麟《文始》云:“若本有其字,以声近通用者,是乃借声,非六书之假借。”[4](P161)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假借和通假的不同。通假并没有使新的文字符号出现,只是在使用文字符号时主观地让一个汉字拥有了它本来没有的意义,而且这种临时的意义也不会固定在借字上,换个环境这种意义便不存在了。而通假的结果则是使新的文字符号具有了新的意义,而且这种意义固定在了所借的文字符号上,甚至使其原来的意义消失或新造别的字表示借字的本义,直接促使新的汉字产生。假借的出现使得汉字能够更为完整准确地记录汉语,对于文字来说有着不可或缺的价值。相比之下,通假对于文字来说却是起了负作用的,它的出现往往会使后人在研读古籍的时候以文害辞。假借是“不造字的造字”[2](P106),通假是有本字而误用它字的用字现象,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仅仅因为它们均与语音相联系,就认为它们的性质相同,似有不妥。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从教学角度而言,通假不应当包括在假借之中。对于裘先生的假借包括通假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一方面容易使初学者对二者的关系发生困惑,另一方面也容易与古今字、异体字等概念混淆,不利于教学。与之相比,许慎《说文解字》里的“假借”虽然例字“令、长”有把词义引申和假借混淆之嫌,但是他对假借的解释还是可以相从的,不应该把汉字的形体构造方式与用字现象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混为一谈。
内容注释:
①当然,通假最初是古人在写错字,久而久之,就为后人沿用,但
是其本字及相关意义依然与通假字并存。
②不同的是,裘先生把“三书说”的“象形”改为“表意”。
引用注释:
[1]裘锡圭.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3]李玉洁.假借字是汉字发展阶段的产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
报,1995,(6).
[4]章太炎.文始[A].章太炎文集(七)[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柴红梅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300222)
关键词:假借通假 《说文解字》 《文字学概要》
通假与假借是文字学中较基础的概念,在对外汉语教学和中学语文教学乃至文字学教学之初均当涉及。据笔者理解,假借是“六书”中一种由用字进而影响到造字的用字法,而通假只不过是古人写别字①,二者除了在用字中不用原来的字以外,似乎没有更多的联系。裘锡圭《文字学概要》从更专业的角度论及这对概念,他基本上赞同陈梦家先生的“三书说”②,并由此论证了假借与通假的关系,认为“二者性质相同,应该把通假也包括进假借的范畴。”[1]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对教学会有所影响,兹列己意,就正于大方。
根据许慎的解释,“假借”是“本无其字,依声托事”,意即语言中产生了某种事物的某一概念,但一时还没有文字的书写形式,于是就借用某一与之同音或音近的字来表示这一概念,充当它的文字符号。而“本无其字”的那个概念由此也就使这个被借的本来有“形”“音”“义”的字有了新的意义。例如“而”字,《说文解字·而部》:“而,颊毛也。象毛之形。”[2]“而”的本义是“颊毛”,当需要一个与之读音相同的连词概念时,由于当时还没有为这一连词造岀一个文字符号,于是读音相同的“而”字便被借用来表示这一概念了。由此,“本无其字”的连词“ér”也就由具备“形、音、义”的新字“而”来表示了,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等于造了新字。虽然,从文字本身来看,假借并没有使新的字形出现,但是从语言中新产生的那个没有文字符号的概念来看,假借又使一个没有文字书写形式的语词固定地有了一个能代表它的文字符号。假借所“借”只是借“形”,而被借用的“形”连及原有的“音”和新的“义”,在实际上又结合成另一个字的“形、音、义”结合体,即另一个新的汉字。因此可以说,假借在本质上是“不造字的造字法”,一方面用字的“形”,另一方面自己又赋予这个字形以“音、义”。
假借可以说是汉字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假借的前提是要有字可借,那么这些可借的字一定是现有的。有学者认为“假借是象形字和形声字的中间阶段”[3]。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因为假借的原字并不只是象形字,还包括指事字、会意字,甚至形声字。我们知道指事字“亦”的本义是“人之臂亦也”[1],后来假借为连词;会意字“我”的本义是“像锯一样的工具或是一种兵器”,后假借为第一人称代词;形声字“荷”的本义是“荷叶”,本字是“何”[2](P153),“负荷”之义也是假借。仅此三例就表明上述观点的不当。把假借看作汉字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种观点自是无可厚非,但是由此就为“六书”的产生时间排顺序,似有不妥,需审视。笔者认为汉字形体构造的“六书”可以有产生时间的差异,比如象形字会较早些,但是在形声、假借的产生早晚上则是不能确言的,二者有个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因素。
许慎把假借的例字列为“令、长”二字,实有把词义引申和假借相联系之嫌,而且也曾有很多学者是赞同这种看法的。对此,裘先生认为不妥,笔者也认为不能把词义的引申和假借相混同。所谓假借是从汉字的形体结构角度来对汉字归纳出来的条例之一,与汉字的形体和意义的形成之初相关联。而词义的引申则是对已经形成的词义系统进行的分析归纳,二者肯定会有交叉的地方。原字被假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的读音与要表示的新概念的读音相同或相近,而且新概念赋予原字的新的意义与本字也并不一定会有某种意义上的联系。例如“钱”,《说文解字·金部》:“钱,铫也。古田器。”“钱”的本义并不是现在的“金钱”义,只是一种“古田器”,或者说是农具,可能是表示“金钱”义的概念与之同音或音近,于是“钱”字便被借来表示“金钱”义了。这两个义项之间缺乏意义上的联系。又如“新”,《说文解字·斤部》:“取木也”,而其假借为“新鲜”的“新”义与此本义相去甚远,二者也没有引申关系。与之类似的还有“亦”之由“人之臂亦也”义(《说文解字·亦部》)假借为连词的“亦”;“叔”之由“拾也”义(《说文解字·又部》)假借为“叔父”的“叔”;“豆”之由其“古食肉器也”义(《说文解字·豆部》)假借为豆麦的“豆”;“其”之由“簸箕”义假借为连词的“其”;等等。“词义引申是一种语言现象,借字表音则是用文字记录语言的一种方法,二者有本质的不同。就具体例子来看,由词义引申引起的和由借字表音引起的一字多用现象,有时的确很难分辨,但是从原则上说,却必须把它们区分开来。所以,否认借字表音现象的存在是错误的;把由词义引申引起的和由借字表音引起的一字多用现象混为一谈,都称为假借,也是不妥当的。”[2](P102~103)裘先生就是在否定了许慎的例字以后提出了通假应该包括在他的“三书”中的“假借”之内的观点的。“按照《说文》‘本无其字,依声托事’的假借定义,本有其字的通假是不能包括在假借字里的。我们既然不同意《说文》对假借的看法,当然不必受这种拘束。在通假和本无其字的假借现象中,被借的字都是当作音符来使用的。从文字构造上看,通假字和本无其字的假借字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所以,我们认为‘三书’中的假借不应该限制在本无其字的假借的范围里,应该把通假也包括进去。”[2](P106~107)但是,笔者不敢苟同裘先生的这一观点。
通假字从理论上来看,就是两字一用,即字形是甲而字义是乙的一种用字方法,甲乙两字同时存在。学者们一般称通假字中借用的字叫借字,被代替的字叫正字或本字,借字和正字的古音必须相同或相近,而它們的意义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史记·屈原列传》“亡走赵,赵不内”中“内”通“纳”,两字上古同为泥母缉韵入声。荀子《劝学》“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中的“生”通“性”,两字上古同属审母耕韵平声。“内”和“纳”、“生”和“性”在意义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通假字产生之初就是古人在不经意间用的别字,至于后人沿用,自有很多原因,兹不赘述。但是后人之所以将之命名为“通假”,其目的只是为了正确研读、理解古书,弄明白那些按字形、按常用义讲不通的字的意义,不以文害辞。虽然它和假借一样都是借用一种字形,但通假字的借字逐渐被正为本字,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属于非规范字范畴之内的,不应该包括在汉字的形体构造之中。章炳麟《文始》云:“若本有其字,以声近通用者,是乃借声,非六书之假借。”[4](P161)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假借和通假的不同。通假并没有使新的文字符号出现,只是在使用文字符号时主观地让一个汉字拥有了它本来没有的意义,而且这种临时的意义也不会固定在借字上,换个环境这种意义便不存在了。而通假的结果则是使新的文字符号具有了新的意义,而且这种意义固定在了所借的文字符号上,甚至使其原来的意义消失或新造别的字表示借字的本义,直接促使新的汉字产生。假借的出现使得汉字能够更为完整准确地记录汉语,对于文字来说有着不可或缺的价值。相比之下,通假对于文字来说却是起了负作用的,它的出现往往会使后人在研读古籍的时候以文害辞。假借是“不造字的造字”[2](P106),通假是有本字而误用它字的用字现象,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仅仅因为它们均与语音相联系,就认为它们的性质相同,似有不妥。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从教学角度而言,通假不应当包括在假借之中。对于裘先生的假借包括通假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一方面容易使初学者对二者的关系发生困惑,另一方面也容易与古今字、异体字等概念混淆,不利于教学。与之相比,许慎《说文解字》里的“假借”虽然例字“令、长”有把词义引申和假借混淆之嫌,但是他对假借的解释还是可以相从的,不应该把汉字的形体构造方式与用字现象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混为一谈。
内容注释:
①当然,通假最初是古人在写错字,久而久之,就为后人沿用,但
是其本字及相关意义依然与通假字并存。
②不同的是,裘先生把“三书说”的“象形”改为“表意”。
引用注释:
[1]裘锡圭.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3]李玉洁.假借字是汉字发展阶段的产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
报,1995,(6).
[4]章太炎.文始[A].章太炎文集(七)[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柴红梅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3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