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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只和自己进行独家交易,排除其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可能,实现对市场的不合理独占。这种行为会限制竞争,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巨大损失,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威胁,导致并加剧数据垄断风险。而当数据信息成为新的市场基础设施,数据垄断就会反过来从根本上损害市场竞争。对"二选一"行为性质的认定中,应当明确接受免费服务的网络用户也属于消费者,将"二选一"行为主体的市场地位作为选择法律规制路径的重要依据,在认定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应以"二选一"平台的核心业务界定相关市场并评估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并应结合"网络竞争"和"平台经营"的特点综合认识"二选一"行为。规制这种"二选一"行为,《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三部法律均有适用空间:以"二选一"情节的轻重和法律责任的轻重作为依据,依次适用《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当前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力度仍不足以威慑平台经营者时,再适用法律责任最重的《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