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有财产关系重构和财产权能分解会导致国有权存在形态、运动形式和实现方式的变化,但不能引起国有权性质的改变。维护和巩固一种特定性质的所有权或所有制并不在于固守某一种僵化的组织模式;权能分解不是对国有权的否定,而是对其内涵的丰富和发展。国有产权分解进而企业法人产权确立后,依然需要国有权的控制和管理。所不同的是管理目标、方式、手段和机制发生了转变,进而更适应于商品经济条件下产权运动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