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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时今日,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行政体系设置方面已经日趋接近,不过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不小差距,这差距主要体现在对于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力量发挥上。
目前,台湾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大概分为几部分;行政体系有“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各市、县设置有消费者保护官、消费者调解委员会和消费者服务中心。在这一行政体系之外,则有很多民间消费者保护团体,包括社团法人组织和财团法人组织。
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应的行政体系则有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保护局,各地工商局的消保处或消保科,工商部门下也设12315投诉服务平台。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方面,目前只有中消协以及各地消协(消委会)。
事实上,台湾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成立远早于“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早在1980年,台湾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简称消基会)就已成立。而其成立的背景便是由于当时台湾缺乏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多氯联苯事件”,“假酒事件”等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恶性事件之后,民间自发酝酿而成。他们在推动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和“行政院”消保委成立上功不可没。
虽然“行政院”消保委成立之后,政府部门有了专门的机构,但行政机构与民间组织之间依然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起到“社会共治”作用。
在现时的台湾地区,法院是台湾民间组织登记的主管机关,凡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组织,均可向行政区及地方法院申请登记成立消费者保护团体。这使得,台湾一个市或县可以有若干个消费者组织。此外,台湾还设有许多专业(行业)消费者保护团体,如汽车、金融、食品等消费者保护组织;特定人群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如妇女消费者保护组织。台湾消费者保护团体从区域上分为全台湾地区(如消基会、消保协会)和地方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地区和地方各消费者团体各自独立。
以目前台湾地区影响力最大的消基会为例,在其发展历史上,在消费者教育、商品及服务的比较试验,法律法规的建言建议,消费者集体诉讼等方面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作为一个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其参与成员很多都为不领取薪酬的义务兼职人士,但至今仍然活跃,在“拒搭高铁事件”、“菠萝包事件”和最近的“潲水油事件”中积极发声,“战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线。
事实上,民间消费者维权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不独台湾地区,美、英、日、韩等等发达国家的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也相当活跃。
反观大陆地区,目前除了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这一民政部门注册,但人员和经费都来源于各地工商部门的半官方组织之外,再无其他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虽然在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十六条也提到“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过在该法中,并未对“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宗旨、资格、地位、职能等给出明确规范和规定。
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破题,仍需社会治理思维的转变。
目前,台湾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大概分为几部分;行政体系有“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各市、县设置有消费者保护官、消费者调解委员会和消费者服务中心。在这一行政体系之外,则有很多民间消费者保护团体,包括社团法人组织和财团法人组织。
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应的行政体系则有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保护局,各地工商局的消保处或消保科,工商部门下也设12315投诉服务平台。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方面,目前只有中消协以及各地消协(消委会)。
事实上,台湾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成立远早于“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早在1980年,台湾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简称消基会)就已成立。而其成立的背景便是由于当时台湾缺乏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多氯联苯事件”,“假酒事件”等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恶性事件之后,民间自发酝酿而成。他们在推动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和“行政院”消保委成立上功不可没。
虽然“行政院”消保委成立之后,政府部门有了专门的机构,但行政机构与民间组织之间依然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起到“社会共治”作用。
在现时的台湾地区,法院是台湾民间组织登记的主管机关,凡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组织,均可向行政区及地方法院申请登记成立消费者保护团体。这使得,台湾一个市或县可以有若干个消费者组织。此外,台湾还设有许多专业(行业)消费者保护团体,如汽车、金融、食品等消费者保护组织;特定人群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如妇女消费者保护组织。台湾消费者保护团体从区域上分为全台湾地区(如消基会、消保协会)和地方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地区和地方各消费者团体各自独立。
以目前台湾地区影响力最大的消基会为例,在其发展历史上,在消费者教育、商品及服务的比较试验,法律法规的建言建议,消费者集体诉讼等方面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作为一个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其参与成员很多都为不领取薪酬的义务兼职人士,但至今仍然活跃,在“拒搭高铁事件”、“菠萝包事件”和最近的“潲水油事件”中积极发声,“战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线。
事实上,民间消费者维权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不独台湾地区,美、英、日、韩等等发达国家的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也相当活跃。
反观大陆地区,目前除了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这一民政部门注册,但人员和经费都来源于各地工商部门的半官方组织之外,再无其他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虽然在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十六条也提到“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过在该法中,并未对“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宗旨、资格、地位、职能等给出明确规范和规定。
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破题,仍需社会治理思维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