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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苏州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的保护和有效利用,苏州市委办、市政府办于近日下发《关于做好国有(集体)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移交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对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全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意见》明确,国有(集体)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属国家所有,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全部移交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