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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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两者缺一不可,但两者的权利冲突一直如影随形。并且随着经济的进步,两者的冲突日益升级。本文分析了两者的冲突,对我国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解决二者冲突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解决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述
  (一)新闻自由概述
  1.新闻自由的内涵
  新闻自由产生于近代报刊业出现时,最开始被视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界的发展,也称新闻自由权。甄树青先生认为“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体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介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2.新闻自由的价值
  人们对新闻自由的追求一直在不断地前行,《华尔街时报》在创报之时的宣言“我们开展新闻业务的基本原则如下:获得新闻,并立即发布,不管它是好是坏。我们的新闻不受任何人控制,也没有人能控制……我们希望新闻永远真实、准确、没有偏见。”
  (1)实现个人价值。体现了新闻自由权带给公民的利益,人们素养得到进一步的升华依赖于信息与知识的流动与传播,从而使社会不断地进步与发展;
  (2)疏导社会矛盾。新闻自由可以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一个途径,新闻媒体的介入使许多问题浮出水面,新闻自由就是一个公民发泄不良情绪的合法途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监督公权力。通过媒体的传播,反映社会存在的问题,体现公民的态度,受到公众的拥护。其具有庞大的贴点,对于公权力往往会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规制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对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从而有效的抑制犯罪的产生。
  (二)隐私权概述
  1.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2.隐私权的内容
  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3.隐私权的意义
  美国学者加文森指出:“当我们的隐私被非法的暴露于公众面前时,我们的自尊也被摧残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损害,这就是法律为什么要保护隐私的原因。”既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同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安定。
  二、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
  1.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
  新闻传播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新闻作品是由个人制作完成的,新闻作品是反应人的各种信息的,因此新闻传播将不可避免的涉及对人的各种描述,因此也很容易涉及到公民的隐私。
  (1)新闻信息的采集过程中侵害隐私权。在新闻的采集过程中,有许多的记者为了所谓的独家头条,不惜闯入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不惜公开公民的个人情感,疾病等私密信息,他们在吸引大众眼球的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同时在新闻采集阶段,与当事人的接触较多,也更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
  (2)新闻报道报道过程中的侵权表现。由于现在新闻媒介传播范围广、受众群体大、信息传播渠道多、消息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在传播过程中如果包含他人隐私的内容,将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更大的侵害。
  2.隐私权的过度扩张阻碍新闻自由权的行使
  在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是占优势地位的,相对于新闻媒体,公民无疑属于弱势群体,当二者发生利益冲突时,人们往往倾向与支持弱者的公民,从而对新闻自由进行了不当的限制,阻碍了新闻自由权的行使。法律作为利益冲突的调节器,通常也对隐私权进行倾斜性保护。如果法律的天平倾斜到隐私权一边,则可能对新闻自由产生负作用。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与新闻自由两者应该并重,不能有失偏颇,应该在保护隐私的基础上支持新闻自由,同时也应该在保证新闻自由的情况下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在当今的社会下促进二者的健康发展。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1.本质原因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背后,实质是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对抗。新闻自由的权利实质上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扩展,我国法律虽未明确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知情权,但宪法中对“公民有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言论、集会、结社等权利”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公民的知情权,而隐私权在实质上是一种私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私人秘密,其具有封闭性和紧缩性。尤其是当前的新闻媒体不断地追求利益,不断地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而侵害公民的隐私,使二者的矛盾更加激烈。
  2.法律原因
  为了规范社会关系,法律设立了各种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社会关系是复杂的,许多社会关系是交织在一起的。因而立法就具有相对的局限性和空白性。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中,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很难清晰地辨认出二者的范围,是问题的解决十分的困难。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本质
  笔者认为,新闻自由权所代表的是公众利益,是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为目的;而隐私权所代表的是私权利,是以实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外人所知为目的,满足的是自然人个体维护内心安全和生活不被打扰的愿望和要求。因此,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在实质上来说,是两种权利所保护的利益之间所产生的此消彼长的争夺,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权衡。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
  1.隐私权立法的完善
  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把“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一项人格权,规定对其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在第62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这说明我国法律已经开始了对隐私权的明确保护,但是并没有对隐私权的内容、范围、与新闻自由的界限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具体的规定。所以应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配套体系,对个人信息的各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达到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法可依,被侵权者能得到有效救济的法律效果。
  2.确立新闻立法
  英国就有《广播电视法》、《电视新闻法》、《隐私权法》等。美国有各州自己的新闻保护法,美国宪法《权利法案》有一条至关重要的修正案,称为第一条修正案,它保障公民有发表言论的自由。我国在制定《新闻法》时作出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在其权益被新闻行业侵害时得到更好的救济,也确保新闻行业有序的健康发展。
  (二)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文化解决机制
  1.加强新闻行业的自我监督新闻职业拥有公共权力
  必须通过职业自律自觉实行自我监督,保持廉洁公正,防止腐败行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而拥有一般人所不及的广泛的社会资源,构成了其独特地社会公共权力。任何权力不受制约就必然产生腐败。新闻行业的协会应当制定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新闻的纪律培训,并对违背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等。
  2.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使新闻从业者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新闻工作的纪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即使在无意中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也能够及时的作出补救,在保护公民的隐私的同时也提高了新闻行业的公信力。
  3.提高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
  要构建一个安全的、公民权利有保障的社会环境,我们必须有意识的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当代社会新闻报道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爆料,新闻媒体需要对公众进行正面的良性的引导,从而提高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此外,我们在日常的网络使用中要注意没有证实的社会事件和敏感信息不要随意相信和传播,以免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成为错误报道、侵权报道的帮凶。我们要树立主人翁意识,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当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要善于捍卫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中更好的生活。
  四、结语
  隐私权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也是实现自然人自由的处理个人事务和维护人格尊严的保障。但是自然人保护自己不欲为外界所知悉的信息的权利却经常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在新闻行业中尤为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对自己的隐私的保护越来越严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就越发的强烈,我们必须做好二者的平衡,我们需要完善法律解决机制,需要完善文化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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