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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5月20日,王某到工商银行柜员机取款时,发现前一名取款人黄某遗忘在柜员机内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处于未退出的可提款状态,便分五次从黄某的借记卡内取走2万元。评析:一、王某行为已经触动刑法,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利益之前,主观上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