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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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仍然遵循当事人主义诉讼机理,与简易程序差异不大,对小额简单案件难以充分发挥效率优势,小额争议案件审理效果也不佳,因此导致立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被刻意"闲置".域外小额诉讼本质上是对诉讼机理的极度简化,但这一方案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基于小额纠纷解决的社会福利性质,有必要在小额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适用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进行主义以及自由证明原则裁判,提高法官在小额纠纷中查明事实的质量与效率.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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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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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仍然遵循当事人主义诉讼机理,与简易程序差异不大,对小额简单案件难以充分发挥效率优势,小额争议案件审理效果也不佳,因此导致立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被刻意"闲置".域外小额诉讼本质上是对诉讼机理的极度简化,但这一方案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基于小额纠纷解决的社会福利性质,有必要在小额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适用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进行主义以及自由证明原则裁判,提高法官在小额纠纷中查明事实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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