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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存在的概念表述模糊、剥夺权利的内容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区分存在困难、各司法行政机关衔接方面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缺失提前恢复被剥夺权利的制度等问题,建议应当依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制度进行完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由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进行社区矫正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应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