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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的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工作。”20年左右续修一次,而且要在前志编纂完成后立即启动,在这个不算太短的时间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