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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称《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准。要落实该规划,必然要求全区域具有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包括相对统一或协调的立法。然而,《规划》却主张"对具备一定条件和较大规模的城市赋予立法权"。笔者以为,对较大的市赋予立法权虽有积极意义,但其合宪性值得质疑;而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其合理性也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