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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以来,如何更好的实现中国社会的教育公平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教育公平是一个需要动态考察的论题,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该论题的理解不同,其实现路径也不同,在我国现阶段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制度正义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教育公平 正义 制度
利益多元化背景下的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从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的“有教无类”,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所主张的所有儿童都应该接受机会均等的公共教育;从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教育家夸美纽斯等人大声疾呼“人人都可受教育”,到法国思想家卢梭和美国近代教育家贺拉斯·曼明确提出教育机会应该人人均等,都表达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理想的追求。
教育公平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1]要改变社会的不公正,不能从公正的原则出发,而应从现实的由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关系出发去寻找实现社会公正的正确可行的途径。因此,实现现阶段中国教育公平的前提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化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都有了极大的改观;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迅速分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渐形成。于是,在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相对稀缺的状况下,利益的冲突便不可避免,随之而来的是日趋严峻的教育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中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条件和发展资格认定等方面分配的不公平。根据其形成的原因我们可以把这些不公平归纳为四种类型:①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差异导致的不公平,如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教育的差异等;②教育政策与制度规则本身的缺失导致不公平,如重点班(校)制度,优秀学生干部加分制度等;③学校教育活动内部的不公平,如教育特权与腐败、课程资源方面男女的不平等待遇等;④社会不平等特别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导致的教育不公平。
上述我国教育中的不公平是客观的事实,有些甚至相当严重。值得欣慰的是,教育公平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支持教育投资向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完善助学贷款制度、实施免费师范生教育等等[2]。然而,审视我国的教育发展,利益分配矛盾仍然十分尖锐,要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任重而道远。
制度“正义”: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
追求教育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要使得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调节,需要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这个任务只能交给制度安排来完成。正如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3]公正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基本的制度不能保证社会公正,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是无能为力的。制度因素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产生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3],7)故而,我们有理由说,现阶段实现我国教育公平的根本途径在于“正义”的制度安排。因为它能够保障:生活在不同位置上的人们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在教育资源分配过程中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
“正义”的制度安排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若干原则。罗尔斯主张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实现制度的基本正义。第一个原则,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拥有平等自由的权利,他称之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该是:社会所能提供的一切职位和机会应对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平等原则;最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即差别原则。罗尔斯还指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有着一种词典式的序列,即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于差别原则。在现实操作中,必须注意公正规则的优先次序,否则就会使公正原则体系缺乏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从操作层面看,公平应大致按照基本权利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差别原则的次序安排实施,即公正原则体系的前一项规则优先于其后的规则,前一项规则是后面规则的前提。
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理论,对于我们构建一个教育公平的社会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制度的生命在于公平和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也在于保障公平和正义。按照其理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正义”的制度之于教育公平的价值:“它能够保证公民享有教育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能够使这种平等的机会与教育的差别原则得以维持,并在此基础上体现教育的自由、效率和福利优先的原则,除非存在一种教育权利的分配有利于最缺乏教育者。”[4]
构建“正义”的制度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目前,实现我国教育公平的当务之急在于立足现实,构建以正义为基本原则的制度体系,用于保障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平等而公正地实现,进而引导和推动多元化利益群体之间的教育协调发展,从而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1.完善对教育公平的价值认知体系,营造理性的制度运行环境。在以经济发展为首要带动力的社会发展战略下,我国长期坚持“效率优先”的方针。这样的价值取向作为一种定势思维,存于社会决策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教育制度轻视、忽视乃至回避了教育公平的问题。我国教育改革的一些根本问题基本上都是在回避教育公平之后造成的,如城乡教育资源以及教育投入的巨大差异问题,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歧视、城乡贫困人口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差异问题,择校问题,以及学校对部分学生的教育歧视问题,学生的生存状态恶化问题、学生在教育中的各种权利不受尊重等问题。因此,端正社会成员对教育公平的价值认知,进一步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教育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教育公平成为社会成员共识的条件下,才能逐步实现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由“城市优先”向“城乡一体”的转变。
2.健全多层次、多领域、搭配科学的制度链条,确保教育公平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由于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领域性,制度是否连贯,制度间的配合是否脱节或相悖,是制度设计者必须周密考虑的问题。否则,教育公平就会遭到破坏。以我国大学扩招制度为例: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为108万人,到了2006年已达到530万人。[5]从2002年开始,扩招带来的大学生就业压力就逐渐显现,“先就业再择业”、“零工资就业”、“考研热”、“公务员热”等社会现象随之伴生。事实证明,大学扩招制度的设计者并没有考虑到,至少是没有预估到扩招后需要及时跟进的相关制度(如就业制度等),以致造成大学毕业生质量下滑、大学生就业心理不平衡等诸多始料未及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教育公平、就业公平乃至社会稳定都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个体之间存在个人综合能力和拥有社会教育资源程度上的差别是必然的,但在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里,在不同社会坐标上生活着的人们都应该有机会和可能提升自身素质,并进而改变其社会境遇。教育凝结着人们对未来的期望,教育公平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公平发展的机会。可以说,教育权利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弱势补偿等制度性安排和政策举措共同构成了确保教育公平的制度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破坏人们对教育公平权利的享有。可见,制度体系的结构配合直接影响制度体系运行的功能,制度链条越科学、越健全,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越强,制度价值的体现就越充分、真实。
3.建立教育公平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运行的实效。一方面,建立体制内监督机构,依靠政府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共同努力,以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管教育公平的具体实施。当前我国学校办学主体日益多元化,各地各校的办学条件差异甚大,办学理念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尽一致,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促进教育公平。可以在适当的位置设立教育公平委员会,专项负责教育公平的监管工作,从制度和组织体系上保障对各级政府实施教育督导职责。同时,将教育公平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政府教育工作问责制建设。其次,要建立定期的教育信息公开、透明的披露制度,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信息,如高校招生名额的分配过程及结果、中高考的录取信息、各级学校的收费问题以及各级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等,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还社会公众以知情权。另一方面,完善体制外的社会监督机制。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公开和透明,鼓励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既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又是确保制度运行实效的必需。人民能否作为一个基本主体,对国家制度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正如列宁所说,“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6]”通过体制内外的监督,杜绝教育腐败和教育特权,才能更好的落实教育政策,保障教育公平各项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商务出版社,1995.212.
[2]温家宝.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08/3/19.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
[4]冯一粟.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砝码[J].人民论坛,2005(12).
[5]教育部.1998年、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http://www.moe.edu.cn/.
[6]列宁.列宁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26.
西安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系
[关键词]教育公平 正义 制度
利益多元化背景下的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从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的“有教无类”,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所主张的所有儿童都应该接受机会均等的公共教育;从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教育家夸美纽斯等人大声疾呼“人人都可受教育”,到法国思想家卢梭和美国近代教育家贺拉斯·曼明确提出教育机会应该人人均等,都表达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理想的追求。
教育公平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1]要改变社会的不公正,不能从公正的原则出发,而应从现实的由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关系出发去寻找实现社会公正的正确可行的途径。因此,实现现阶段中国教育公平的前提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化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都有了极大的改观;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迅速分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渐形成。于是,在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相对稀缺的状况下,利益的冲突便不可避免,随之而来的是日趋严峻的教育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中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条件和发展资格认定等方面分配的不公平。根据其形成的原因我们可以把这些不公平归纳为四种类型:①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差异导致的不公平,如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教育的差异等;②教育政策与制度规则本身的缺失导致不公平,如重点班(校)制度,优秀学生干部加分制度等;③学校教育活动内部的不公平,如教育特权与腐败、课程资源方面男女的不平等待遇等;④社会不平等特别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导致的教育不公平。
上述我国教育中的不公平是客观的事实,有些甚至相当严重。值得欣慰的是,教育公平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支持教育投资向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完善助学贷款制度、实施免费师范生教育等等[2]。然而,审视我国的教育发展,利益分配矛盾仍然十分尖锐,要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任重而道远。
制度“正义”: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
追求教育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要使得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调节,需要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这个任务只能交给制度安排来完成。正如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3]公正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基本的制度不能保证社会公正,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是无能为力的。制度因素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产生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3],7)故而,我们有理由说,现阶段实现我国教育公平的根本途径在于“正义”的制度安排。因为它能够保障:生活在不同位置上的人们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在教育资源分配过程中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
“正义”的制度安排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若干原则。罗尔斯主张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实现制度的基本正义。第一个原则,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拥有平等自由的权利,他称之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该是:社会所能提供的一切职位和机会应对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平等原则;最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即差别原则。罗尔斯还指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有着一种词典式的序列,即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于差别原则。在现实操作中,必须注意公正规则的优先次序,否则就会使公正原则体系缺乏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从操作层面看,公平应大致按照基本权利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差别原则的次序安排实施,即公正原则体系的前一项规则优先于其后的规则,前一项规则是后面规则的前提。
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理论,对于我们构建一个教育公平的社会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制度的生命在于公平和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也在于保障公平和正义。按照其理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正义”的制度之于教育公平的价值:“它能够保证公民享有教育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能够使这种平等的机会与教育的差别原则得以维持,并在此基础上体现教育的自由、效率和福利优先的原则,除非存在一种教育权利的分配有利于最缺乏教育者。”[4]
构建“正义”的制度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目前,实现我国教育公平的当务之急在于立足现实,构建以正义为基本原则的制度体系,用于保障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平等而公正地实现,进而引导和推动多元化利益群体之间的教育协调发展,从而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1.完善对教育公平的价值认知体系,营造理性的制度运行环境。在以经济发展为首要带动力的社会发展战略下,我国长期坚持“效率优先”的方针。这样的价值取向作为一种定势思维,存于社会决策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教育制度轻视、忽视乃至回避了教育公平的问题。我国教育改革的一些根本问题基本上都是在回避教育公平之后造成的,如城乡教育资源以及教育投入的巨大差异问题,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歧视、城乡贫困人口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差异问题,择校问题,以及学校对部分学生的教育歧视问题,学生的生存状态恶化问题、学生在教育中的各种权利不受尊重等问题。因此,端正社会成员对教育公平的价值认知,进一步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教育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教育公平成为社会成员共识的条件下,才能逐步实现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由“城市优先”向“城乡一体”的转变。
2.健全多层次、多领域、搭配科学的制度链条,确保教育公平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由于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领域性,制度是否连贯,制度间的配合是否脱节或相悖,是制度设计者必须周密考虑的问题。否则,教育公平就会遭到破坏。以我国大学扩招制度为例: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为108万人,到了2006年已达到530万人。[5]从2002年开始,扩招带来的大学生就业压力就逐渐显现,“先就业再择业”、“零工资就业”、“考研热”、“公务员热”等社会现象随之伴生。事实证明,大学扩招制度的设计者并没有考虑到,至少是没有预估到扩招后需要及时跟进的相关制度(如就业制度等),以致造成大学毕业生质量下滑、大学生就业心理不平衡等诸多始料未及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教育公平、就业公平乃至社会稳定都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个体之间存在个人综合能力和拥有社会教育资源程度上的差别是必然的,但在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里,在不同社会坐标上生活着的人们都应该有机会和可能提升自身素质,并进而改变其社会境遇。教育凝结着人们对未来的期望,教育公平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公平发展的机会。可以说,教育权利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弱势补偿等制度性安排和政策举措共同构成了确保教育公平的制度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破坏人们对教育公平权利的享有。可见,制度体系的结构配合直接影响制度体系运行的功能,制度链条越科学、越健全,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越强,制度价值的体现就越充分、真实。
3.建立教育公平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运行的实效。一方面,建立体制内监督机构,依靠政府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共同努力,以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管教育公平的具体实施。当前我国学校办学主体日益多元化,各地各校的办学条件差异甚大,办学理念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尽一致,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促进教育公平。可以在适当的位置设立教育公平委员会,专项负责教育公平的监管工作,从制度和组织体系上保障对各级政府实施教育督导职责。同时,将教育公平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政府教育工作问责制建设。其次,要建立定期的教育信息公开、透明的披露制度,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信息,如高校招生名额的分配过程及结果、中高考的录取信息、各级学校的收费问题以及各级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等,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还社会公众以知情权。另一方面,完善体制外的社会监督机制。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公开和透明,鼓励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既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又是确保制度运行实效的必需。人民能否作为一个基本主体,对国家制度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正如列宁所说,“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6]”通过体制内外的监督,杜绝教育腐败和教育特权,才能更好的落实教育政策,保障教育公平各项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商务出版社,1995.212.
[2]温家宝.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08/3/19.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
[4]冯一粟.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砝码[J].人民论坛,2005(12).
[5]教育部.1998年、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http://www.moe.edu.cn/.
[6]列宁.列宁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26.
西安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