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高校学生管理当前受到众多关注,法律要赋予和保障学校进行学生管理的必要权限,又要保障学生权利,为防止学校对学生进行越权管理而造成伤害,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使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 法治;高校学生管理;正当程序原则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0-0183-01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
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根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指当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對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最早可追溯到英国普通法 “自然正义”原则,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一方诉词都要被听取。
正当程序包含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其中,实体性正当程序包括:适用的规则不得不当地模糊;不得依据非书面的规则进行严惩;决定应有实质性论据得出的结论予以支持;重要证人的身份应予以公开;应受控方要求,应举行公开或私下的听证。而程序性正当程序包括:告知适用规则;送达书面通知;说明提出的具体指控;及时送达通知并给予足够时间以准备辩护;举行公正的听证;告知上诉权。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尤其其中的行政法律行为,应强调正当程序的履行以保障对学生处罚的正当性,保证教育公权力的正当行使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和学生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高校对学生进行收费并提供教学服务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高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等则是行政法律关系。这里就涉及到美·康德尔提出的教育法“疆域”问题:1、内部事物:为达成教育目的由教师直接采取的学科教学或发生教育效果的生活教养活动;2、外部事物:有关教育行政管理事务的法律关系,含学校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和它的成员之间;3、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只有外部事物才受教育法的管辖。与此同时,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虽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授权,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等时享有行政管理权,这是它行使的是国家赋予它的国家行政公权力,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些事务时高校所处的是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它所进行的管理行为实际上就是行政行为,应受正当程序原则制约。至于高校学生管理中正当程序的范围,可以理解为美·康德尔在教育法“疆域”中提到的外部事物范畴。但现实是,我国多数高校受到过时德国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影响,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并不太重视正当程序。该学说将学校管理界定为类似于监狱及其他设施管理、公务员管理以及兵役管理的一种特殊人造物,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不具可诉性,不受司法监督,忽视了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只要涉及到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行为,都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三、正当程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现
(一)管理制度上的正当程序。
高校自治要求其在实施管理前必须制定出针对性的校纪校规且不能违反上位法。但在长期教学过程中,学校总以一种权威者姿态管理学生,田永案和刘燕文案揭示现实中不少高校在学生处分问题上都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二)具体管理行为执行中的正当程序。
1、告知。指高校在对特定学生作出不利决定之前,应通过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其受到的具体指控,指控依据的书面规定证据以及其所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2、申辩。在学校下达处分决定之前,为体现参与原则,防止偏听偏信以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应给予学生对指控事项进行面对面亦或书面的陈述、申辩机会,充分听取相对人意见,并留存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保管在册。
3、听证。听证是听取相对人意见的一种有组织、较为严格的程序形式。举行听证时,由一名独立的、没有偏见的机构或个人主持;调查人员提出相对人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相对人有权获知影响后果及理由,并为自己进行申辩和质证,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听证必须公开进行、做记录并只能根据记录中的事实做出决定。
4、作出决定。作出决定的人应和案件无利害关系。部分传闻证据可予以采纳,但不构成实质性证据。作出的决定应附有裁定事实、理由和意见,并且将最初认定事实和经过程序后最终认定事实一并附上;比例原则即可以不处分就不处分,可轻处就从轻处分。
5、送达备案。学校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相对人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送达处分决定通知给本人后,应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等权利义务。
(三)权力救济中的正当程序。
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一项基本权利。高校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
1、完善申诉制度。
学生校内申诉“听证程序前置”才能保证作出处分公正、合理,减少后患。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要保证人员均衡适当,学校领导与当事人不在其中,名单全校公布接受监督,申诉过程允许当事人出席当面质证申辩,并允许学生和教师旁听,保证公开公正和透明。
2、行政诉讼。
作为传统的、最终的救济手段,要在权利救济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并改进。只有影响受教育权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一经实施就会给学生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应奉行诉讼停止执行原则;司法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审查,即要做到司法克制,搞清边界。
参考文献
[1] 屈桃,王涛.依法治国视阈下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正当研究[J].学术探索.2015(05):52-57.
[2] 张铤.听证制度: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义的基石[J].现代教育科学.2012(02):94-96.
[3] 钱怀瑜.论高校管理法治化中的正当程序原则[J].理论导刊.2009(05):59-61.
[4] 朱智广,唐静.正当程序理念中的学生救济权[N].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7(05):11-14.
[5] 莫凌侠.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J].法制与社会.2007(08):696-697.
[6] 曾予,张朝阳,张功武.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N].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12):103-105.
关键词: 法治;高校学生管理;正当程序原则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0-0183-01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
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根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指当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對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最早可追溯到英国普通法 “自然正义”原则,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一方诉词都要被听取。
正当程序包含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其中,实体性正当程序包括:适用的规则不得不当地模糊;不得依据非书面的规则进行严惩;决定应有实质性论据得出的结论予以支持;重要证人的身份应予以公开;应受控方要求,应举行公开或私下的听证。而程序性正当程序包括:告知适用规则;送达书面通知;说明提出的具体指控;及时送达通知并给予足够时间以准备辩护;举行公正的听证;告知上诉权。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尤其其中的行政法律行为,应强调正当程序的履行以保障对学生处罚的正当性,保证教育公权力的正当行使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和学生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高校对学生进行收费并提供教学服务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高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等则是行政法律关系。这里就涉及到美·康德尔提出的教育法“疆域”问题:1、内部事物:为达成教育目的由教师直接采取的学科教学或发生教育效果的生活教养活动;2、外部事物:有关教育行政管理事务的法律关系,含学校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和它的成员之间;3、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只有外部事物才受教育法的管辖。与此同时,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虽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授权,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等时享有行政管理权,这是它行使的是国家赋予它的国家行政公权力,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些事务时高校所处的是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它所进行的管理行为实际上就是行政行为,应受正当程序原则制约。至于高校学生管理中正当程序的范围,可以理解为美·康德尔在教育法“疆域”中提到的外部事物范畴。但现实是,我国多数高校受到过时德国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影响,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并不太重视正当程序。该学说将学校管理界定为类似于监狱及其他设施管理、公务员管理以及兵役管理的一种特殊人造物,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不具可诉性,不受司法监督,忽视了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只要涉及到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行为,都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三、正当程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现
(一)管理制度上的正当程序。
高校自治要求其在实施管理前必须制定出针对性的校纪校规且不能违反上位法。但在长期教学过程中,学校总以一种权威者姿态管理学生,田永案和刘燕文案揭示现实中不少高校在学生处分问题上都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二)具体管理行为执行中的正当程序。
1、告知。指高校在对特定学生作出不利决定之前,应通过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其受到的具体指控,指控依据的书面规定证据以及其所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2、申辩。在学校下达处分决定之前,为体现参与原则,防止偏听偏信以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应给予学生对指控事项进行面对面亦或书面的陈述、申辩机会,充分听取相对人意见,并留存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保管在册。
3、听证。听证是听取相对人意见的一种有组织、较为严格的程序形式。举行听证时,由一名独立的、没有偏见的机构或个人主持;调查人员提出相对人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相对人有权获知影响后果及理由,并为自己进行申辩和质证,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听证必须公开进行、做记录并只能根据记录中的事实做出决定。
4、作出决定。作出决定的人应和案件无利害关系。部分传闻证据可予以采纳,但不构成实质性证据。作出的决定应附有裁定事实、理由和意见,并且将最初认定事实和经过程序后最终认定事实一并附上;比例原则即可以不处分就不处分,可轻处就从轻处分。
5、送达备案。学校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相对人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送达处分决定通知给本人后,应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等权利义务。
(三)权力救济中的正当程序。
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一项基本权利。高校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
1、完善申诉制度。
学生校内申诉“听证程序前置”才能保证作出处分公正、合理,减少后患。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要保证人员均衡适当,学校领导与当事人不在其中,名单全校公布接受监督,申诉过程允许当事人出席当面质证申辩,并允许学生和教师旁听,保证公开公正和透明。
2、行政诉讼。
作为传统的、最终的救济手段,要在权利救济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并改进。只有影响受教育权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一经实施就会给学生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应奉行诉讼停止执行原则;司法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审查,即要做到司法克制,搞清边界。
参考文献
[1] 屈桃,王涛.依法治国视阈下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正当研究[J].学术探索.2015(05):52-57.
[2] 张铤.听证制度: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义的基石[J].现代教育科学.2012(02):94-96.
[3] 钱怀瑜.论高校管理法治化中的正当程序原则[J].理论导刊.2009(05):59-61.
[4] 朱智广,唐静.正当程序理念中的学生救济权[N].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7(05):11-14.
[5] 莫凌侠.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J].法制与社会.2007(08):696-697.
[6] 曾予,张朝阳,张功武.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N].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12):10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