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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出生于1934年,2017年7月29日,在326省道行走时,被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刮撞倒地受伤。事后,休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8月31日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今年1月2日,王某向休宁县法院起诉,要求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1313.60元,其中误工费11264.40元。
庭审中,程某对王某诉请的误工费有异议,认为王某已经80多岁,没有工作,哪来的误工费。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误工费问题,合议庭认为是否支持误工费不能以年龄大小来确定,而应根据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但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主张误工费的王某没有向法院提供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及因遭受侵害而导致收入减少或损失的证据、证明,对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法院依法对王某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1月2日,王某向休宁县法院起诉,要求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1313.60元,其中误工费11264.40元。
庭审中,程某对王某诉请的误工费有异议,认为王某已经80多岁,没有工作,哪来的误工费。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误工费问题,合议庭认为是否支持误工费不能以年龄大小来确定,而应根据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但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主张误工费的王某没有向法院提供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及因遭受侵害而导致收入减少或损失的证据、证明,对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法院依法对王某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