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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侵权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入主观方面无意思联络,不需要有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方面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重致害人的不能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之间利益的取舍以及危险行为的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条件应适当放宽.此外,我国法律也应当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共同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