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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各级审计和巡视移送的问题线索中,政府采购行为所涉及的价格虚高、违规招标、质量瑕疵、利益输送等问题层出不穷。招标作为招投标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是违纪违法问题密谋和铺垫的重要阶段,解析该阶段的违规现象对开展针对性地审计监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违规现象;执纪监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有11条同监察委员会息息相关,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实践中,监察人员需对监察对象所处行业有深刻了解,熟悉违纪违法风险,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能。近年来,各级审计和巡视移送的问题线索中,政府采购行为所涉及的价格虚高、违规招标、质量瑕疵、利益输送等问题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政府采购领域权力相对集中,采购金额巨大,权与利的诱惑性很强,以至于于少数公职人员经不起考验,出现了受贿索贿、弄权渎职、以权谋私的现象。针对该领域问题高发态势,笔者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入手,结合监察工作实践,以招标程序为主线,梳理出采购流程中的违纪风险点,希望能够帮助广大监察干部有效提高执纪监督水平。
一般来讲,招投标程序主要分为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三个阶段。招标作为招投标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是违纪违法问题密谋和铺垫的重要阶段,因此加强对该阶段的执纪监督,是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题中之意。招标是指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条件,征求投标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活动。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从资金规模、来源、用途等维度出发,对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工程采购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就招标活动的方式选择、信息发布、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实践中,有的政府项目负责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表面筹划周密,实则漏洞百出,发生在该阶段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一、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及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实践中,有的采购方为了规避招标,将工程项目人为肢解,使项目金额达不到必须招标的标准,或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项目具有特殊性、技术复杂等借口为由以邀代招,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不一而具,有的是为了排除竞争为特定关系人承揽项目创造条件;有的是嫌组织招标活动程序复杂,为图省事或为赶进度而肢解项目;有的则是收取了前期中标人的好处,为其继续承揽后续的项目创造条件。
二、掌控信息,层层设卡
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该法还对公告发布的平台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实践中,有的招标人不公开发布信息,或在小范围内发布信息,或不按法定的时限发布信息,或向特定关系人提前透露信息,导致其他投标人投标仓促。此外,有的招标人为使特定关系人中标,为其“量身定制”招标文件,设定有利于关系人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通过资格审查等方式,设置地区和行业壁垒,划定注册资本要求,抬高投标保证金,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三、变更洽商,半招半送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实践中,为谋取私利,有的单位采取部分招标的方式,特定关系人通过低价挤掉其他投标人中标,为使特定关系人在能在项目中的赚钱,找寻理由对招标项目进行变更,以变更洽商的名义另外签订合同,增加标的金额。常见的如招标方在施工过程中修改大楼设计方案,增加楼层高度或者面积增大工程量,以工期緊张、需要突击施工为由,高价签订合同,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弄虚作假,挂靠他人
资格审查是招标活动中的必经程序,在该阶段,招标方需要重点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业绩等方面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投标人“空手套白狼”,本身不具备资质条件,但通过挂靠,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和业绩投标,中标后,投标人以被挂靠企业项目经理的名义投入到中标工程建设中。更有甚者干脆伪造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财务状况和业绩,编造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欺骗招标人。
针对上述招标阶段出现的问题,需要重拳出击,才能有效根治顽疾,主要是要加强招标活动监管,严审变更采购程序的条件;公开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合同备案监管,严禁随意变更;加强资质审核,做好必要的背景调查。只有我们的招标人多一份为国家和企业奉献的公心,少一份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的私心,我们的市场体制和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监察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责任心进一步提高,才能有效预防招标活动中的违纪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勇.政府采购工作手册——最近法律法规汇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
[2]朱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与理解适用.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李克建.招标投标监督与实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
[4]刘海桑.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违规现象;执纪监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有11条同监察委员会息息相关,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实践中,监察人员需对监察对象所处行业有深刻了解,熟悉违纪违法风险,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能。近年来,各级审计和巡视移送的问题线索中,政府采购行为所涉及的价格虚高、违规招标、质量瑕疵、利益输送等问题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政府采购领域权力相对集中,采购金额巨大,权与利的诱惑性很强,以至于于少数公职人员经不起考验,出现了受贿索贿、弄权渎职、以权谋私的现象。针对该领域问题高发态势,笔者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入手,结合监察工作实践,以招标程序为主线,梳理出采购流程中的违纪风险点,希望能够帮助广大监察干部有效提高执纪监督水平。
一般来讲,招投标程序主要分为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三个阶段。招标作为招投标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是违纪违法问题密谋和铺垫的重要阶段,因此加强对该阶段的执纪监督,是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题中之意。招标是指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条件,征求投标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活动。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从资金规模、来源、用途等维度出发,对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工程采购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就招标活动的方式选择、信息发布、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实践中,有的政府项目负责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表面筹划周密,实则漏洞百出,发生在该阶段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一、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及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实践中,有的采购方为了规避招标,将工程项目人为肢解,使项目金额达不到必须招标的标准,或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项目具有特殊性、技术复杂等借口为由以邀代招,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不一而具,有的是为了排除竞争为特定关系人承揽项目创造条件;有的是嫌组织招标活动程序复杂,为图省事或为赶进度而肢解项目;有的则是收取了前期中标人的好处,为其继续承揽后续的项目创造条件。
二、掌控信息,层层设卡
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该法还对公告发布的平台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实践中,有的招标人不公开发布信息,或在小范围内发布信息,或不按法定的时限发布信息,或向特定关系人提前透露信息,导致其他投标人投标仓促。此外,有的招标人为使特定关系人中标,为其“量身定制”招标文件,设定有利于关系人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通过资格审查等方式,设置地区和行业壁垒,划定注册资本要求,抬高投标保证金,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三、变更洽商,半招半送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实践中,为谋取私利,有的单位采取部分招标的方式,特定关系人通过低价挤掉其他投标人中标,为使特定关系人在能在项目中的赚钱,找寻理由对招标项目进行变更,以变更洽商的名义另外签订合同,增加标的金额。常见的如招标方在施工过程中修改大楼设计方案,增加楼层高度或者面积增大工程量,以工期緊张、需要突击施工为由,高价签订合同,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弄虚作假,挂靠他人
资格审查是招标活动中的必经程序,在该阶段,招标方需要重点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业绩等方面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投标人“空手套白狼”,本身不具备资质条件,但通过挂靠,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和业绩投标,中标后,投标人以被挂靠企业项目经理的名义投入到中标工程建设中。更有甚者干脆伪造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财务状况和业绩,编造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欺骗招标人。
针对上述招标阶段出现的问题,需要重拳出击,才能有效根治顽疾,主要是要加强招标活动监管,严审变更采购程序的条件;公开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合同备案监管,严禁随意变更;加强资质审核,做好必要的背景调查。只有我们的招标人多一份为国家和企业奉献的公心,少一份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的私心,我们的市场体制和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监察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责任心进一步提高,才能有效预防招标活动中的违纪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勇.政府采购工作手册——最近法律法规汇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
[2]朱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与理解适用.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李克建.招标投标监督与实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
[4]刘海桑.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