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虚拟贸易环境中网络走私现象及电子证据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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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互联网络以及电子通讯的出现,将人们的眼球的空闲时间利用到了极限,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电子商务不仅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生活习惯。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的贸易环境下,走私犯罪的行为也开始衍生出现,并且虚拟网络空间、信息技术带来的形形色色的电子证据,对传统的证据裁判主义提出了特殊的挑战。而且这种挑战还将日趋严峻,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已经成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电子商务;虚拟网络;网络走私;电子证据
  一、电子商务走私形式
  (一)“蚂蚁搬家”式水货
  后来逐渐发展到被走私团伙利用,以少批量、多批次“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走私贩私违法活动。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与澳门陆路相连的拱北口岸附近长期活动的“水客”人数多达数千人,每天约有数万人次的“水客”出入境,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水客”性质的直通车出入境。
  (二)职业代购
  代购,简言之就是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这些商品或者尚未在国内上市,或者其价格比当地的划得来。近期在淘宝上打入“代购”二字搜索,一下子跳出223391家店铺,期中香港代购39496家,韩国代购63544家,美国代购 31495 家 。据了解,这些代购卖家,有不少是海外留学生和国内亲朋合伙。除了职业代购人外,因公經常出差的人、境外导游和空姐成了“私人代购”行业中的主力军。
  (三)快递
  在网购、海淘成为流行的购物方式的背景下,竟有快递公司做起了跨境走私货物的生意:在国外购买化妆品、保健品等货物,通过快件渠道报关入境。成都海关通报的“11·8”快件渠道走私案中,某快递公司将货物分拆为单件价格在500元以下的个人物品,还编造了4000余个虚假国内收货人身份信息。收货后,再转运给300余户“淘宝”下家出售。涉案人员通过以上方式两年来共走私货物600余吨,案值约1.1亿元、偷逃税款约1300万元。
  二、电子商务走私的控制
  (一)告诉民众危害性
  价格风险:非现货代购的最终价格包括原件、当地境内运费、当地税费、代购服务费、国际运费、中国海关关税、汇率波动等。质量风险:为了避税,商家一般把标签取掉,更不会懈怠货品小票入境,所以一般拿不到正规票据,质量和后期服务难得到保障。退换风险:购买行为在国外,对最终消费者的损害在国内,要维权可能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冲突。
  (二)法律支持
  自2010年9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政策,不再区分“寄自港澳地区”和“寄自港澳以外地区”,只要物品的进口税额超过50元,海关将予以征税。而此前,寄自港澳、海外地区(不含港澳)的物品征税税额起点分别为400元和500元。另外,邮寄的物品还将限值。这意味着,以后海外代购的成本将大幅增加。淘宝第一大数码网店——“蓝优”数码,经查,该店销售的大部分产品都是通过走私的“水货”,仅2011年就销售走私iPhone手机、iPad等电子产品10余万台,案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最终确定被告有25人,共涉及5个走私团伙,大部分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可以看出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进行的走私行为正在越来越多的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查处。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走私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
  (一)电子证据的搜查
  在走私犯罪案件侦办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搜查采用的是令状原则,即当缉私办案人员有理由相信某人或某处可能藏有电子证据时,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除在逮捕、拘留时遇到紧急情况外,侦查人员必须持搜查证进行搜查,搜查证需经处级以上负责人批准。执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并有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或在笔录上注明不能签名盖章的原因。实践中,缉私办案人员主要采用 “第三方取证”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寻求地方公安技术部门的支持或者是非侦查机关的计算机专家临时协助,将擦除记录进行恢复。
  (二)电子证据的扣押
  电子证据的扣押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传统的扣押,即由侦查人员进入某一物理空间,进行物理搜查,扣押涉案的计算机硬盘以及计算机存储设备等;二是从存储信息中找出涉案的数据资料,并加以扣押。网络走私犯罪中,嫌疑人通常通过网上银行来实现交易,因此侦查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扣押其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的问题。若将银行服务器扣押带回实验室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必定会侵害到其他银行用户的权益。所以,最小侵害的扣押方式应该是由银行协助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打印出来,或者是将与本案有关的账户信息复制到其他的物质载体上加以扣押。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证据得以呈堂并发挥其证明作用的基础。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借鉴实物证据的保全措施,电子证据的保存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打印。将数据或信息通过输出设备,以文本的形式打印在纸张等物品上。打印后,按照提取书证的方式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时间、数据或信息在载体中的位置、取证人员。第二,复制。将数据或信息复制到软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中,通过保存存储介质来固定电子证据。第三,拍照、摄像。对电子证据本身及取证的过程予以拍照或摄像进行保全固定。第四,制作法律文书。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是以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形式呈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证据的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就证据种类而言,电子证据的本质并未因此而改变。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打击网络走私犯罪的关键所在。海关缉私部门只有对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不断地进行研究,推动其逐渐完善,才能在案件侦办中做到主动出击,遏制猖獗的网络走私态势。
  参考文献:
  [1]张健鹏. 试论走私犯罪中单位主体资格的确认[D].沈阳师范大学,2011.
  [2]潘巍. 论走私罪在立法、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D].大连海事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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