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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直接言词原则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深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也是我国“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直接言词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司法实践中应当积极适应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过程中的运用。
关键词: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价值;审查起诉工作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
1.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在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审判人员亲自聆听上述人员的阐述及辩论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德国学者克劳思·罗科信认为,“直接原则乃指法官以从对被告之讯问及证据调查中所得之结果、印象,才得作为其裁判之基础。”学者黄东熊先生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解与上述的观点很是相似,他认为,“直接审理严则包括三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为,法院之审理仅得以直接证据而为主义;第二种意义为,法院之审理须直接以对事实由亲自见闻或实验之人供述而为主义;第三种意义为,法院之审理需以法院亲自调查证据之方式而为之主义。”
2.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的调查须要以言词的形式进行,当庭不是以言词形式出现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虽然很多学者对该原则有不同的表述,但是表述中所反映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法庭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都要求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而不能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否则实现不了其证明价值,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第二,在庭审中所提出的所有证据材料都要求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都视为未曾发生或者不存在,从而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
1.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发现案件真相
近年来,“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等冤假错案定案的依据大多数为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模糊”的证人证言,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模糊”的证人证言并未经过当庭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审判人员无法得到最直接、最真实的证据材料,导致裁判结果违背案件的真实。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鉴定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等相关人员当庭提供证言,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这样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审判人员也可以从中得到最直接、最原始的证据,更加有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
2.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裁判的依据主要是公诉机关在庭审之前向法院提交的侦查机关制作的卷宗及公诉机关制作相关材料,通常情况下,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有力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后就会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其内心确认也会倾向于公诉机关,这种情况下,审判机关就有种被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绑架”的嫌疑,难以发挥其中立的审判功能,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辩方的诉讼权益。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均要亲自参加庭审,审判人员当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证人、鉴定人等相關人员的言词、控辩双方的辩论、质证,追求的是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也是处于中立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且可以对对方的观点提出反驳,法官也不会受到公诉机关的案卷的约束,可以独立地行使审判职能,保证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当审判人员和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鉴定意见产生质疑时,由于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相关人员未出庭作证,质疑就无法直接消除,相关证据无法得到质证认可,一般情况下须闭庭补充侦查完毕,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交法院后再次开庭审理,一定程度浪费了司法资源。而直接言词原则,控辩双方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交叉询问,审判人员可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消除质疑,从而保障法官形成内心的确信,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这样,不仅节约了避免补充侦查工作司法资源的消耗,而且避免了因错误判决所带来的司法资源消耗,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成本。
三、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直接言词原则运用的应对
1.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强化、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看,直接言词原则不仅强化审判人员的亲历性,而且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公诉机关证据审查的标准。虽然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过程中的体现并非充分,但就关键性证据的调查,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频率越来越高,这就意味着审判正在逐步从形式审向实质审转变。作为国家公诉人,为了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时,一定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和实质合法,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由于未认真、细致审查而没有发现言词证据间存在的矛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鉴定类意见中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一旦证人出庭或者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陈述内容与卷宗相关内容不一致,关键性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则不仅会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使审查起诉工作陷入困境。
2.充分做好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
随着“审判中心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直接言词原则也会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其重大的诉讼功能,而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体现,作为国家公诉人一定要高度重视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出庭支持公诉。由于直接言词原则是通过法庭的交叉询问、举证质证及辩论让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加强审判人员的内心确认,因此,公诉人要认真做好询问提纲制作、预测证人、鉴定人、具有专业知识回答思路、学习询问技巧等工作,从而能够在庭审过程中胸有成竹且说服审判人员做到游刃有余。
3.提高法庭调查过程中举证质证的能力
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应有之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举证质证,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相关人员均要出庭作证,相较传统的开庭模式而言,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给公诉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需要公诉人灵活应对交叉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复杂情况。这就要求公诉人不仅要谙悉法律法规,还要涉猎更广泛的学科知识及掌握交叉询问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价值;审查起诉工作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
1.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在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审判人员亲自聆听上述人员的阐述及辩论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德国学者克劳思·罗科信认为,“直接原则乃指法官以从对被告之讯问及证据调查中所得之结果、印象,才得作为其裁判之基础。”学者黄东熊先生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解与上述的观点很是相似,他认为,“直接审理严则包括三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为,法院之审理仅得以直接证据而为主义;第二种意义为,法院之审理须直接以对事实由亲自见闻或实验之人供述而为主义;第三种意义为,法院之审理需以法院亲自调查证据之方式而为之主义。”
2.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的调查须要以言词的形式进行,当庭不是以言词形式出现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虽然很多学者对该原则有不同的表述,但是表述中所反映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法庭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都要求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而不能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否则实现不了其证明价值,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第二,在庭审中所提出的所有证据材料都要求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都视为未曾发生或者不存在,从而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
1.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发现案件真相
近年来,“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等冤假错案定案的依据大多数为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模糊”的证人证言,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模糊”的证人证言并未经过当庭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审判人员无法得到最直接、最真实的证据材料,导致裁判结果违背案件的真实。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鉴定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等相关人员当庭提供证言,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这样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审判人员也可以从中得到最直接、最原始的证据,更加有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
2.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裁判的依据主要是公诉机关在庭审之前向法院提交的侦查机关制作的卷宗及公诉机关制作相关材料,通常情况下,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有力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后就会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其内心确认也会倾向于公诉机关,这种情况下,审判机关就有种被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绑架”的嫌疑,难以发挥其中立的审判功能,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辩方的诉讼权益。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均要亲自参加庭审,审判人员当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证人、鉴定人等相關人员的言词、控辩双方的辩论、质证,追求的是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也是处于中立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且可以对对方的观点提出反驳,法官也不会受到公诉机关的案卷的约束,可以独立地行使审判职能,保证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当审判人员和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鉴定意见产生质疑时,由于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相关人员未出庭作证,质疑就无法直接消除,相关证据无法得到质证认可,一般情况下须闭庭补充侦查完毕,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交法院后再次开庭审理,一定程度浪费了司法资源。而直接言词原则,控辩双方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交叉询问,审判人员可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消除质疑,从而保障法官形成内心的确信,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这样,不仅节约了避免补充侦查工作司法资源的消耗,而且避免了因错误判决所带来的司法资源消耗,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成本。
三、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直接言词原则运用的应对
1.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强化、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看,直接言词原则不仅强化审判人员的亲历性,而且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公诉机关证据审查的标准。虽然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过程中的体现并非充分,但就关键性证据的调查,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频率越来越高,这就意味着审判正在逐步从形式审向实质审转变。作为国家公诉人,为了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时,一定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和实质合法,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由于未认真、细致审查而没有发现言词证据间存在的矛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鉴定类意见中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一旦证人出庭或者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陈述内容与卷宗相关内容不一致,关键性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则不仅会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使审查起诉工作陷入困境。
2.充分做好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
随着“审判中心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直接言词原则也会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其重大的诉讼功能,而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体现,作为国家公诉人一定要高度重视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出庭支持公诉。由于直接言词原则是通过法庭的交叉询问、举证质证及辩论让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加强审判人员的内心确认,因此,公诉人要认真做好询问提纲制作、预测证人、鉴定人、具有专业知识回答思路、学习询问技巧等工作,从而能够在庭审过程中胸有成竹且说服审判人员做到游刃有余。
3.提高法庭调查过程中举证质证的能力
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应有之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举证质证,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相关人员均要出庭作证,相较传统的开庭模式而言,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给公诉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需要公诉人灵活应对交叉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复杂情况。这就要求公诉人不仅要谙悉法律法规,还要涉猎更广泛的学科知识及掌握交叉询问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