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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机关事务工作作为党政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机关事务依法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府公信力。
一、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周恩来总理曾经说过,政务和事务是机关工作的“两个轮子”,两者缺一不可。所谓机关事务,是指国家机关为保证自身正常履行职能,对机关内部的财产、人员、经费等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的各项工作,特指为机关提供的物质技术保障和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的生活服务保障事项。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服务管理(包括公务接待管理、会议管理等)等工作。2008年前,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机关事务管理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和工作经验,没有一部法规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管理原则、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该《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推进节能降耗,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2013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同时配发社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保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12章65条,包括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工作,均属机关事务管理的内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要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使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得到切实遏制。
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严格依法行政
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事务法制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分别是机关事务工作应遵照执行的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前2部法规彰显了以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是机关事务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后1部法规为建设节约型机关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推进厉行节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遏制奢侈浪费之风。
(一)理顺管理体制,推进统一管理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或明确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这有二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明确或设立一个部门主管本级机关的事务工作,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避免一件事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未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做到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二层含义是,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配置本级机关的服务保障资源,包括统一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统一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均等保障,避免苦乐不均和相互攀比。
二是各部门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3条同时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各部门应按政务事务分开的要求,将本部门机关事务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或能够承担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使部门内部其他机构减少事务工作的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
(二)依法全面履行机关事务管理职能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能:一是在经费管理方面,制定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有关经费的管理,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机关运行经费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在资产管理方面,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抓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承担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和土地、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三是在服务管理方面,负责制定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开展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做好公务接待和会务管理等工作;四是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方面,加强用能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合理利用能源资源,降低消耗,减少、制止浪费。在工作中,应按职责法定原则,将一个地区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职能配置给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目前,在全国已设立的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职能职责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差距,较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县(区)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仅承担卫生保洁、食堂管理、保安服务等具体服务工作,与《条例》规定的机关事务管理职能职责还有较大距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5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重要职能部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强化法治思维,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惩处措施,积极推进改革,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抓好配套制度标准的制订,并严格按标准执行
政府法制建设的重点在于严格依法行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要有具体的、可把握的制度机制,能够切实有效地确保政府履行机关事务管理法定职责。3部《条例》的规定相对较原则,要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必须制定各方面配套的制度标准。因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法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推进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完善机关运行经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会议活动、资源节约等领域的配套制度,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尽快形成机关事务管理领域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规范工作运行。同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在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制度、资源配置标准、实物定额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应当统一。一是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法规的各项规定。二是加快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立足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资产使用管理、后勤服务、公务接待和公车改革等专项制度。三是制定完善各项具体标准。主要是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以及办公用房建设维修、物业服务和后勤服务等标准,提高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制度标准出台后,应严格遵照执行,杜绝随意性,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同时维护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平。
(四)改革机关服务保障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因此,应加快推进机关服务保障模式改革。一是积极推进后勤事业单位改革,推动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加快经营性后勤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二是完善后勤服务费用结算机制,强化机关服务监管职能,提高后勤服务质量;三是加大机关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委托等方式,引进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实现机关服务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转变。
(五)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公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是公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民主政府,是公权力受制约,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的政府。公民怎么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如何制约公权力?这都必须以了解和掌握政府信息为前提,没有知情权,就不能实现参与权。因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把各级机关的工程建设项目、“三公经费”支出、资源节约等重要事项,以及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公开重点,适时公开有关事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法制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学习,提高行政公务人员依法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一)领导干部应增强法治思维,树立法治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十八大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机关事务管理并不是一个地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凡机关都有机关事务管理。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法治修养,培育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学习机关事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努力做到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要建立健全由一把手挂帅的推进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的法治建设工作。要加强法治建设考核工作,把推进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使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种硬约束。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决策。决策正确,符合社会进步的大方向,适应人民的需要,人民群众就拥护。反之,就会导致失利,失去人心。正确决策从哪里来?需靠依法、科学、民主。因此,各级机关在办公用房建设、维修等重要工作中,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将决策过程严格约束在法治框架内。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三)提高一般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相比于普通个体,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要通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年度考核、任职晋升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等学法用法活动,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培育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将学习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纳入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节约行政成本的法制观念,提高机关事务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作者系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一、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周恩来总理曾经说过,政务和事务是机关工作的“两个轮子”,两者缺一不可。所谓机关事务,是指国家机关为保证自身正常履行职能,对机关内部的财产、人员、经费等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的各项工作,特指为机关提供的物质技术保障和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的生活服务保障事项。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服务管理(包括公务接待管理、会议管理等)等工作。2008年前,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机关事务管理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和工作经验,没有一部法规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管理原则、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该《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推进节能降耗,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2013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同时配发社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保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12章65条,包括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工作,均属机关事务管理的内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要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使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得到切实遏制。
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严格依法行政
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事务法制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分别是机关事务工作应遵照执行的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前2部法规彰显了以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是机关事务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后1部法规为建设节约型机关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推进厉行节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遏制奢侈浪费之风。
(一)理顺管理体制,推进统一管理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或明确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这有二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明确或设立一个部门主管本级机关的事务工作,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避免一件事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未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做到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二层含义是,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配置本级机关的服务保障资源,包括统一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统一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均等保障,避免苦乐不均和相互攀比。
二是各部门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3条同时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各部门应按政务事务分开的要求,将本部门机关事务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或能够承担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使部门内部其他机构减少事务工作的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
(二)依法全面履行机关事务管理职能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能:一是在经费管理方面,制定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有关经费的管理,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机关运行经费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在资产管理方面,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抓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承担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和土地、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三是在服务管理方面,负责制定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开展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做好公务接待和会务管理等工作;四是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方面,加强用能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合理利用能源资源,降低消耗,减少、制止浪费。在工作中,应按职责法定原则,将一个地区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职能配置给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目前,在全国已设立的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职能职责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差距,较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县(区)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仅承担卫生保洁、食堂管理、保安服务等具体服务工作,与《条例》规定的机关事务管理职能职责还有较大距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5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重要职能部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强化法治思维,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惩处措施,积极推进改革,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抓好配套制度标准的制订,并严格按标准执行
政府法制建设的重点在于严格依法行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要有具体的、可把握的制度机制,能够切实有效地确保政府履行机关事务管理法定职责。3部《条例》的规定相对较原则,要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必须制定各方面配套的制度标准。因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法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推进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完善机关运行经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会议活动、资源节约等领域的配套制度,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尽快形成机关事务管理领域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规范工作运行。同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在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制度、资源配置标准、实物定额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应当统一。一是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法规的各项规定。二是加快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立足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资产使用管理、后勤服务、公务接待和公车改革等专项制度。三是制定完善各项具体标准。主要是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以及办公用房建设维修、物业服务和后勤服务等标准,提高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制度标准出台后,应严格遵照执行,杜绝随意性,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同时维护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平。
(四)改革机关服务保障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因此,应加快推进机关服务保障模式改革。一是积极推进后勤事业单位改革,推动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加快经营性后勤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二是完善后勤服务费用结算机制,强化机关服务监管职能,提高后勤服务质量;三是加大机关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委托等方式,引进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实现机关服务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转变。
(五)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公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是公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民主政府,是公权力受制约,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的政府。公民怎么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如何制约公权力?这都必须以了解和掌握政府信息为前提,没有知情权,就不能实现参与权。因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把各级机关的工程建设项目、“三公经费”支出、资源节约等重要事项,以及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公开重点,适时公开有关事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法制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学习,提高行政公务人员依法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一)领导干部应增强法治思维,树立法治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十八大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机关事务管理并不是一个地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凡机关都有机关事务管理。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法治修养,培育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学习机关事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努力做到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要建立健全由一把手挂帅的推进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的法治建设工作。要加强法治建设考核工作,把推进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使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种硬约束。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决策。决策正确,符合社会进步的大方向,适应人民的需要,人民群众就拥护。反之,就会导致失利,失去人心。正确决策从哪里来?需靠依法、科学、民主。因此,各级机关在办公用房建设、维修等重要工作中,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将决策过程严格约束在法治框架内。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三)提高一般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相比于普通个体,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要通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年度考核、任职晋升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等学法用法活动,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培育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将学习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纳入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节约行政成本的法制观念,提高机关事务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作者系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