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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推诿责任,转包职工也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原则”,需要在冗长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承担过错程度的举证责任,因而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工伤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这类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3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