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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下,民商法相应出现。从内涵上看,民商法是针对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在法律中体现了自由、平等的发展原则。但是从实际应用操作来看,民商法的使用也存在自身的局限。为此,文章就民商法的先进性和局限性问题进行探讨,旨在能够为民商法先进传播和局限问题解决指明方向。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 先进性 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S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9-0338-0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社会进步性和应用技术性两个方面。其中,民商法中所蕴含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诚信意识等是其社会进步性的体现。民商法所具备的技术文化时期应用技术先进性的体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表现在私法秩序适用性不强,实施应用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现代民商法在促进和规范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文章就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问题展开探讨。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一)现代民商法的社会进步性
现代民商法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有自由、正义、平等属性的发展,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民事权利、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人们的自由等。在法律文化环境中,现代民商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基于生活体验和感受的,在这个过程中衍生出了平等意识、主体意识、诚信意识、合作意识等先进文化思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民商法产生和发展有着自己的历史根源。伴随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社会分工逐渐明确,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人际关系,为了能够有效调节这种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生产的稳定进行,社会发展中出现了民商法。在最初,民商法是为了调节人和人的关系,因而在最初民商法体现的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平等关系的维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民商法在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平等关系的维护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合作精神、责任精神、诚信精神。可见,民商法的发展和时代进步变迁有着密切的关联,在逐渐衍变的过程中体现了自身发展的先进性。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
现代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技术文化,不仅表现在准确的定义、严谨的逻辑、严格的标准,而且还表现在现代民商法在应用过程中对技术手段的依赖、推崇和创新。在技术的支持下,现代民商法具备了调节社会和引导社会发展的功能。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特点使其能够适用于其他部门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科学。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适用于其他部门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商法为合同法中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合理性测试标准提供了技术手段的支持,增强了判定标准的准确性。第二,民商法对侵权法中过失责任的确立注意义务是否存在邻人标准、因果关系识别标准、产品责任和缺陷认定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道路交通标准等相关法律提供了准确的测试标准,是完善侵权法、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技术手段。第三,民商法对公司法中董事行为不得和公司利益出现冲突提供了利益准则标准的支持。
(三)对现代民商法中先进性的弘扬
现代民商法发展过程中体现的适用技术性和社会进步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民商法的社会进步性为民商法的适用社会性指明了方向,民商法的适用社会性为民商法的社会进步性提供了重要保障支持。为此,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需要实现对现代民商法适用技术性和社会进步性的融合,从而更好的发挥出现代民商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文化形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适应。现代民商法中体现的局限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体现。从法律层面上看,现代民商法是实现和保护人们权益的法律,发展基础是近代民商法,但是近代民商法具有私人所有、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原则,在给社会人们带来自由平等的同时也使得其中的成员变得不平等。同时,现代民商法的应用发展忽视了个体差异,在保护私权的时候没有考虑个人先天和后天形成的诉求。
(二)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体现
现代民商法是实现和保护人们权益的法律,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很容易出现个人财富不断积累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另外一个方面,在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下,会出现社会垄断现象,加剧不公。
(三)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克服
在垄断资本主义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下,社会范围内出现了社会法学思潮,立法层面上强调社会本位的现代民商法更加注重实质主义,即强调个人的权利要服从于社会,个人权利的实现深受社会发展的影响。在商法领域能够体现法律社会化发展趋势的是破产重整制度,即在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会以清算方式了结债权债务的。这种方式减少了社会财富的生产源,很容易加剧社会动荡。针对这个问题,现代破产法寻求新的替代方法,社会法学思潮重整制度出现。发展至今,社会范围内的民商法更多关注的是社会生产中的个人自由、个人权益,但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却无法保护。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对民商法进行完善,加强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思考、批判、继承、重建,从而实现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实现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除民商事立法的社会化外,还需要在社会范围内全面加强立法,实现社会管理,在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还需要关注个体的基本利益和诉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先进性和文化局限性描述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在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和弱势群体与公共利益协调方面还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现代民商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需要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民商法的文化局限性,不断挖掘現代民商法的社会应用潜能。
参考文献
[1] 孟泓宇.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7(29):165+164.
[2] 杨娟.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究[J].法制博览,2017(14):199+198.
[3] 孙冀鹏.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初探[J].法制博览,2017(02):265.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 先进性 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S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9-0338-0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社会进步性和应用技术性两个方面。其中,民商法中所蕴含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诚信意识等是其社会进步性的体现。民商法所具备的技术文化时期应用技术先进性的体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表现在私法秩序适用性不强,实施应用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现代民商法在促进和规范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文章就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问题展开探讨。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一)现代民商法的社会进步性
现代民商法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有自由、正义、平等属性的发展,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民事权利、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人们的自由等。在法律文化环境中,现代民商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基于生活体验和感受的,在这个过程中衍生出了平等意识、主体意识、诚信意识、合作意识等先进文化思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民商法产生和发展有着自己的历史根源。伴随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社会分工逐渐明确,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人际关系,为了能够有效调节这种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生产的稳定进行,社会发展中出现了民商法。在最初,民商法是为了调节人和人的关系,因而在最初民商法体现的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平等关系的维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民商法在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平等关系的维护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合作精神、责任精神、诚信精神。可见,民商法的发展和时代进步变迁有着密切的关联,在逐渐衍变的过程中体现了自身发展的先进性。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
现代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技术文化,不仅表现在准确的定义、严谨的逻辑、严格的标准,而且还表现在现代民商法在应用过程中对技术手段的依赖、推崇和创新。在技术的支持下,现代民商法具备了调节社会和引导社会发展的功能。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特点使其能够适用于其他部门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科学。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适用于其他部门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商法为合同法中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合理性测试标准提供了技术手段的支持,增强了判定标准的准确性。第二,民商法对侵权法中过失责任的确立注意义务是否存在邻人标准、因果关系识别标准、产品责任和缺陷认定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道路交通标准等相关法律提供了准确的测试标准,是完善侵权法、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技术手段。第三,民商法对公司法中董事行为不得和公司利益出现冲突提供了利益准则标准的支持。
(三)对现代民商法中先进性的弘扬
现代民商法发展过程中体现的适用技术性和社会进步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民商法的社会进步性为民商法的适用社会性指明了方向,民商法的适用社会性为民商法的社会进步性提供了重要保障支持。为此,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需要实现对现代民商法适用技术性和社会进步性的融合,从而更好的发挥出现代民商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文化形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适应。现代民商法中体现的局限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体现。从法律层面上看,现代民商法是实现和保护人们权益的法律,发展基础是近代民商法,但是近代民商法具有私人所有、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原则,在给社会人们带来自由平等的同时也使得其中的成员变得不平等。同时,现代民商法的应用发展忽视了个体差异,在保护私权的时候没有考虑个人先天和后天形成的诉求。
(二)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体现
现代民商法是实现和保护人们权益的法律,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很容易出现个人财富不断积累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另外一个方面,在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下,会出现社会垄断现象,加剧不公。
(三)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克服
在垄断资本主义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下,社会范围内出现了社会法学思潮,立法层面上强调社会本位的现代民商法更加注重实质主义,即强调个人的权利要服从于社会,个人权利的实现深受社会发展的影响。在商法领域能够体现法律社会化发展趋势的是破产重整制度,即在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会以清算方式了结债权债务的。这种方式减少了社会财富的生产源,很容易加剧社会动荡。针对这个问题,现代破产法寻求新的替代方法,社会法学思潮重整制度出现。发展至今,社会范围内的民商法更多关注的是社会生产中的个人自由、个人权益,但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却无法保护。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对民商法进行完善,加强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思考、批判、继承、重建,从而实现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实现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除民商事立法的社会化外,还需要在社会范围内全面加强立法,实现社会管理,在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还需要关注个体的基本利益和诉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先进性和文化局限性描述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在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和弱势群体与公共利益协调方面还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现代民商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需要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民商法的文化局限性,不断挖掘現代民商法的社会应用潜能。
参考文献
[1] 孟泓宇.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7(29):165+164.
[2] 杨娟.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究[J].法制博览,2017(14):199+198.
[3] 孙冀鹏.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初探[J].法制博览,2017(0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