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准备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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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年末或半年度的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市价低于账面成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没有把握能够全部收回的,经批准其差额必须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在利润总额前扣除.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除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按年末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外,其它各项任何形式的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经纳税调整后,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的上述前三项准备余额即是税后的,坏账准备金额由税前和税后二部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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