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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票据转贴现面临着顶层设计存在缺陷、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违法违规操作不断出现等现实困境,应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完善票据转贴现相关立法、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行政监管等三大应对措施。
【关键词】票据转贴现;法律逻辑;票据无因性行政监管
票据转贴现是指某家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进行转让的票据行为。近年来,票据转贴现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须基于法律、政策提出适宜的应对方案。
一、我国票据转贴现业务的现实困境
1.对票据市场顶层设计与构建的缺失
我国票据市场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间割裂、透明度低,市场参与者无法充分有效对接需求,交易成本高,信息严重不对称。由于票据以纸质和人工操作为主,流转环节较多,操作风险较大,诉讼风险、道德风险、机制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危及票据转贴现市场的发展。相比其他金融市场,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仅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也不利于相关风险的监测和防范,成为制约票据市场发展的短板。
2.监管法律与政策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新发展
在立法上,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前融资性票据的发展有差距,也动摇着票据转贴现的效力。随着监管范围的扩大和监管措施的强化,金融创新不断出现着新的适应性变化,出现了买断—卖断—回购、同业户、过桥、票据资管计划等复杂多样业务模式,其中隐藏操作风险较大。
3业务参与者违法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上升
在票据转贴现获利交易中,大量的票据中介参与其中,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管和风险隔离。由于票据中介是趋利而来,票据经营行为良莠不齐,道德风险本身就比较高。随着票据交易的中间环节增多,交易链条的增长使得投机分子伪造假票据、假印章、假资料、假发票的机会增多,从而有可能导致各类票据案件的发生。
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法律逻辑
1.票据转贴现的价值趋向:要“效率”还是“安全”?
在金融立法中,居于首要价值的时常就是安全价值,但在金融行业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趋向是金融效率,也就是指金融部门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那么票据转贴现在法律法规上应更加重视“效率”还是“安全”?一般而言“效率”和“安全”是一个硬币之两面,不能只看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稳定,或只追求保守平稳而放弃盈利创收,不可偏废,但仍须视实际情况略微有所侧重。
2.票据转贴现的法律性质:“借贷说”抑或“买卖说”?
关于票據转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借贷说”和“买卖说”两种争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买卖的前提是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8月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12月发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即符合“买卖说”,这有助于票据市场和转贴现业务的良性发展。
3.票据转贴现的前提:票据法理论与实践中对无因性原则的接受程度
我国票据法是否确立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法学界长期存有争议。多数学者持否定论,认为《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对票据的无因性的否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行政规章则对票据的无因性持否定态度,在《支付结算办法》《暂行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及文件中都明确要求对票据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审查。但在司法中,情况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已背书转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我国票据转贴现制度的完善措施
1.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的发展,票据立法种票据安全优于票据流通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我国票据立法中确立无因性原则,实现票据法助长流通之首要目标,对于促进票据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票据转贴现相关立法
首先,立法上需要对贴现、转贴现的法律性质进行正确界定,明确规定贴现、转贴现的买卖属性,确立贴现的合法地位;其次,立法上应当统一贴现业务规范,为了使贴现业务具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应制定专门的业务规范细则,对贴现主体、贴现条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建议考虑在立法中允许融资性票据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淡化对真实交易背景审查,防止融资性票据继续存在于法外之地。
3.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行政监管
明确纸质票据电子化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票据权属电子登记、电子背书的有效性等,继续完善《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确定的方向与思路,为票据业务电子化提供法律基础,进而为行政监管的及时有效提供科技手段和技术保障。
在以后,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推动票据市场真正成为规范、统一的货币市场的组成部分,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
参考文献:
潘功胜.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规范[N].金融时报.2016-12-8(1).
作者简介:
柴敏杰(1990—),男,浙江衢州人,长春财经学院金融学院学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刘珂(1981—),男,浙江衢州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关键词】票据转贴现;法律逻辑;票据无因性行政监管
票据转贴现是指某家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进行转让的票据行为。近年来,票据转贴现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须基于法律、政策提出适宜的应对方案。
一、我国票据转贴现业务的现实困境
1.对票据市场顶层设计与构建的缺失
我国票据市场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间割裂、透明度低,市场参与者无法充分有效对接需求,交易成本高,信息严重不对称。由于票据以纸质和人工操作为主,流转环节较多,操作风险较大,诉讼风险、道德风险、机制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危及票据转贴现市场的发展。相比其他金融市场,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仅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也不利于相关风险的监测和防范,成为制约票据市场发展的短板。
2.监管法律与政策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新发展
在立法上,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前融资性票据的发展有差距,也动摇着票据转贴现的效力。随着监管范围的扩大和监管措施的强化,金融创新不断出现着新的适应性变化,出现了买断—卖断—回购、同业户、过桥、票据资管计划等复杂多样业务模式,其中隐藏操作风险较大。
3业务参与者违法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上升
在票据转贴现获利交易中,大量的票据中介参与其中,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管和风险隔离。由于票据中介是趋利而来,票据经营行为良莠不齐,道德风险本身就比较高。随着票据交易的中间环节增多,交易链条的增长使得投机分子伪造假票据、假印章、假资料、假发票的机会增多,从而有可能导致各类票据案件的发生。
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法律逻辑
1.票据转贴现的价值趋向:要“效率”还是“安全”?
在金融立法中,居于首要价值的时常就是安全价值,但在金融行业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趋向是金融效率,也就是指金融部门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那么票据转贴现在法律法规上应更加重视“效率”还是“安全”?一般而言“效率”和“安全”是一个硬币之两面,不能只看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稳定,或只追求保守平稳而放弃盈利创收,不可偏废,但仍须视实际情况略微有所侧重。
2.票据转贴现的法律性质:“借贷说”抑或“买卖说”?
关于票據转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借贷说”和“买卖说”两种争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买卖的前提是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8月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12月发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即符合“买卖说”,这有助于票据市场和转贴现业务的良性发展。
3.票据转贴现的前提:票据法理论与实践中对无因性原则的接受程度
我国票据法是否确立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法学界长期存有争议。多数学者持否定论,认为《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对票据的无因性的否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行政规章则对票据的无因性持否定态度,在《支付结算办法》《暂行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及文件中都明确要求对票据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审查。但在司法中,情况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已背书转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我国票据转贴现制度的完善措施
1.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的发展,票据立法种票据安全优于票据流通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我国票据立法中确立无因性原则,实现票据法助长流通之首要目标,对于促进票据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票据转贴现相关立法
首先,立法上需要对贴现、转贴现的法律性质进行正确界定,明确规定贴现、转贴现的买卖属性,确立贴现的合法地位;其次,立法上应当统一贴现业务规范,为了使贴现业务具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应制定专门的业务规范细则,对贴现主体、贴现条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建议考虑在立法中允许融资性票据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淡化对真实交易背景审查,防止融资性票据继续存在于法外之地。
3.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行政监管
明确纸质票据电子化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票据权属电子登记、电子背书的有效性等,继续完善《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确定的方向与思路,为票据业务电子化提供法律基础,进而为行政监管的及时有效提供科技手段和技术保障。
在以后,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推动票据市场真正成为规范、统一的货币市场的组成部分,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
参考文献:
潘功胜.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规范[N].金融时报.2016-12-8(1).
作者简介:
柴敏杰(1990—),男,浙江衢州人,长春财经学院金融学院学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刘珂(1981—),男,浙江衢州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