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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关注民生,最重要的是以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和民生的根本性利益为抓手。民生的基础工作就是要从法律的层面使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得到保障和兑现;民生的根本利益就是要从法律层面上使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和维护。根据“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的基本要求,关注民生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利益应成为“十二五”期间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特别是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社会保险法的这一授权,使人大常委会对关注民生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利益、加大民生工作的监督力度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除了常态的“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外,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方面,应当将能充分体现民生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利益的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作为监督的重点,对涉及“公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费的征缴和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使用等方面,应当突出重点,选择最有效、最恰当、最稳妥的手段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检查专项工作、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的报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报告等。人大常委会还要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以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和方式,确保法律的规定得到顺利实施和社会保险关系得到规范,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关注民生,最重要的是以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和民生的根本性利益为抓手。民生的基础工作就是要从法律的层面使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得到保障和兑现;民生的根本利益就是要从法律层面上使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和维护。根据“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的基本要求,关注民生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利益应成为“十二五”期间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特别是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社会保险法的这一授权,使人大常委会对关注民生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利益、加大民生工作的监督力度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除了常态的“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外,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方面,应当将能充分体现民生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利益的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作为监督的重点,对涉及“公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费的征缴和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使用等方面,应当突出重点,选择最有效、最恰当、最稳妥的手段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检查专项工作、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的报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报告等。人大常委会还要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以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和方式,确保法律的规定得到顺利实施和社会保险关系得到规范,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