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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它所影响的社会群体利益消长,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关系”“第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不同类型利益的矛盾的不同主体阿以以正义、公平或合理等名义来主张自己的利益。“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学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正是相互矛盾的不同利益推动的结果。环境法象其它部门法一样,依据体现立法者意图并包含于法律规范中的利益评价标准来设置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从而赋予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