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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确立建筑(中间)产品的商品性,划清商品生产者和购买者的界限,从而明确各方的职能和责任”这个命题层层深入剖析,从建筑商品和一般商品的区别和联系、共性和个性,到建筑商品的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从监理不具备生产建筑商品的条件,到不具备独立的责任主体资格;从“张冠李戴”的不合理性,到现行政策规定的不合法性:逐个进行论证,根本目的是要剥离掉监理身上不应有的职能和责任,回归监理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