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何以践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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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1]地方治理现代化关键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金石是地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科学有效应对能力。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人以“紧急状态无法治”为借口撇开法治缰绳谋求社会绝对控制[2]。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明确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3]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法治化提出了根本要求。C市是我国某直辖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采取了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本文以其为例,试图以解剖麻雀的方式,探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地方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何以可能的问题,以期深化相关类似主题的讨论,助益传染病疫情的有效防控。
  一、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立足职能,尽早就地方疫情防控工作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基本健全,尤其是在历经2003年SARS疫情后,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但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地方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够,疫情暴发后,往往突击立法、被动立法、应急立法,立法的前瞻性和精细性不够,造成地方疫情防控立法的“控”多于“防”。以C市为例,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C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但没有《C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地方立法,仅有2003年《C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的规定。2020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该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2月10日通过了《C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涵盖疫情防控原则、政府职责、单位和个人义务等内容,立法速度值得肯定,也有不少措施上的亮点,例如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高效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将业委会和物业企业纳入疫情群防群治的主体之中;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报告疫情传播隐患和风险,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信息报告中的漏报、慢报和瞒报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疫情信息,明确了区县疫情信息发布主体的地位;同时“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予以保护”规定汲取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的教训。鉴于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何以践行法治,就是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立足职能,围绕本地区疫情防控的“盲点”和“痛点”展开深度调研,做到早谋划、早出台、早规范、早指引,解决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规范地方疫情防控工作[4]。
  首先是科学立法。从地方疫情防控的实际出发,汲取包括其他地方在内的疫情防控经验、教训并将其写在地方立法中。从地方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建构地方疫情防控的立法框架。针对政府疫情防控手段,可授权其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场所管理、社区管理、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采取应急行政管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进一步厘清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和村民组织各自的职权和责任,做到“紧急状态有法治”。针对单位、社区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在疫情防控中隐瞒病情等重要信息的主体,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对其实行信用惩戒。针对疫情防控中传染病的跨区域性,还可就此与相关省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作出规定。
  其次是依法立法。地方疫情防控立法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制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推动地方公共卫生法治的完善[5]。
  二、地方政府依法防控疫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C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牢记“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的要求,成立了C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出台《C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C市银保监局出台《关于加强C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个区县政府也跟进出台相应疫情防控加强版措施,内容很多同新时代法治理念、法治政府建设密切相关,当然,有经验也有教训,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一是疫情防控决策科学公正合法。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附有实施期间,如果期间届满,疫情防控情况未得明显改善,可以再次延长期间,以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疫情防控隔离措施,要高度重視《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中“单独隔离”的提法并加以实施,较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单独隔离更能避免交叉感染,保护被隔离人的身心健康。疫情防控措施要有法律授权,不能搞地区歧视,例如C市某区《关于实施疫情防控“十五条”措施的通告》规定“对湖北地区的租客一律要求不能返回”,这种不问租客是否发热,以地域论健康的一刀切做法虽能理解,但显然不妥甚至违法。此外,疫情防控措施要多向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汇报,争取权力机关的支持[6]。
  二是疫情防控执法严格规范文明。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执法越狠越管用”论在C市区县颇有市场,执法层层加码,行政强制手段恶性竞争,从“白事从简”到“白事禁办”就是例证。建议政府发放疫情防控执法规范手册或简易指南,规范各地差异化的强制手段,同时发布统一的疫情防控行政裁量基准,依法保障人权。此外,疫情防控执法应避免过度使用行政强制手段,不得不使用的,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努力将对民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小。尤其是对于需要强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的确诊、疑似患者,留意其是否有未成年人或者孕妇、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人需要照顾,并帮助解决。
  三是疫情防控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疫情防控人员每一次执法过程,也是面向服务对象就执法依据释明的过程,尤其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遭到相对人抗拒的时候,他要有系统法律知识和沟通交流技巧,能够很好地向相对人展示法律依据,说服其相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要,否则,执法就会遭遇不理解甚至被上传到网络,引发疫情防控的负面舆情。为此,政府有必要组织法律、心理等方面专家围绕一线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实际编写疫情防控依法执法常用“话术”指南,提高他们应对各种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地方司法机关严惩涉疫犯罪需坚持主客观统一,警惕个体极端暴力犯罪滋生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也是诸如暴力伤医、借机造谣传谣、妨碍传染病防治和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口罩等违法犯罪行为频发时期。为此,地方各级司法机关能否切实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治原则公正司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衡量地方治理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7]。C地疫情暴发以来,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岗位,积极作为,充分应用智慧司法機关建设成果,开展网上办公和服务,减少线下人群聚集。尤其是C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列举了疫情防控中14种需要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鉴于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方面就是让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增强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严惩疫情犯罪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疫情防控的应急性使得不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显著放大,以至于司法机关相信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由此,客观上带来刑法打击面扩大的法治风险。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可以依法从快从重打击疫情防控不法行为,但司法机关不能跨越主客观统一刑事责任原则过度追求打击快感,忽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察[8]。例如,媒体报道马鞍山医生江某中在不知情况下带病工作(后查是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这里就必须要求他行为时须主观方面是故意才能构成该罪[9]。
  二是警惕疫情防控中个体极端暴力犯罪滋生。必须看到,一些人会因为新冠肺炎丧失工作机会、失去亲人甚至家庭破碎,部分疫情严峻的地方,求医问诊都会遭遇波折,他们或焦虑崩溃,或因突然变故无法接受,或觉得人生无意义,进而心理扭曲地把自己的境况怪罪于社会的不公平,不断抱怨社会,从而对社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10]。例如,2020年2月8日,武汉一女子向门把手吐口水,造成小区内30多人被确诊新冠肺炎就是适例[11]。再加上,地方目前把主要精力和资源都放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很容易给这些个体极端暴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尤其是个人使用刀具、炸药等具有较强杀伤性的工具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群体实施手段残忍的犯罪。因此,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案件侦办和审判过程中要对该类犯罪苗头保持高度警惕,及早发现,及早处置并促进相关治理措施的跟进和完善,例如,建立涉疫情个体极端暴力犯罪联防联控机制;组建疫情防控之心理救援专家组,识别潜在极端人群并实现类型化的精准心理疏导,同时,面向社会开通心理援助热线。
  三是地方高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全市疑难疫情案件的公诉、审判指导。疫情防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涉及刑法罪名和民商事纠纷类型的是多为少见的,更有的是新见。鉴于此,地方高级司法机关要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公诉、审判经验,结合法条规定及其背后法理研读,适时出台某类案件公诉、审理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全市疑难疫情案件的公诉、审判指导,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精准宣传和问题改善结合,推动民众从不敢违法到不想违法的守法观念的转变
  民众守法问题不仅是疫情防控工作能得到顺利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地方治理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需要认真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从国家机器运转到普通民众生活,都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改变或塑造。尤其是职能部门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不可避免地会给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群体带来诸多不便利,要求民众履行更多的公民义务甚至会限制公民一定限度内的自由。前者如民众应当主动报告自身病情重要疫情信息,后者如对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联系人进行隔离观察。那么,如何保证公民守法,或者叫不违法呢?C市在这方面有效作为,舆论宣传到位,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手段,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公众宣传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同时以案说法,告诉民众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充分发挥法律的一般预防作用,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充分借助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民众疫情防控期间不出门、少出门和不聚集,千方百计做好生活物资保证,让群众愿意留、留得住,这些做法对地方疫情防控中如何实现民众守法具有很大参考价值。鉴于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何以践行法治的重要方面就是在民众守法上有效作为。
  一是借助大数据,通过互联网、宣传单等差异化手段实现疫情法律和案例面向民众的精准宣传,促使民众不敢违法。借助大数据了解并分析辖区内情况,根据辖区受众的年龄、性别、地区、学历和职业等信息进行差异化重大疫情防控信息投放和获取[12]。例如,对年龄较大、学历层次不高和社会接触不多的群众,疫情法律宣传的语言就要接地气,听得懂,记得牢;对从事药食品的经营者,优先推送有关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的法律和案例;对确诊病例的可能接触者,优先推送有关瞒报病情等重要疫情信息的法律和案例;等等。总之,要让百姓知法,有敬畏,守规矩,进而不敢违法,即守法。
  二是识别并解决疫情防控中导致民众违法的不安定因素,促使民众不想违法。例如,针对民众的疫情造谣、传谣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疫情信息,以信息实质公开铲除谣言滋长的土壤[13];针对民众违反规定进入密集场所不带口罩的不法行为,要了解民众不带口罩的原因,增加供给或者优化存量资源的配置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戴口罩需求;针对民众逃避隔离医学观察,除了加大打击力度外,要了解民众逃避的原因,持续改进集中隔离场所和条件,打消民众诸如交叉感染的顾虑,让民众相信并愿意接受相应隔离……只有认真对待疫情防控中导致民众违反法律规定的潜在不安定因素并加以解决之,民众才会认可其所处的环境和条件,进而不想违法,甚至还会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4]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何以践行法治提供了根本遵循。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不能因恐慌“出歪招”,更不要因恐惧“不出招”,应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增强法治定力,突出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用好社会主义法治这个“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围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内容、方式、程序、责任和保障等方面持续发力,久久为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法治优势必将更好地转化为应急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2]江必新:《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3~16页。
  [3][14]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人民日报》2020年2月6日,第1版。
  [4]陈无风:《应急行政的合法性难题及其缓解》,载《浙江学刊》2014年第3期,第129~137页。
  [5]王群:《论司法解释制定中的公众参与》,载《江淮论坛》2018年第5期,第112~116页。
  [6]郝铁川:《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现代化的范式转型》,载《法学》2019年第5期,第3~18页。
  [7]肖金明:《推进地方立法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创新》,载《理论学刊》2018年第3期,第113~122页。
  [8]劉艳红:《犯罪构成体系平面化之批判》,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110~126页。
  [9]杨睿、王梦遥:《马鞍山市一医生带病坐诊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 http://china.caixin.com/2020-02-07/101512825.html,2020-02-07/2020-02-11.
  [10]解晓彤、汪景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比较研究》,载《净月学刊》2018年第2期,第97~102页。
  [11]彭莹羿:《武汉一女子疑向门把手吐口水 小区内多人确诊新冠肺炎》, http://news.ifeng.com/c/7tvJy2XF2US, 2020-02-09/2020-02-11.
  [12]王群:《技术何以保障公众参与司法》,载《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第134~140页。
  [13]谢澍:《司法信息公开:误区、澄清与展望》,载《东南学术》2015年第1期,第142~149页。
  (作者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卫生安全,法学博士。本文系基金项目: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科学规范执纪研究”〔2019dfdxkt10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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