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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实施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请示》(桂高法请〔2019〕9号)与《关于实施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请示》(桂高法请〔2019〕19号)均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