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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附件Ⅰ和非附件Ⅰ缔约方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要求不尽相同。2007年以来,发展中国家自主减缓行动透明度、以国家温室气候排放清单为核心的国家信息通报提交频率及其磋商分析问题成为气候谈判争论的焦点之一,发展中国家承担的相关义务有不断增加的趋势。通过阐述该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排放清草编制的不同要求,特别是通过对目前发达国家所接受的清单审评制度和我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情况的分析论述,明确我国国家清单编制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