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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的良好运行和协调发展,关系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大众要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有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关键词: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
1.无界限监管服务
无缝隙政府又称为无界限政府,指政府打破传统的部门界限和功能分割,对所有部门、人员及其他资源进行整合,以单一的界面提供优质且高效的信息和服务。无缝隙组织是一种具有流动性、灵活性、透明性、弹性、完整性、连贯性等特点的组织形态,其传递的信息是连贯一致的,以统一的而非政出多门的形式为公众提供服务。法治、责任、透明、便捷是无缝隙政府的价值诉求。政府无论在制定政策、行政执法,还是提供公共服务时,都应当保证其行为的合理性、责任性、透明性、便捷性、反馈性和有效性。对于部门间的合作冲突,拉塞尔林登做了如下分析:當组织面对一个要求其参与合作的指令时,它们会处于矛盾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为了保持其组织空间的完整性,它们倾向于保持独立,避免过多参与到合作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丧失合法性,它们又必须参与合作,于是便在力争独立性和力争合法性之间产生了一种紧张状态。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由于监管部门机构重叠、目标多元、职能分散,本应高度统一的监管职权被人为分割成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行政执法存在缝隙,很难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监管,无缝隙政府政府的“全局性”、“无缝隙服务”等核心理念,在研究如何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的无缝隙衔接、打造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上具有指导意义。
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
国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内容较丰富,涉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食品安全的特性,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行为和生产者行为,以及食品安全的政府管理等多个方面。在食品安全政府管制领域,研究则主要围绕政府介入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性而进行,两大类观点:一类从博弈与均衡的角度出发,认为管制是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因而食品安全管制是各利益主体间博弈均衡的结果;另一类则是以政府是公众利益代理人为着眼点,认为食品安全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必须手段。
3.改善食品安全监管条块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条块关系的协调是政府间关系的改善。是一个重要主题,围绕这个主题,学术界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3.1以条为主监管体制的转型路径分析
针对食品产业链条长、环节多的状况,“以条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了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多个部门来承担监管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既存在一些监管边界不清、职能交叉和空白并存等问题,又存在基层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块关系是指条条与块块在政府实际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条条与块块相结合,是中国政府管理的一个主要特征。结合食品安全的特征,“以条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由农业、质监、工商、食药分别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管并负责。以块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由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承担辖区内所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的责任。
政府的行政机关是政府规则的主体,各种经济主体(企业)是政府规则的客体。政府规则的主要依据是各种制度或措施,制定当规则客体违反规则时将受到的各种制裁。食品安全的政府规则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授权,制定规章制度,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的控制。
3.2以块为主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
几乎每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到底是“以条为主”还是“以块为主”,也各有利弊。在现阶段,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是规范权责,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而这一切都依赖与完善的制度约束。
在我国,“每一级政府都在管理相同的事情,而不是每一级政府只管理特定的事情。”建议不同层级政府的明确不同的职责,各有特定的职责。在对各级政府的权限进行划分时,明确核心任务领域,并尽可能地将职权作整体划分,使各级政府拥有专有的管辖领域,并在专有的管辖领域内拥有完全的权利。每一级政府的职责都是“不完整”的,只负责法律 赋予自己的有限事项,而不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几乎“所有事情都要管”准确界定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应属于地方管理,应实现管理重心的下移,准确界定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领域。如果一种国家职能的溢出效应仅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区,但不限于该地区,由于经费或技术等原因,非地方政府所能承担,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
4.食品安全机制的促进
在机构改革中,监管和稽查队伍应如何设置。
在工作中,各部门如何形成联动机制。
对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形成体制机制。
如何监管好相对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必须坚持重典治乱,提高违法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痛感。生产者之所以敢铤而走险,在于其铤而走险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正是这种经济利益让生产者在诱惑面前放弃了道德理性。因此,食品安全法也应该通过惩罚性的赔偿,来增加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者的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
5.结论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随之诞生了所谓的市场监管制度,而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市场监管工作具有比较强的普遍性,其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持目前稳定的社会市场经济,还能够有效的避免市场中发生不同程度的假冒伪劣以及诈骗现象,而且良好的市场监管方式可以使得资源的配置工作也满足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这对于各类行业的信用机制以及资本市场中信用缺失的影响和具体原因,提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对策和建议,具体包括培育诚信环境、优化公司治理、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采用多方协同共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状态,进一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
1.无界限监管服务
无缝隙政府又称为无界限政府,指政府打破传统的部门界限和功能分割,对所有部门、人员及其他资源进行整合,以单一的界面提供优质且高效的信息和服务。无缝隙组织是一种具有流动性、灵活性、透明性、弹性、完整性、连贯性等特点的组织形态,其传递的信息是连贯一致的,以统一的而非政出多门的形式为公众提供服务。法治、责任、透明、便捷是无缝隙政府的价值诉求。政府无论在制定政策、行政执法,还是提供公共服务时,都应当保证其行为的合理性、责任性、透明性、便捷性、反馈性和有效性。对于部门间的合作冲突,拉塞尔林登做了如下分析:當组织面对一个要求其参与合作的指令时,它们会处于矛盾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为了保持其组织空间的完整性,它们倾向于保持独立,避免过多参与到合作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丧失合法性,它们又必须参与合作,于是便在力争独立性和力争合法性之间产生了一种紧张状态。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由于监管部门机构重叠、目标多元、职能分散,本应高度统一的监管职权被人为分割成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行政执法存在缝隙,很难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监管,无缝隙政府政府的“全局性”、“无缝隙服务”等核心理念,在研究如何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的无缝隙衔接、打造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上具有指导意义。
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
国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内容较丰富,涉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食品安全的特性,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行为和生产者行为,以及食品安全的政府管理等多个方面。在食品安全政府管制领域,研究则主要围绕政府介入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性而进行,两大类观点:一类从博弈与均衡的角度出发,认为管制是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因而食品安全管制是各利益主体间博弈均衡的结果;另一类则是以政府是公众利益代理人为着眼点,认为食品安全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必须手段。
3.改善食品安全监管条块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条块关系的协调是政府间关系的改善。是一个重要主题,围绕这个主题,学术界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3.1以条为主监管体制的转型路径分析
针对食品产业链条长、环节多的状况,“以条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了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多个部门来承担监管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既存在一些监管边界不清、职能交叉和空白并存等问题,又存在基层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块关系是指条条与块块在政府实际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条条与块块相结合,是中国政府管理的一个主要特征。结合食品安全的特征,“以条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由农业、质监、工商、食药分别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管并负责。以块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由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承担辖区内所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的责任。
政府的行政机关是政府规则的主体,各种经济主体(企业)是政府规则的客体。政府规则的主要依据是各种制度或措施,制定当规则客体违反规则时将受到的各种制裁。食品安全的政府规则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授权,制定规章制度,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的控制。
3.2以块为主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
几乎每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到底是“以条为主”还是“以块为主”,也各有利弊。在现阶段,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是规范权责,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而这一切都依赖与完善的制度约束。
在我国,“每一级政府都在管理相同的事情,而不是每一级政府只管理特定的事情。”建议不同层级政府的明确不同的职责,各有特定的职责。在对各级政府的权限进行划分时,明确核心任务领域,并尽可能地将职权作整体划分,使各级政府拥有专有的管辖领域,并在专有的管辖领域内拥有完全的权利。每一级政府的职责都是“不完整”的,只负责法律 赋予自己的有限事项,而不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几乎“所有事情都要管”准确界定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应属于地方管理,应实现管理重心的下移,准确界定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领域。如果一种国家职能的溢出效应仅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区,但不限于该地区,由于经费或技术等原因,非地方政府所能承担,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
4.食品安全机制的促进
在机构改革中,监管和稽查队伍应如何设置。
在工作中,各部门如何形成联动机制。
对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形成体制机制。
如何监管好相对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必须坚持重典治乱,提高违法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痛感。生产者之所以敢铤而走险,在于其铤而走险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正是这种经济利益让生产者在诱惑面前放弃了道德理性。因此,食品安全法也应该通过惩罚性的赔偿,来增加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者的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
5.结论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随之诞生了所谓的市场监管制度,而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市场监管工作具有比较强的普遍性,其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持目前稳定的社会市场经济,还能够有效的避免市场中发生不同程度的假冒伪劣以及诈骗现象,而且良好的市场监管方式可以使得资源的配置工作也满足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这对于各类行业的信用机制以及资本市场中信用缺失的影响和具体原因,提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对策和建议,具体包括培育诚信环境、优化公司治理、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采用多方协同共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状态,进一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