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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着经济下行,银行近年来国际业务贷款项目风险频发。在项目出现风险时,在采取依法收贷行动前,如何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风险化解方案,对于维护良好的客我关系,避免引发交叉违约风险,维护中资企业利益,从而实现共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国际业务特点,结合作者的工作介绍及分析了几种“非诉”化解方案,对国际业务贷款项目风险化解工作提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關键词:国际业务;风险化解;化解方案;不良项目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总体经济下行,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呈持续上升的态势。由2012年末至2017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额由4929亿元攀升至16358亿元,不良率由0.95%上升至1.74%[ 数据来源:Wind咨询终端-中国银监会],形势非常严峻。
在此形势下,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化解问题项目风险,使不良项目扼杀在摇篮里,对降低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率具有重要意义。在问题项目出现后,为维护良好的客我关系、避免交叉违约等原因,银行通常先以“非诉手段”推动项目化解,以“依法收贷”作为最后手段。
二、直接依法收贷的缺点
依法收贷是不良项目产生后的强有力化解措施,但必须同时考虑以下依法收贷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
(一)不利于维护良好客我关系及政企关系
银行的不良化解工作往往要兼顾不良贷款的回收及战略客户的利益,强行起诉客户即使可高额回收贷款本息,但也会大大影响战略合作。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背后的政府部门往往还会出面协调相关债务人。在此情况下,若银行贸然采取依法收贷行动,除了无可避免地损害长期培养的客我关系,还将影响银行与当地政府的全面合作,影响其他业务。
(二)引发交叉违约,影响银行考核指标
银行与很多优质客户的合作一般都不止一个单一项目,而是与其整个集团有大量合作。如银行贸然起诉集团客户,容易导致该客户所属集团多个存量合作项目触发合同违约条款,引发银行大面积贷款资产质量下调,银行需计提大量经济资本,对经济资本收益率、风险率等考核指标影响极大。
(三)不利于维护中资企业利益
对海外项目融资而言,银行一般都会除了会要求境内投资者提供保证担保以外,还会要求将所有海外项目资产抵押给银行。因此在国际项目借款人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一般都是Secured Creditor(抵押债权人),对破产清偿款有优先受偿权。而若银行先执行了境内的保证担保,则境内保证人履约后虽对破产清偿款有代位受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但受偿顺位并不高于其他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中资企业来说实际上损失了相当大部分破产清算收入,不利于中国企业的整体利益。
三、“风险参与”风险化解方案探析
在境外项目借款人已经进入自愿托管(Voluntary Administration)/破产清算(Liquidation)程序的情况下,借款人本人无法通过自有资金进行正常还款,保证人也不能通过向借款人注资/股东借款来向银行还款,因为所有在上述程序下借款人控制的所有资金都需要受管理人监管并受全体债权人监督,优先支付银行本息属于银行优先受偿,管理人有权向银行追回该笔资金。因此,在国际项目融资贷款出现问题时,银行如何收取到期本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境内保证人难以一次性清偿所有剩余贷款本息,但有大概率愿意并有能力分期偿还到期本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可采用保证人境外子公司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模式来解决还款问题,具体操作模式如下:
保证人选取某境外子公司(下称“参与方”)与银行签订风险参与协议,约定在借款人自愿托管/破产清算流程结束前,参与方根据原合同还本付息计划分期垫付到期本息。作为风险参与的对价,贷款人将在借款人自愿托管/破产清算过程中从债务人处获得的款项根据参与方的实际参与份额支付给参与方。例如,假设借款人贷款余额为1000万,参与方根据风险参与协议在某还本付息日垫付1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则参与方获得参与份额10%。若贷款人在借款人破产清算过程中获得清偿款500万元,则需返还参与方500*10%=50万元。在清算流程结束后,贷款人再根据未清偿债务缺口向保证人追偿。操作流程图如下:
风险参与模式的特点是保证人境外子公司对向贷款人垫付资金的安排属于参与方与贷款人之间背对背的安排,不需要借款人、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参与方的垫付不会核减借款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在融资文件下的任何债务金额或者视为贷款人对债务人违约的任何豁免或者免除,也不会影响贷款人在融资文件下对所有债务人的任何权利,贷款人将继续行使融资文件下的权利。如果贷款人后续从融资文件下的债务人处(或者从重组方案下的第三方处)收到了相应的款项,则将部分或者全额归垫给参与方。
四、“风险参与”化解方案的局限性
上述风险化解方案是建立在保证人或实际控制人与银行积极配合化解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可采取的方案。若客户自身不配合,甚至根本没有意愿去化解风险,表现出明显的逃废债倾向,则银行的救助方案无论如何有力,都将无法改变被动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果断采取依法收贷行动,实施资产保全,“以诉促谈”、“以诉促和”,才能为风险化解工作提供有力抓手,改变被动局面。因此,为避免工作被动,银行在以“非诉”方案推进问题项目化解时,必须同步做好依法收贷的准备,第一时间全面摸排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主体的财产情况,并制定保全预案。在“非诉”化解方案推进情况不理想时,随时启动法律诉讼及司法保全,避免错失“首封权”。
五、结论
在国际业务问题贷款项目风险暴露后,考虑到直接依法收贷具有损害客我关系、引发交叉违约、不利于维护中资企业利益等负面后果,银行一般先以“非诉”方案推动化解,把依法收贷作为最后手段。本文介绍了在客我关系良好,项目实际控制人及保证人积极配合的情况下针对国际业务特点银行可采取的一种化解方案。同时,建议在以“非诉”方案推进问题项目化解时,必须同步做好依法收贷的准备,做好保全预案。实际上,通过“非诉手段”化解问题项目方式灵活,方案多样,本文未能一一列举。因此,期待可以看到更多相关研究的出现,为银行信贷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在化解问题项目中提供更多有益支持。
作者简介:
邓芸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關键词:国际业务;风险化解;化解方案;不良项目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总体经济下行,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呈持续上升的态势。由2012年末至2017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额由4929亿元攀升至16358亿元,不良率由0.95%上升至1.74%[ 数据来源:Wind咨询终端-中国银监会],形势非常严峻。
在此形势下,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化解问题项目风险,使不良项目扼杀在摇篮里,对降低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率具有重要意义。在问题项目出现后,为维护良好的客我关系、避免交叉违约等原因,银行通常先以“非诉手段”推动项目化解,以“依法收贷”作为最后手段。
二、直接依法收贷的缺点
依法收贷是不良项目产生后的强有力化解措施,但必须同时考虑以下依法收贷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
(一)不利于维护良好客我关系及政企关系
银行的不良化解工作往往要兼顾不良贷款的回收及战略客户的利益,强行起诉客户即使可高额回收贷款本息,但也会大大影响战略合作。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背后的政府部门往往还会出面协调相关债务人。在此情况下,若银行贸然采取依法收贷行动,除了无可避免地损害长期培养的客我关系,还将影响银行与当地政府的全面合作,影响其他业务。
(二)引发交叉违约,影响银行考核指标
银行与很多优质客户的合作一般都不止一个单一项目,而是与其整个集团有大量合作。如银行贸然起诉集团客户,容易导致该客户所属集团多个存量合作项目触发合同违约条款,引发银行大面积贷款资产质量下调,银行需计提大量经济资本,对经济资本收益率、风险率等考核指标影响极大。
(三)不利于维护中资企业利益
对海外项目融资而言,银行一般都会除了会要求境内投资者提供保证担保以外,还会要求将所有海外项目资产抵押给银行。因此在国际项目借款人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一般都是Secured Creditor(抵押债权人),对破产清偿款有优先受偿权。而若银行先执行了境内的保证担保,则境内保证人履约后虽对破产清偿款有代位受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但受偿顺位并不高于其他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中资企业来说实际上损失了相当大部分破产清算收入,不利于中国企业的整体利益。
三、“风险参与”风险化解方案探析
在境外项目借款人已经进入自愿托管(Voluntary Administration)/破产清算(Liquidation)程序的情况下,借款人本人无法通过自有资金进行正常还款,保证人也不能通过向借款人注资/股东借款来向银行还款,因为所有在上述程序下借款人控制的所有资金都需要受管理人监管并受全体债权人监督,优先支付银行本息属于银行优先受偿,管理人有权向银行追回该笔资金。因此,在国际项目融资贷款出现问题时,银行如何收取到期本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境内保证人难以一次性清偿所有剩余贷款本息,但有大概率愿意并有能力分期偿还到期本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可采用保证人境外子公司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模式来解决还款问题,具体操作模式如下:
保证人选取某境外子公司(下称“参与方”)与银行签订风险参与协议,约定在借款人自愿托管/破产清算流程结束前,参与方根据原合同还本付息计划分期垫付到期本息。作为风险参与的对价,贷款人将在借款人自愿托管/破产清算过程中从债务人处获得的款项根据参与方的实际参与份额支付给参与方。例如,假设借款人贷款余额为1000万,参与方根据风险参与协议在某还本付息日垫付1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则参与方获得参与份额10%。若贷款人在借款人破产清算过程中获得清偿款500万元,则需返还参与方500*10%=50万元。在清算流程结束后,贷款人再根据未清偿债务缺口向保证人追偿。操作流程图如下:
风险参与模式的特点是保证人境外子公司对向贷款人垫付资金的安排属于参与方与贷款人之间背对背的安排,不需要借款人、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参与方的垫付不会核减借款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在融资文件下的任何债务金额或者视为贷款人对债务人违约的任何豁免或者免除,也不会影响贷款人在融资文件下对所有债务人的任何权利,贷款人将继续行使融资文件下的权利。如果贷款人后续从融资文件下的债务人处(或者从重组方案下的第三方处)收到了相应的款项,则将部分或者全额归垫给参与方。
四、“风险参与”化解方案的局限性
上述风险化解方案是建立在保证人或实际控制人与银行积极配合化解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可采取的方案。若客户自身不配合,甚至根本没有意愿去化解风险,表现出明显的逃废债倾向,则银行的救助方案无论如何有力,都将无法改变被动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果断采取依法收贷行动,实施资产保全,“以诉促谈”、“以诉促和”,才能为风险化解工作提供有力抓手,改变被动局面。因此,为避免工作被动,银行在以“非诉”方案推进问题项目化解时,必须同步做好依法收贷的准备,第一时间全面摸排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主体的财产情况,并制定保全预案。在“非诉”化解方案推进情况不理想时,随时启动法律诉讼及司法保全,避免错失“首封权”。
五、结论
在国际业务问题贷款项目风险暴露后,考虑到直接依法收贷具有损害客我关系、引发交叉违约、不利于维护中资企业利益等负面后果,银行一般先以“非诉”方案推动化解,把依法收贷作为最后手段。本文介绍了在客我关系良好,项目实际控制人及保证人积极配合的情况下针对国际业务特点银行可采取的一种化解方案。同时,建议在以“非诉”方案推进问题项目化解时,必须同步做好依法收贷的准备,做好保全预案。实际上,通过“非诉手段”化解问题项目方式灵活,方案多样,本文未能一一列举。因此,期待可以看到更多相关研究的出现,为银行信贷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在化解问题项目中提供更多有益支持。
作者简介:
邓芸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