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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无论从公民个人信息所涵摄的权益内容还是从规范价值的立法初衷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属性理应界定为兼具"个人属性+超个人属性"的复杂法益。而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路径既要从刑法保护体系内部通过立法技术与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调整,也要从刑法保护体系外部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刑法条款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