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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有条款20个,包括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多方面的内容。新《刑事诉讼法》既赋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更多新职责、新措施,又对规范行使侦查权限定了新程序、新制约,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本文拟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影响与应对做初浅的探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新刑事诉讼法涉及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证据制度。
一是增加了证据种类。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2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这些规定使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证据来源扩大,是证据分类上的重大突破。二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和书证,规定了明确的排除条件;第50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三是明确了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拓宽了辩护权利。
一是提前了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二是扩大辩护律师阅卷权。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三是完善律师会见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三)完善了强制措施。
一是适当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规范取保候审措施。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69条、70条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范围、权利义务和保证金等问题都作了新的规定。三是增强了监视居住操作性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修改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使其与取保候审有所区别,同时规定了监视居住的使用条件,并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三是细化了逮捕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增强了实际办案中的可操作性。
(四)强化了侦查措施。
一是技术侦查措施的首次立法。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同时在第149、150条分别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期限和适用对象期限、取得证据的用途、执行机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二是增加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三是增加了查询、冻结财产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增加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影响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律师介入侦查时间前置的规定,可能使犯罪嫌疑人畏罪拒供的情况更多出现。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从源头上消除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动机,促使侦查人员做到规范执法。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前移到侦查阶段,这样一来,侦查工作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增加了律师。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不自证其罪权利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原供述中不利的地方,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也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不能过于依赖嫌疑人的配合,同时也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但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嫌疑人心理上会认为不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不需要承担“从严”的不利法律后果,嫌疑人畏罪拒供的情况可能更多出现。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将影响证言的稳定性。
一方面,证人、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可能因为人情、打击报复或其他因素影响证言稳定,甚至出现庭审翻证现象。另一方面,让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交叉发问,需要足够的庭审经验和应答技巧,不是每个侦查人员都具备这种素质。一旦语言疏漏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可能动摇整个案件的基础,致使证据不被采信,指控犯罪失败,承担的法律风险极大。
(三)新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要求,将对传统的侦查观念、侦查模式造成冲击。
一是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不适应。有的侦查人员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等传统的执法观念,新法的新规定必将冲击到传统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方式。二是侦查能力不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比如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等,对广大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在短期内应用新的侦查措施能力不足的问题将会存在。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针对影响应采取的措施
(一)规范执法行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自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与排除非法证据并重”的执法原则。要求侦查人员要强化规范意识,侦查取证做到取证主体合法、时间合法、方式合法;要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观念,坚持全面收集案件证据的原则,做到证供并重,相互印证;要高度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在证实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要围绕证明对象,按照证明标准和规则,对证据进行组织、整合,形成证据整体和证据链条。
(二)转变侦查模式,有效应对律师介入侦查。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转变侦查模式,大胆适用“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初查后,首先以事立案,其次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待当事人到案后迅速突破。同时,侦查人员要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律师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知和见解,保证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不发生偏差。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借助律师的作用,掌握案情变化的迹象,挖掘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甚至通过律师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三)认真钻研学习,提升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作了更规范、更细致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特别是审讯突破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员培训等方式提升侦查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提高和防范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的能力,提高文明规范执法水平,提高职务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优化侦查人员的专业结构,在队伍建设中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重点培养出一批具有较高科学素养、丰富实战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侦查骨干,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
总而言之,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做到提升能力、规范行为,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有新作为、有新发展。
一、新刑事诉讼法涉及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证据制度。
一是增加了证据种类。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2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这些规定使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证据来源扩大,是证据分类上的重大突破。二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和书证,规定了明确的排除条件;第50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三是明确了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拓宽了辩护权利。
一是提前了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二是扩大辩护律师阅卷权。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三是完善律师会见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三)完善了强制措施。
一是适当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规范取保候审措施。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69条、70条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范围、权利义务和保证金等问题都作了新的规定。三是增强了监视居住操作性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修改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使其与取保候审有所区别,同时规定了监视居住的使用条件,并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三是细化了逮捕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增强了实际办案中的可操作性。
(四)强化了侦查措施。
一是技术侦查措施的首次立法。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同时在第149、150条分别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期限和适用对象期限、取得证据的用途、执行机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二是增加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三是增加了查询、冻结财产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增加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影响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律师介入侦查时间前置的规定,可能使犯罪嫌疑人畏罪拒供的情况更多出现。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从源头上消除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动机,促使侦查人员做到规范执法。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前移到侦查阶段,这样一来,侦查工作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增加了律师。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不自证其罪权利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原供述中不利的地方,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也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不能过于依赖嫌疑人的配合,同时也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但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嫌疑人心理上会认为不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不需要承担“从严”的不利法律后果,嫌疑人畏罪拒供的情况可能更多出现。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将影响证言的稳定性。
一方面,证人、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可能因为人情、打击报复或其他因素影响证言稳定,甚至出现庭审翻证现象。另一方面,让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交叉发问,需要足够的庭审经验和应答技巧,不是每个侦查人员都具备这种素质。一旦语言疏漏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可能动摇整个案件的基础,致使证据不被采信,指控犯罪失败,承担的法律风险极大。
(三)新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要求,将对传统的侦查观念、侦查模式造成冲击。
一是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不适应。有的侦查人员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等传统的执法观念,新法的新规定必将冲击到传统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方式。二是侦查能力不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比如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等,对广大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在短期内应用新的侦查措施能力不足的问题将会存在。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针对影响应采取的措施
(一)规范执法行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自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与排除非法证据并重”的执法原则。要求侦查人员要强化规范意识,侦查取证做到取证主体合法、时间合法、方式合法;要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观念,坚持全面收集案件证据的原则,做到证供并重,相互印证;要高度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在证实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要围绕证明对象,按照证明标准和规则,对证据进行组织、整合,形成证据整体和证据链条。
(二)转变侦查模式,有效应对律师介入侦查。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转变侦查模式,大胆适用“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初查后,首先以事立案,其次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待当事人到案后迅速突破。同时,侦查人员要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律师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知和见解,保证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不发生偏差。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借助律师的作用,掌握案情变化的迹象,挖掘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甚至通过律师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三)认真钻研学习,提升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作了更规范、更细致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特别是审讯突破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员培训等方式提升侦查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提高和防范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的能力,提高文明规范执法水平,提高职务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优化侦查人员的专业结构,在队伍建设中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重点培养出一批具有较高科学素养、丰富实战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侦查骨干,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
总而言之,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做到提升能力、规范行为,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有新作为、有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