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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红等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臌了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转轨时期有其合理性,但其合法性存疑,相关内容亦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认为,在《证券法》修法时应将CDR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明确红等企业的法律性质(涉及《公司法》的修改),明确存托凭证法律性质及合理设计持有人的保护,并就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