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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顺应社会需求,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规范了监督程序,增加了监督方式和手段,强化了监督效果,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给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
一、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扩大监督范围,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覆盖于整个诉讼程序
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由于民事执行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因此,执行监督必将为基层民事检察监督提供重要的职能舞台。二是增加规定对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外,民诉法将小额诉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案件。三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法律监督。民诉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责,使民事检察监督由结果监督走向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
(二)增加监督方式
“上级抗”的抗诉制度,使基层民事检察职能如同虚置,导致案源不足、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尽而导致基层民行干部储备、制度建设、实践探索等方面难得获得有力支撑。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与抗诉并列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这是立法对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在民事检察中探索同级监督的确认,使基层民事检察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使“上级抗”监督模式下被虚化了的基层院的监督职能具备了实质化的制度条件。
(三)理顺了检察院监督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又包括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新民诉法为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切实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
一是申请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必须符合民诉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二是审查期限。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三是限制反复申请。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强化监督手段
为了保障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里的调查权,不应超出为了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需要了解情况的具体范围,更不能理解为类似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关职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明确这一区分,尊重并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问题,更要依法行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五)息诉工作任务加重,要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
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检察环节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发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我们要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控申接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息诉息访工作的合力,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
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制约民事检察职能有效发挥的最大瓶颈。对于民事检察职能的规定相对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民事执行的监督,虽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对于监督的范围、监督方式以及监督的效果等问题都没有明确。2、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调解进行监督,但该规定过于笼统,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程序、回复期限、不回复的后果等问题缺乏明文规定。3、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调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虽然下发了调卷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卷宗归档不及时、调卷程序复杂等,挤占了办案时间,导致案件久拖不结。
(二)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反腐败的形势也很严峻。无论是党委、人大还是检察机关内部,都更重视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民事检察职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三)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内容,大幅缩短办案期限,增加了息诉比例和息诉罢访难度,工作量大幅增加,现有的人员将难以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实施民事检察监督权
民事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三项诉讼监督职责中,民事检察承担了重要的监督职责。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集中的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民事检察工作虽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同时也有难得的机遇。社会需求越来越强烈,党委、人大以及检察机关内部也越来越重视,各项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更加充分、全面地发挥民行检察职能。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
一、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扩大监督范围,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覆盖于整个诉讼程序
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由于民事执行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因此,执行监督必将为基层民事检察监督提供重要的职能舞台。二是增加规定对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外,民诉法将小额诉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案件。三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法律监督。民诉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责,使民事检察监督由结果监督走向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
(二)增加监督方式
“上级抗”的抗诉制度,使基层民事检察职能如同虚置,导致案源不足、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尽而导致基层民行干部储备、制度建设、实践探索等方面难得获得有力支撑。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与抗诉并列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这是立法对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在民事检察中探索同级监督的确认,使基层民事检察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使“上级抗”监督模式下被虚化了的基层院的监督职能具备了实质化的制度条件。
(三)理顺了检察院监督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又包括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新民诉法为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切实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
一是申请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必须符合民诉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二是审查期限。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三是限制反复申请。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强化监督手段
为了保障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里的调查权,不应超出为了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需要了解情况的具体范围,更不能理解为类似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关职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明确这一区分,尊重并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问题,更要依法行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五)息诉工作任务加重,要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
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检察环节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发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我们要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控申接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息诉息访工作的合力,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
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制约民事检察职能有效发挥的最大瓶颈。对于民事检察职能的规定相对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民事执行的监督,虽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对于监督的范围、监督方式以及监督的效果等问题都没有明确。2、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调解进行监督,但该规定过于笼统,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程序、回复期限、不回复的后果等问题缺乏明文规定。3、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调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虽然下发了调卷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卷宗归档不及时、调卷程序复杂等,挤占了办案时间,导致案件久拖不结。
(二)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反腐败的形势也很严峻。无论是党委、人大还是检察机关内部,都更重视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民事检察职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三)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内容,大幅缩短办案期限,增加了息诉比例和息诉罢访难度,工作量大幅增加,现有的人员将难以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实施民事检察监督权
民事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三项诉讼监督职责中,民事检察承担了重要的监督职责。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集中的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民事检察工作虽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同时也有难得的机遇。社会需求越来越强烈,党委、人大以及检察机关内部也越来越重视,各项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更加充分、全面地发挥民行检察职能。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