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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江海股份时任财务部长朱烨梅内幕交易自家股票的行为,决定对其“没一罚二”,合计罚没49.94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3月18日上午,江海股份董事长陈某某向董秘王某某当面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为“10转6、每10股派现1元(含税)”。随即王某某告知了财务总监王某;王某拟定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以邮件方式发给王某某;王某某于当日下午发给公司董监高人员审议,并发给公司年报审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朱某;朱某将利润分配方案填列在江海股份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中。
2016年3月23日上午9:56分,朱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江海股份2015年正式财务报告发送给公司时任财务部长朱烨梅,用于将财务报告录入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正式财务报表附注中包含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年3月28日,江海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會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于3月30日公开披露。
江苏证监局指出,江海股份于2016年3月30日发布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内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3月18日,朱烨梅于3月23日知悉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然而,2016年3月23日至3月28日,朱烨梅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用本人办公电脑下单,累计买入江海股份28.34万股,成交金额502.5万元,账面盈利16.65万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股票尚未卖出。
江苏证监局认定,在上述信息公开前,朱烨梅买入江海股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朱烨梅违法所得16.65万元,并处以33.3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3月18日上午,江海股份董事长陈某某向董秘王某某当面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为“10转6、每10股派现1元(含税)”。随即王某某告知了财务总监王某;王某拟定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以邮件方式发给王某某;王某某于当日下午发给公司董监高人员审议,并发给公司年报审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朱某;朱某将利润分配方案填列在江海股份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中。
2016年3月23日上午9:56分,朱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江海股份2015年正式财务报告发送给公司时任财务部长朱烨梅,用于将财务报告录入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正式财务报表附注中包含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年3月28日,江海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會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于3月30日公开披露。
江苏证监局指出,江海股份于2016年3月30日发布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内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3月18日,朱烨梅于3月23日知悉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然而,2016年3月23日至3月28日,朱烨梅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用本人办公电脑下单,累计买入江海股份28.34万股,成交金额502.5万元,账面盈利16.65万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股票尚未卖出。
江苏证监局认定,在上述信息公开前,朱烨梅买入江海股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朱烨梅违法所得16.65万元,并处以33.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