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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优势地位的后果类似,都限制了市场中的竞争,都应该受反垄断法规制。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区分两者,实际上是把两者混淆在了一起。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另一类则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本文认为反垄断法在以后修订时或者在制定相应指南和实施细则时应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优势地位的关系,将二者一同纳入反垄断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