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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也许你一个随意的行为,比如写张留条、签个名字、帮助别人写个欠条什么的,居然会成为别人将你告到法庭上的有力证据,而且你会在这场官司中输得瞠目结舌。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有意制造某种证据,使之成为没有证据可以推翻的证据,从而制造证据事实,即便它不是事实真相,却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法律的缺口,也是法律的尴尬。
此类案件数量的上升就证明了这一点。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在短短的3个月期间,手头就接到了5个类似的案件,来求救的多是被告。其他律师手头也都不乏此类案件,虽然律师做了种种努力,但终因被告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原告手头证据的虚假性,而均遭诉。
赵磊律师:“以合法诉讼的方式达至!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新形势下滋生出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但无论是古今中外,在法律面前,客观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实的,所以,当没有充分证据的时候,客观事实就显得很虚弱,也很无奈。这种无奈的结果却在无形中助长了非法占有者的非法行为。”
欠条是被逼着写的?
因“非正常关系”而产生的蹊跷借贷官司,在此类案件当中占一定的比例。捌开法律而言,人们可能会送其中被动一方的当事人一句“自作自受!”,而这些人也往往事发后才开始总结人生,甚至世会送自己一句“活该!”
石河子某建筑公司经理秦绍(化名认识了比自己小十来岁的郑婕(化名),随后两个人的关系就变得非正常起来。2003年3月,郑婕再次要求秦绍与其妻离婚,并拿刀以杀他后再自杀威胁秦绍。秦绍苦苦哀求,但郑婕也不肯作罢,“为了息事宁人,稳定她的情绪,我只好按照她的要求给她打了一张688800元的欠条。”
2005年7月,秦绍接到传票时方知,郑婕将他告到了法院,称秦绍因工程招标向她借款688800元至今未还。
法庭上秦绍辩称“欠条是在原告拿刀逼迫下,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写的,如果不出具,原告就可能自杀或杀他。”另外,还出具了自己的资金证明,证明自己根本用不着向郑婕借款。
但法院最终还是确认欠条所反映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认为“可能性并不能否认真实性,如果被告要否定书证内容的真实性,被告就应当出示与该书证相同时间、相同环境下发生的充分的反驳证据”。判决被告秦绍返还原告郑婕688800元,负担受理费和诉讼费近2万元。
秦绍吞下了这颗自己种下的苦果。“如果欠条是在被威逼的情况下写的,要想开脱自己,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报警。”但这个忠告对秦绍来说,已经是事后诸葛亮了。
到底谁欠了谁的钱?
在米东新区做建材生意的许平(化名),因跑生意无暇顾及几个孩子,于是请来在某校做老师、也是自己结交了20余年的好友穆飞(化名)帮他照看孩子并辅导功课。
许平回忆:2003年初,我拿出3万元酬谢老穆。老穆没拿,表示这钱先放在我这里做份子生钱,到时再连本带利一起拿。2004年,在我回老家看病之前,专门就这3万元以及利息之事给老穆写了欠条。
2005年10月16日,老穆退休后技到我,说自己想做生意,但没有本钱,希望我借他20万元,每月付利息2%。我二话没说,背着老婆拿出20万元现金,约他到我家园艺场交钱。
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老穆接过现金认真地数着。我拿出纸和笔请老穆写字据,老穆一边数钱一边对我说,“没事,你帮写内容,我签字就可以了。”
我先按照老穆的意思写了“收借据”及内容,但总觉得“收借据”这个词用得不准确,于是撕掉了这部分,在另半张纸上重写了“借据”,今借老许现金二十万元整,注:月息2%,扣除欠我叁万元不付息。
老穆看罢,在下面用自己的笔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2005年11月,穆飞拿着许平曾写给他的3万元的欠条到法院状告许平,请求法院判许平归还欠他的3万元。许平也动了怒,也拿着那张20万元的借据将穆飞告上法庭,要求除去3万元,归还他借出的17万元及其2%的月息。
可是,在法庭上,穆飞否认有过借钱之事,称那张借据是许平利用他的字条伪造的。因为,2005年10月16日他到许家索要3万元欠款时,许家无人,他便留了字条给许平,那上面的签字就是字条上的签字。
就借据的真实性,2006年10月,法院委托新疆某鉴定所对该借据上两种笔型的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形成予以司法鉴定。
“借据上两种字体不是同一时间书写形成,穆飞的签名和日期的字迹书写在前,而借据内容是后添加书写的。”这样的鉴定出来之后,使许平陷入极度被动。2006年11月21日,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许平的诉讼请求不但被驳回,而且还要担负受理费和鉴定费近万元。
公司向她借了320万?
2005年10月,×公司的副总经理于华(化名)把×公司告上了法庭,称:2004年8月初和10月初,公司另一副总经理陈力(化名)先后以×公司名义向她个人借款120万元和200万元,多次索要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320万元,并出具了两张用计算机打印出的、盖有×公司印章的《借条》。
于华叙述:陈力来她家拿钱的时候,现场没有其他人,她也没有和家人商量过此事,拿钱时陈力分别给她写了借据,现在用打字机打印出来并加盖了×公司公章的借条是她再三要求后,×公司于2005年3、4月间交给她的,原手写借条当场销毁。
而×公司和陈力坚决否认有借钱之事,称:借据上的公章虽然属实,但作为公司副老总的于华完全有机会私自加盖单位公章,并怀疑其收到借据的时间和借据形成的时间不符,要求对借据的字迹和印章形成时间进行技术鉴定。
2006年3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两张借据加盖印章部位是先打印文字,后加盖印章,再后书写年月日中间的阿拉伯数字的;两张借据是由同一个人用同一部打印机在间隔较短的时间内打印成形的;印章是在2005年8月(含8月)以后盖印成形。
经调查,于华还经营着以销售餐巾纸和卫生纸为主的M公司。她的货多供应给酒店、宾馆和商场,而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是要税务发票并用支票结算的。另核查,于华的M公司自成立至借款发生止,其累计营业额也尚未达到320万元。而在8月到10月两个月就积累了200万元现金,此间还从未到银行提过款;于华将320万元这么大一笔现金没有存进银行,而是放在床底;两借据通篇都是打印的,唯独留下借款时间用人工填写。借据内容及其简单,既没有还款时间,也没有利息约定,也没有担保和保证,这不符合生意人借贷规则;×公司的账户和陈力个人账户均无此款额进出显示,如果有现金进来,那么这笔钱去了哪?
经银行证实,将100元面值的钞票累积捆成10万元,重量是0.65公斤,而200万元则是13公斤。于华自述她借出去的钱有100元面值的,也有50元面值的,则说明重量要超于这个数字。于华说陈力是用普通塑料袋提走的,无论是从钱的体积和重量而言,还是从安全程度来讲,都不现实。
2006年7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对两张借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支持原告要求×公司偿还借款320万元的诉讼请求,×公司还要负担该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和鉴定费用4.7万余元。
被告方虽据理力争,称×公司公章是原告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私自加盖的,但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拿出充足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此事实;对那个鉴定结论,法院认为不足以否定借据的真实性。
陈力非常郁闷:“起初我们真没有把这当回事,认为假的就是假的,可现在这么一来,假的倒成了真的,可我们满身是嘴都似乎无法说清了。如果我们能发现有人偷盖公章坑我们,那哪里还会有今天的官司,这一切就发生在我们没有防备当中。公司做业务,经常要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公章也经常会在办事人手里。”
目前,被告已经向高院提起上诉,但对能否翻案,他们也莫衷一是。
经历了这个案件的败诉,赵磊律师颇有感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毕竟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些发生在过去的具体事件不可能完全再现或复原,也不可能一一通过科学实验的方法来加以证明。这一事实只有亲历者和目击者知晓,而亲历者和目击者作为一个有感情的人,由于受到各种利害关系以及自身表达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往往也不一定就能够如实、客观地陈述已经发生了的事实,甚至会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会对事实进行违心的陈述或故意歪曲。
法官审理案件就是努力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相一致,而法官是靠什么来认定事实呢?靠证据。”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有意制造某种证据,使之成为没有证据可以推翻的证据,从而制造证据事实,即便它不是事实真相,却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法律的缺口,也是法律的尴尬。
此类案件数量的上升就证明了这一点。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在短短的3个月期间,手头就接到了5个类似的案件,来求救的多是被告。其他律师手头也都不乏此类案件,虽然律师做了种种努力,但终因被告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原告手头证据的虚假性,而均遭诉。
赵磊律师:“以合法诉讼的方式达至!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新形势下滋生出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但无论是古今中外,在法律面前,客观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实的,所以,当没有充分证据的时候,客观事实就显得很虚弱,也很无奈。这种无奈的结果却在无形中助长了非法占有者的非法行为。”
欠条是被逼着写的?
因“非正常关系”而产生的蹊跷借贷官司,在此类案件当中占一定的比例。捌开法律而言,人们可能会送其中被动一方的当事人一句“自作自受!”,而这些人也往往事发后才开始总结人生,甚至世会送自己一句“活该!”
石河子某建筑公司经理秦绍(化名认识了比自己小十来岁的郑婕(化名),随后两个人的关系就变得非正常起来。2003年3月,郑婕再次要求秦绍与其妻离婚,并拿刀以杀他后再自杀威胁秦绍。秦绍苦苦哀求,但郑婕也不肯作罢,“为了息事宁人,稳定她的情绪,我只好按照她的要求给她打了一张688800元的欠条。”
2005年7月,秦绍接到传票时方知,郑婕将他告到了法院,称秦绍因工程招标向她借款688800元至今未还。
法庭上秦绍辩称“欠条是在原告拿刀逼迫下,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写的,如果不出具,原告就可能自杀或杀他。”另外,还出具了自己的资金证明,证明自己根本用不着向郑婕借款。
但法院最终还是确认欠条所反映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认为“可能性并不能否认真实性,如果被告要否定书证内容的真实性,被告就应当出示与该书证相同时间、相同环境下发生的充分的反驳证据”。判决被告秦绍返还原告郑婕688800元,负担受理费和诉讼费近2万元。
秦绍吞下了这颗自己种下的苦果。“如果欠条是在被威逼的情况下写的,要想开脱自己,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报警。”但这个忠告对秦绍来说,已经是事后诸葛亮了。
到底谁欠了谁的钱?
在米东新区做建材生意的许平(化名),因跑生意无暇顾及几个孩子,于是请来在某校做老师、也是自己结交了20余年的好友穆飞(化名)帮他照看孩子并辅导功课。
许平回忆:2003年初,我拿出3万元酬谢老穆。老穆没拿,表示这钱先放在我这里做份子生钱,到时再连本带利一起拿。2004年,在我回老家看病之前,专门就这3万元以及利息之事给老穆写了欠条。
2005年10月16日,老穆退休后技到我,说自己想做生意,但没有本钱,希望我借他20万元,每月付利息2%。我二话没说,背着老婆拿出20万元现金,约他到我家园艺场交钱。
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老穆接过现金认真地数着。我拿出纸和笔请老穆写字据,老穆一边数钱一边对我说,“没事,你帮写内容,我签字就可以了。”
我先按照老穆的意思写了“收借据”及内容,但总觉得“收借据”这个词用得不准确,于是撕掉了这部分,在另半张纸上重写了“借据”,今借老许现金二十万元整,注:月息2%,扣除欠我叁万元不付息。
老穆看罢,在下面用自己的笔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2005年11月,穆飞拿着许平曾写给他的3万元的欠条到法院状告许平,请求法院判许平归还欠他的3万元。许平也动了怒,也拿着那张20万元的借据将穆飞告上法庭,要求除去3万元,归还他借出的17万元及其2%的月息。
可是,在法庭上,穆飞否认有过借钱之事,称那张借据是许平利用他的字条伪造的。因为,2005年10月16日他到许家索要3万元欠款时,许家无人,他便留了字条给许平,那上面的签字就是字条上的签字。
就借据的真实性,2006年10月,法院委托新疆某鉴定所对该借据上两种笔型的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形成予以司法鉴定。
“借据上两种字体不是同一时间书写形成,穆飞的签名和日期的字迹书写在前,而借据内容是后添加书写的。”这样的鉴定出来之后,使许平陷入极度被动。2006年11月21日,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许平的诉讼请求不但被驳回,而且还要担负受理费和鉴定费近万元。
公司向她借了320万?
2005年10月,×公司的副总经理于华(化名)把×公司告上了法庭,称:2004年8月初和10月初,公司另一副总经理陈力(化名)先后以×公司名义向她个人借款120万元和200万元,多次索要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320万元,并出具了两张用计算机打印出的、盖有×公司印章的《借条》。
于华叙述:陈力来她家拿钱的时候,现场没有其他人,她也没有和家人商量过此事,拿钱时陈力分别给她写了借据,现在用打字机打印出来并加盖了×公司公章的借条是她再三要求后,×公司于2005年3、4月间交给她的,原手写借条当场销毁。
而×公司和陈力坚决否认有借钱之事,称:借据上的公章虽然属实,但作为公司副老总的于华完全有机会私自加盖单位公章,并怀疑其收到借据的时间和借据形成的时间不符,要求对借据的字迹和印章形成时间进行技术鉴定。
2006年3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两张借据加盖印章部位是先打印文字,后加盖印章,再后书写年月日中间的阿拉伯数字的;两张借据是由同一个人用同一部打印机在间隔较短的时间内打印成形的;印章是在2005年8月(含8月)以后盖印成形。
经调查,于华还经营着以销售餐巾纸和卫生纸为主的M公司。她的货多供应给酒店、宾馆和商场,而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是要税务发票并用支票结算的。另核查,于华的M公司自成立至借款发生止,其累计营业额也尚未达到320万元。而在8月到10月两个月就积累了200万元现金,此间还从未到银行提过款;于华将320万元这么大一笔现金没有存进银行,而是放在床底;两借据通篇都是打印的,唯独留下借款时间用人工填写。借据内容及其简单,既没有还款时间,也没有利息约定,也没有担保和保证,这不符合生意人借贷规则;×公司的账户和陈力个人账户均无此款额进出显示,如果有现金进来,那么这笔钱去了哪?
经银行证实,将100元面值的钞票累积捆成10万元,重量是0.65公斤,而200万元则是13公斤。于华自述她借出去的钱有100元面值的,也有50元面值的,则说明重量要超于这个数字。于华说陈力是用普通塑料袋提走的,无论是从钱的体积和重量而言,还是从安全程度来讲,都不现实。
2006年7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对两张借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支持原告要求×公司偿还借款320万元的诉讼请求,×公司还要负担该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和鉴定费用4.7万余元。
被告方虽据理力争,称×公司公章是原告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私自加盖的,但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拿出充足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此事实;对那个鉴定结论,法院认为不足以否定借据的真实性。
陈力非常郁闷:“起初我们真没有把这当回事,认为假的就是假的,可现在这么一来,假的倒成了真的,可我们满身是嘴都似乎无法说清了。如果我们能发现有人偷盖公章坑我们,那哪里还会有今天的官司,这一切就发生在我们没有防备当中。公司做业务,经常要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公章也经常会在办事人手里。”
目前,被告已经向高院提起上诉,但对能否翻案,他们也莫衷一是。
经历了这个案件的败诉,赵磊律师颇有感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毕竟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些发生在过去的具体事件不可能完全再现或复原,也不可能一一通过科学实验的方法来加以证明。这一事实只有亲历者和目击者知晓,而亲历者和目击者作为一个有感情的人,由于受到各种利害关系以及自身表达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往往也不一定就能够如实、客观地陈述已经发生了的事实,甚至会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会对事实进行违心的陈述或故意歪曲。
法官审理案件就是努力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相一致,而法官是靠什么来认定事实呢?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