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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一个基层法院的实证调查发现,法官的法律推理知识缺乏,有些法官容易把简单的案件运用复杂的法律推理,造成思维的混乱,把握不到判决的正确方向;而有的法官则把复杂的案件简单化,对疑难案件只按照一种单向思维方法思考问题,进行简单的演绎推理,没有考虑其他相应的法律规范或社会价值取向,造成判决的偏差。而文章认为,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就是提高法律推理能力。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是法治社会要求的、是司法为民要求的、是司法公正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