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准确定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实践上来讲,涉及到对目前改革应如何评价,是否违背宪法,以及今后改革的走向问题。从理论上讲,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科学定位,国有经济是否等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些问题是目前改革的症结,也是观念上有争议的问题。如果通过讨论,有个比较明确的认识,是大有益处的。
一、国有经济的定位
为了确定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定位,首先应对国有经济有一个科学的定位,应回答要国有经济干什么?它应执行什么任务?由于定位的标准不同,人们看问题的尺度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
第一个定位:《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规定首先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表明它的性质。其次表明它存在着两种具体实现形式。由于过去把公有制的质的规定性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混同起来,认为全民所有制就是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二个定位: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企业。”这是中央关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国有经济的定位,它回答了要国有经济干什么,国有经济的任务是什么。这一定位就为国有经济划定了行业和领域,在“三种行业、两类企业”国有经济要进入、要充实,在其他一些行业和领域应该退出和削弱,这就是党中央的“有进有退”战略,也是党中央对国有经济的一个明确定位。根据这一定位,就应大大缩小国有经济占据的行业和领域,缩小国有经济的相对比重。这就表明党中央不是从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为国有经济定位,而是从执行国家职能的经济任务来为国有经济定位,这是从《共产党宣言》以来,第一个崭新的国有经济的定位。应该说这一定位更符合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很有理论价值。
由于这两个定位不同,对目前改革的看法就不同,结论也不同。根据第一个国有经济的定位,可以认为目前的改革是违宪,因为国有经济相对比重在下降,削弱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一个政治问题,就可以兴师问罪。而根据第二个国有经济定位,会认为目前对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是停止不前,只进不退,继续壮大国有经济。这不符合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违背了中央的改革精神,也可以兴师问罪。所以,现在的政策执行者左右为难,按那一种意见办事,都会遭到一些人的指责。
但是这两种问罪的性质是不同的,一个硬,一个软。违宪是挖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墙角,是一个政治问题,政策执行者特别警惕。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改革,不涉及政治问题,无有具体指标和时限,政策执行者有很大的自由度,宁肯不改革,也不能违宪。特别是前年从海外刮来一股“郎旋风”,说改革方向有问题,国内一些人响应,有的上书中央。随后内地又刮了一股“刘旋风”,海外和海内两股旋风交汇,给国企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造成极大压力,使其诚惶诚恐。国资委顶不住这股“旋风”的冲击,不惜修改中央全会的《决定》,来迎合这些人的要求。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一个文件提出,国有资本要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和高新技术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该文件竟将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自然垄断行业”改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表明要壮大国有经济,维护宪法。这是一个大倒退,使一些行政垄断行业有恃无恐,不仅规避了改革,反而成为做强做大的主体。
今年初,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六步棋就体现了这一意图,他说:“国企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企要担当重任,继续做强做大。”又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发展壮大一批……大企业、大集团。”随后,国资委又规定国家要控制七个行业,这就是国资委壮大国有经济的决策。可是这一决策将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完全置之脑后,不加区别地一律壮大国有经济,其实质是加强国家的垄断力和控制力,不惜放弃改革,以表明免犯政治错误。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国企由改革的主要对象变为做强做大的主体。对于这一变化,李荣融找出一个理由,他说:“现在经过努力,国企形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就是说盈利大量增加,去年已达6 000多亿元。当然利润增加比亏损要好,但应分析,这6 000多亿利润中,有2/3是垄断行业提供的。也就是说,除了几个大的垄断行业,其余国企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情况如旧,改革还任重道远,不应到此止步。
即便中国垄断行业获利,也不值得庆幸。一是这些垄断行业不是由于生产发展和集中形成的,绝大多数由行政性的垄断转化而来,大多保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管制,应是改革对象,而不是壮大的主体。二是这些行业的存在,不是靠先进技术、科学管理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而是靠行政性的垄断,对优势资源独自占有,不许其他所有制来经营。在缺乏竞争、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这些垄断行业成为国中之国。三是这些垄断行业的利润主要是靠垄断价格来获取,而不是靠低投入、高效益来获得。如国有银行的效率比国外低20倍,但工资待遇向国外看齐。四是有些垄断行业还获得国家财政补贴。这几年在油价飙升的情况下,两年内国家财政补有外国人持股的石油垄断股份公司150亿,这些人不仅享受到垄断利润,现在又享受到国家补贴,这是非常可悲的。五是这些垄断行业依靠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享受高额垄断工资和高额垄断福利,拉大了行业收入差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讲,其差距从2000年的2.63倍,扩大到2005年的4.88倍,绝对差也从8 436元扩大到32 249元,在国内形成一个特殊阶层,出现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有时还左右政府的决策,已成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阻力。它们应该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而不应是“做强做大”的主体,否则就背离了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有关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决定》,也不符合中央最近提出的“四个坚定不移”。
二、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准确、科学的定位应是社会所有制。因为,(1)社会所有制是公有制,但不同于一般公有制,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一种公有制,有别于原始公社的公有,也不同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公有。(2)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很不准确。首先,国有经济不能囊括所有公有经济,其中农民的集体土地,其折价是很大一笔财富,不是国有经济。其次,只有国有经济决定不了社会主义性质。即便是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但因贫穷,邓小平讲也不是社会主义。最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早就批判了“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错误。二战后一些国家的国有经济已占据绝对优势,如法国、意大利,但都不是社会主义。(3)、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其具体实现形式,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制、股份制、各种基金及社团所有制等等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不单纯是国有经济。(4)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国有经济只控制“三种行业、两类企业”,其占有比重和范围相对缩小,已经不能单独承担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任。即便国资委将“自然垄断行业”换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扩大国有经济的控制领域,也不能肯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因为这些行业中有许多大企业已成为股份制,有的控股、有的参股,已不是纯国有,如石油、电信、电力、银行,航空、高速等,有些重大基础设施和大企业已经上市。根据国家的政策,其他未上市的垄断行业还要继续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制已成为国企改革的方向,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将股份制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宪法并不矛盾,宪法并没有讲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而讲的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随着改革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公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是公有制不同实现形式的并存,国有经济不能成为公有制的唯一代表,不能与经济基础画等号。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下降,不等于公有制所占比重下降,因其他形式的公有制在上升,如股份制,并没有改变邓小平所讲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违背宪法。
即便现实的改革与宪法不一致,也无须大惊小怪,兴师问罪。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必须遵守,严肃对待。但是还应考虑到,首先,宪法永远滞后于现实。特别像目前,在这一史无前例的经济体制改革伟大系统工程中,有许多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宪法不可能事先规定的石头在哪里,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如果以宪法约束目前的改革,是削足适履,改革无法进行。其次,目前的改革都是依据党中央的文件和决定进行的,其精神是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以中国的实践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目的。我国实行的承包制、市场经济、发展非公有经济等等,当时都与宪法相冲突,最后还是宪法承认改革的成果,对宪法进行修改,使其更加丰富和接近现实。改革是一个新生事物,必然对宪法有所冲突,这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以违宪的大帽子、上纲上线,来压改革。我们应当排除这种干扰,使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下去。
从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经济已今非昔比,已经不能单独承担经济基础的使命。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有关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的决定,应该大胆地进行有进有退,坚定不移地对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业进行改造。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垄断行业的危害性,列宁讲过,垄断会产生寄生和腐朽,会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对社会进行掠夺、对政府决策进行掣肘,我们不能掉以轻心。苏联就因国家对社会资源的长期垄断而成为变质解体原因之一,我们应该引以为戒,继续对垄断行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将股份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表明“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93页)马克思把资本主义股份制称为“社会资本”“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社会企业”“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私人资本蜕化为社会资本,具有社会所有制的性质。马克思这样定性资本主义制度下股份制,是与股份制的属性有关,它不仅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还有扬弃旧的所有制的一种功能,在其内部改变私有制,使其公众化、社会化,这是由于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要求。历史唯物主义既然是客观规律,它的作用不以社会形态、阶级、政党为转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也照样发挥作用,只有形式、特点的不同。股份制还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的雏形。自由人联合体的具体内容,是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832页)股份制就其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说,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属于共同所有制,同时又是股东的个人所有,是公有又是个人所有,二者融为一体,不像现在的公有排斥个人所有。所以,马克思认为,股份制“首先表现为通向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96页)表明股份制是向自由人联合体的一种过渡形式,它们之间有内在联系,是一种进化过程。把一些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制,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三、国有经济基础论的负效应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发展,GDP已占世界第四位,外贸出口将居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已居世界第一位,综合国力的增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引起世人瞩目。这些成就的取得,民营企业功不可没。如果只把占GDP的40%国企看做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而认为占GDP的60%民企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不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就有些违背客观现实,观念上不免有些偏颇。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既脱离现实,也会产生负面效应。
1.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会干扰改革的大方面,使一些人心有余悸,改革会裹足不前,甚至倒退。
2.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使一些垄断行业有恃无恐,阻碍改革前进。
3.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不利于“坚持四个坚定不移”,有悖中央的改革精神。
4.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无形中会壮大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的弊端重现,走回头路,违背改革的初衷。
5.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负效应,不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6.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不利于党、政、企的分开,有碍政府的职能转变。
7.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会引起社会思想混乱,再次引发姓“资”、姓“社”的争论,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端正学风。
放弃国有经济基础论,不是一律取消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在十五届四中全会规定的行业和领域里还应加强,发挥更大更多的作用,肩负起国有经济职能的使命,保卫社会安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有利于推进改革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及安定。
一、国有经济的定位
为了确定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定位,首先应对国有经济有一个科学的定位,应回答要国有经济干什么?它应执行什么任务?由于定位的标准不同,人们看问题的尺度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
第一个定位:《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规定首先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表明它的性质。其次表明它存在着两种具体实现形式。由于过去把公有制的质的规定性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混同起来,认为全民所有制就是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二个定位: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企业。”这是中央关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国有经济的定位,它回答了要国有经济干什么,国有经济的任务是什么。这一定位就为国有经济划定了行业和领域,在“三种行业、两类企业”国有经济要进入、要充实,在其他一些行业和领域应该退出和削弱,这就是党中央的“有进有退”战略,也是党中央对国有经济的一个明确定位。根据这一定位,就应大大缩小国有经济占据的行业和领域,缩小国有经济的相对比重。这就表明党中央不是从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为国有经济定位,而是从执行国家职能的经济任务来为国有经济定位,这是从《共产党宣言》以来,第一个崭新的国有经济的定位。应该说这一定位更符合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很有理论价值。
由于这两个定位不同,对目前改革的看法就不同,结论也不同。根据第一个国有经济的定位,可以认为目前的改革是违宪,因为国有经济相对比重在下降,削弱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一个政治问题,就可以兴师问罪。而根据第二个国有经济定位,会认为目前对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是停止不前,只进不退,继续壮大国有经济。这不符合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违背了中央的改革精神,也可以兴师问罪。所以,现在的政策执行者左右为难,按那一种意见办事,都会遭到一些人的指责。
但是这两种问罪的性质是不同的,一个硬,一个软。违宪是挖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墙角,是一个政治问题,政策执行者特别警惕。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改革,不涉及政治问题,无有具体指标和时限,政策执行者有很大的自由度,宁肯不改革,也不能违宪。特别是前年从海外刮来一股“郎旋风”,说改革方向有问题,国内一些人响应,有的上书中央。随后内地又刮了一股“刘旋风”,海外和海内两股旋风交汇,给国企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造成极大压力,使其诚惶诚恐。国资委顶不住这股“旋风”的冲击,不惜修改中央全会的《决定》,来迎合这些人的要求。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一个文件提出,国有资本要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和高新技术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该文件竟将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自然垄断行业”改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表明要壮大国有经济,维护宪法。这是一个大倒退,使一些行政垄断行业有恃无恐,不仅规避了改革,反而成为做强做大的主体。
今年初,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六步棋就体现了这一意图,他说:“国企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企要担当重任,继续做强做大。”又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发展壮大一批……大企业、大集团。”随后,国资委又规定国家要控制七个行业,这就是国资委壮大国有经济的决策。可是这一决策将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完全置之脑后,不加区别地一律壮大国有经济,其实质是加强国家的垄断力和控制力,不惜放弃改革,以表明免犯政治错误。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国企由改革的主要对象变为做强做大的主体。对于这一变化,李荣融找出一个理由,他说:“现在经过努力,国企形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就是说盈利大量增加,去年已达6 000多亿元。当然利润增加比亏损要好,但应分析,这6 000多亿利润中,有2/3是垄断行业提供的。也就是说,除了几个大的垄断行业,其余国企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情况如旧,改革还任重道远,不应到此止步。
即便中国垄断行业获利,也不值得庆幸。一是这些垄断行业不是由于生产发展和集中形成的,绝大多数由行政性的垄断转化而来,大多保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管制,应是改革对象,而不是壮大的主体。二是这些行业的存在,不是靠先进技术、科学管理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而是靠行政性的垄断,对优势资源独自占有,不许其他所有制来经营。在缺乏竞争、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这些垄断行业成为国中之国。三是这些垄断行业的利润主要是靠垄断价格来获取,而不是靠低投入、高效益来获得。如国有银行的效率比国外低20倍,但工资待遇向国外看齐。四是有些垄断行业还获得国家财政补贴。这几年在油价飙升的情况下,两年内国家财政补有外国人持股的石油垄断股份公司150亿,这些人不仅享受到垄断利润,现在又享受到国家补贴,这是非常可悲的。五是这些垄断行业依靠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享受高额垄断工资和高额垄断福利,拉大了行业收入差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讲,其差距从2000年的2.63倍,扩大到2005年的4.88倍,绝对差也从8 436元扩大到32 249元,在国内形成一个特殊阶层,出现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有时还左右政府的决策,已成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阻力。它们应该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而不应是“做强做大”的主体,否则就背离了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有关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决定》,也不符合中央最近提出的“四个坚定不移”。
二、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准确、科学的定位应是社会所有制。因为,(1)社会所有制是公有制,但不同于一般公有制,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一种公有制,有别于原始公社的公有,也不同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公有。(2)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很不准确。首先,国有经济不能囊括所有公有经济,其中农民的集体土地,其折价是很大一笔财富,不是国有经济。其次,只有国有经济决定不了社会主义性质。即便是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但因贫穷,邓小平讲也不是社会主义。最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早就批判了“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错误。二战后一些国家的国有经济已占据绝对优势,如法国、意大利,但都不是社会主义。(3)、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其具体实现形式,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制、股份制、各种基金及社团所有制等等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不单纯是国有经济。(4)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国有经济只控制“三种行业、两类企业”,其占有比重和范围相对缩小,已经不能单独承担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任。即便国资委将“自然垄断行业”换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扩大国有经济的控制领域,也不能肯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因为这些行业中有许多大企业已成为股份制,有的控股、有的参股,已不是纯国有,如石油、电信、电力、银行,航空、高速等,有些重大基础设施和大企业已经上市。根据国家的政策,其他未上市的垄断行业还要继续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制已成为国企改革的方向,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将股份制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宪法并不矛盾,宪法并没有讲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而讲的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随着改革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公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是公有制不同实现形式的并存,国有经济不能成为公有制的唯一代表,不能与经济基础画等号。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下降,不等于公有制所占比重下降,因其他形式的公有制在上升,如股份制,并没有改变邓小平所讲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违背宪法。
即便现实的改革与宪法不一致,也无须大惊小怪,兴师问罪。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必须遵守,严肃对待。但是还应考虑到,首先,宪法永远滞后于现实。特别像目前,在这一史无前例的经济体制改革伟大系统工程中,有许多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宪法不可能事先规定的石头在哪里,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如果以宪法约束目前的改革,是削足适履,改革无法进行。其次,目前的改革都是依据党中央的文件和决定进行的,其精神是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以中国的实践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目的。我国实行的承包制、市场经济、发展非公有经济等等,当时都与宪法相冲突,最后还是宪法承认改革的成果,对宪法进行修改,使其更加丰富和接近现实。改革是一个新生事物,必然对宪法有所冲突,这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以违宪的大帽子、上纲上线,来压改革。我们应当排除这种干扰,使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下去。
从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经济已今非昔比,已经不能单独承担经济基础的使命。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有关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的决定,应该大胆地进行有进有退,坚定不移地对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业进行改造。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垄断行业的危害性,列宁讲过,垄断会产生寄生和腐朽,会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对社会进行掠夺、对政府决策进行掣肘,我们不能掉以轻心。苏联就因国家对社会资源的长期垄断而成为变质解体原因之一,我们应该引以为戒,继续对垄断行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将股份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表明“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93页)马克思把资本主义股份制称为“社会资本”“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社会企业”“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私人资本蜕化为社会资本,具有社会所有制的性质。马克思这样定性资本主义制度下股份制,是与股份制的属性有关,它不仅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还有扬弃旧的所有制的一种功能,在其内部改变私有制,使其公众化、社会化,这是由于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要求。历史唯物主义既然是客观规律,它的作用不以社会形态、阶级、政党为转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也照样发挥作用,只有形式、特点的不同。股份制还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的雏形。自由人联合体的具体内容,是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832页)股份制就其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说,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属于共同所有制,同时又是股东的个人所有,是公有又是个人所有,二者融为一体,不像现在的公有排斥个人所有。所以,马克思认为,股份制“首先表现为通向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96页)表明股份制是向自由人联合体的一种过渡形式,它们之间有内在联系,是一种进化过程。把一些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制,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三、国有经济基础论的负效应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发展,GDP已占世界第四位,外贸出口将居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已居世界第一位,综合国力的增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引起世人瞩目。这些成就的取得,民营企业功不可没。如果只把占GDP的40%国企看做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而认为占GDP的60%民企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不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就有些违背客观现实,观念上不免有些偏颇。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既脱离现实,也会产生负面效应。
1.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会干扰改革的大方面,使一些人心有余悸,改革会裹足不前,甚至倒退。
2.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使一些垄断行业有恃无恐,阻碍改革前进。
3.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不利于“坚持四个坚定不移”,有悖中央的改革精神。
4.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无形中会壮大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的弊端重现,走回头路,违背改革的初衷。
5.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负效应,不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6.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不利于党、政、企的分开,有碍政府的职能转变。
7. 坚持国有经济基础论,会引起社会思想混乱,再次引发姓“资”、姓“社”的争论,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端正学风。
放弃国有经济基础论,不是一律取消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在十五届四中全会规定的行业和领域里还应加强,发挥更大更多的作用,肩负起国有经济职能的使命,保卫社会安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有利于推进改革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及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