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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一般被认为是现代民法中的概念,有学者却用该概念来分析古代的制度。由这种“另类”的用法,我们发现了对于行为能力的一个现代误解:将行为能力所要解决的“哪些人”的问题误解为“哪些行为”的问题,并因此将其狭义化为法律行为能力了。而现代理性主义之下的平等观则是该误解产生的原因。认识到理性的有限性和行为能力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作为分配正义之前提的人,可以消除这种误解并为相关问题提供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