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庭审目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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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方仁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案件背景资料】
  
  2003年4月25日,新华社播发了一条重要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贵州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方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初步查明,刘方仁在担任省委书记期间,先后帮助贵州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一企业主贷款、开发房地产、承揽工程,事后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61万元、美元1.99万元(后又追查出受贿额500万元);收受某外商所送名贵手表一对;长期与一有夫之妇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刘方仁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和贵重物品,道德败坏,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收受贿赂行为已涉嫌犯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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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方仁简历
  1936年1月生,陕西省武功人。
  1962年毕业于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硅酸盐专业,大专学历。
  1951年8月参加工作。1954年12月入党。
  1983年7月至1985年5月任中共江西省九江市委副书记、书记。
  1985年6月至1993年2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
  1993年2月至6月任江西省第七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1993年11月至1998年8月任第七届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常委。
  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任第九届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年4月2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贵州省委于2003年6月5日作出决定,开除刘方仁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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