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是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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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诉讼法之一的《行政诉讼法》终于也要进入修改程序了。这部1987年开始起草的法律,直接挑战了当时诸多官员的固有观念,许多人认为政府权威不容挑战。有官员甚至集体上书中央,表示此法若通过,要他们当被告,不如辞职不干。后来高层领导表态说,《行政诉讼法》还是需要的,潜台词是,你们爱干不干。1989年4月这部法律经全国人大通过了,一度被认为未必会正式实施,但最终仍在1990年国庆生效。从通过到施行,中间相距一年半,也算中国改革开放后立法史上少有的特例。
  诉讼法可谓民众依法维权的指南。没有实体法律,则民众不知道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权力的边界是什么。没有诉讼法,则民众不知道权利被侵犯后该如何维权。中国的三大诉讼法中,民诉法一般不涉及政府机关,主要是民众与民众之间的事情;刑诉法主要涉及民众与检察、公安、纪检部门的事情;而行诉法则涉及民众与所有行政机关的事情。有趣的是,这3部诉讼法也因为涉及政府机关的广泛度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发达程度。
  《民诉法》1982年试行,1991年大修后正式实施,此后又经历了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诉法》1979年通过后,只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行诉法》则于今年首次启动修改。3部法律中,《民诉法》一向被认为最完备,最接近于发达法治国家的水平。后两部诉讼法则一直争议不断,从多方面备受批评。《刑诉法》经过两次修改,尽管道路艰难,但进步的迹象也很明显,唯独主导“民告官”的《行诉法》新近才提上修改日程。
  法治国家意味着国家一方面要划定权力的边界和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要规划合理的“正当程序”,使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诉讼可以获得公正裁判。如果说民诉法的作用是防止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其他公民侵犯,刑诉法是防止公民受到国家随意逮捕和定罪,那么行诉法警惕的对象则是在政府规模无限膨胀的时代无孔不入的行政部门。
  王朝时代的中国,民告官就像子女状告父母一样,有违伦常。有些朝代甚至规定,民告官可以,但要先吃“杀威棒”一顿猛打。民众面对官员淫威,只有从命,几无反抗之力和机会。《大清律例》中有专门规定诉讼的条款,但大部分条款都是严厉禁止诸如越级告状、诬告、教唆告状等行为。有人戏称,这哪里是什么诉讼法,简直就是“不让告状法”。
  虽然观念上当政者不愿意“刁民”告状闹事,但出于种种现实原因,民告官之势却无可阻挡。乾隆盛世之后,官场昏聩,民怨四起,嘉庆皇帝继位后,无可奈何地说,“小民健讼刁风,固不可长,若一概禁遏,使民隐不能上达,亦恐覆盆之冤无自而伸。”明代中后期,晋、 徽、潮、浙四大商团崛起,生意遍及全国,难免遇到各地官员苛捐杂税,自肥渔利,商人们于是发起了一波民告官大潮,是少有的民告官兴盛的时代。
  或许是历史规律。改革开放后,第一起民告官案件正是发生在商业传统浓厚的温州。2007年,受不了各种干预而进行异地法院“交换”审理行诉案件的,也正是在经济发达的浙江台州。那一年,举国瞩目的《物权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近代中国以来,一直颠沛流离的私有产权观念终于在基本法律上尘埃落定。然而,无数事例表明,如果没有一部好的《行政诉讼法》,权力违法得不到约束和惩罚,则私有产权乃至其他各项公民权利都将继续颠沛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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