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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的实际法律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一是合作协议法律性质不明;二是校企双方缺乏合作的内在动力;三是现有的职业教育体制和观念赋予了企业逃避职业教育责任的正当性。要使合作协议起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必须要澄清问题的本源———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企业的天然职责。基于此,建议修改各层级相关立法,构建一套完善的校企分工合作、共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校企合作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