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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切输卵管医院赔8万
案例:2006年7月5日,宋女士到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子宫肌瘤收住入院,并在该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术后两三天,宋女士就感到头晕、全身出汗并伴有腹痛,宋女士忙询问手术医师,才得知手术时自己的卵巢及输卵管也被切除了。宋女士大吃一惊,手术前签的是子宫全切除术议定书,并没有要切除卵巢和输卵管呀!后经法医鉴定,宋女士为五级伤残,丧失生活和劳动能力的百分之六十。身心遭到巨大伤害的宋女士找到医院要说法,医院却认为手术中发现宋女士卵巢异常,担心癌变,才扩大手术范围将卵巢和输卵管切除的。再说宋女士也40岁了,切除卵巢和输卵管也不影响什么,因此拒绝承担责任。宋女士无奈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宋女士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9193.6元。
点评:该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切除其身体器官,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在给宋女士实施手术期间,负有告知义务。在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扩大手术范围,将宋女士卵巢及输卵管切除,给宋女士身体造成损害,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宋女士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医院应予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2、医院手术太马虎患者腹中留纱布
案例:2006年9月2日,段娜因右腰部间断性疼痛入住某医院治疗。9月4日,医院对段娜行右输尿管探查术,术后给予了抗感染、止血治疗。9月13日,段娜出院。出院后,因伤口不能愈合,段娜又于9月20日、10月12日、11月5日三次入住该院治疗。11月7日,医生再次手术时发现,段娜手术切口下有一纱布竟裹藏其中,遂取出纱布,经抗感染治疗,段娜于12月5日出院。随后,段娜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该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医疗事件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饱受疼痛折磨的段娜愤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赔2.6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此医院赔偿段娜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医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段娜在某医院做右输尿管探查术,手术中由于手术医生违反操作常规,致段娜体内遗留手术止血专用纱布,使段娜术后伤口不能愈合,先后三次住院治疗,直到在第四次住院手术时才发现残留在体内的纱布,给段娜身心造成了伤害。医院存在严重过错,法院支持了段娜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女大学生被误诊一头青丝全掉光
案例:今年19岁的叶莎莎是高校在读学生。2006年8月12日,叶莎莎因左侧腹痛,住进某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医院方仅为叶莎莎做了常规检查,在未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8月24日医院主治医生告诉患者家属,说:“卵巢长有一瘤子,需手术治疗。”8月25日,叶莎莎进行卵巢肿瘤手术,术后又服用大量化疗药物。但经过近两个月的化疗治疗,病情不见好转,叶莎莎的家人对医院的诊断产生怀疑,就到北京一家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叶莎莎并非卵巢肿瘤。但此时,叶莎莎已服用大量化疗药物,对生理产生强烈的副作用,头发大面积脱落,整天神情恍惚,严重影响了学习和生活,遂将误诊医院诉至法院。诉讼中,该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经该市医学会鉴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一定过错。经法院调解,该医院赔偿叶莎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1000元。
点评:叶莎莎住院后,与医院形成了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由于医院的主治医师医术不精,导致误诊误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是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失时,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医院不能因为其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拒绝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责编/小苑[email protected]
案例:2006年7月5日,宋女士到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子宫肌瘤收住入院,并在该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术后两三天,宋女士就感到头晕、全身出汗并伴有腹痛,宋女士忙询问手术医师,才得知手术时自己的卵巢及输卵管也被切除了。宋女士大吃一惊,手术前签的是子宫全切除术议定书,并没有要切除卵巢和输卵管呀!后经法医鉴定,宋女士为五级伤残,丧失生活和劳动能力的百分之六十。身心遭到巨大伤害的宋女士找到医院要说法,医院却认为手术中发现宋女士卵巢异常,担心癌变,才扩大手术范围将卵巢和输卵管切除的。再说宋女士也40岁了,切除卵巢和输卵管也不影响什么,因此拒绝承担责任。宋女士无奈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宋女士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9193.6元。
点评:该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切除其身体器官,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在给宋女士实施手术期间,负有告知义务。在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扩大手术范围,将宋女士卵巢及输卵管切除,给宋女士身体造成损害,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宋女士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医院应予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2、医院手术太马虎患者腹中留纱布
案例:2006年9月2日,段娜因右腰部间断性疼痛入住某医院治疗。9月4日,医院对段娜行右输尿管探查术,术后给予了抗感染、止血治疗。9月13日,段娜出院。出院后,因伤口不能愈合,段娜又于9月20日、10月12日、11月5日三次入住该院治疗。11月7日,医生再次手术时发现,段娜手术切口下有一纱布竟裹藏其中,遂取出纱布,经抗感染治疗,段娜于12月5日出院。随后,段娜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该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医疗事件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饱受疼痛折磨的段娜愤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赔2.6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此医院赔偿段娜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医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段娜在某医院做右输尿管探查术,手术中由于手术医生违反操作常规,致段娜体内遗留手术止血专用纱布,使段娜术后伤口不能愈合,先后三次住院治疗,直到在第四次住院手术时才发现残留在体内的纱布,给段娜身心造成了伤害。医院存在严重过错,法院支持了段娜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女大学生被误诊一头青丝全掉光
案例:今年19岁的叶莎莎是高校在读学生。2006年8月12日,叶莎莎因左侧腹痛,住进某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医院方仅为叶莎莎做了常规检查,在未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8月24日医院主治医生告诉患者家属,说:“卵巢长有一瘤子,需手术治疗。”8月25日,叶莎莎进行卵巢肿瘤手术,术后又服用大量化疗药物。但经过近两个月的化疗治疗,病情不见好转,叶莎莎的家人对医院的诊断产生怀疑,就到北京一家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叶莎莎并非卵巢肿瘤。但此时,叶莎莎已服用大量化疗药物,对生理产生强烈的副作用,头发大面积脱落,整天神情恍惚,严重影响了学习和生活,遂将误诊医院诉至法院。诉讼中,该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经该市医学会鉴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一定过错。经法院调解,该医院赔偿叶莎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1000元。
点评:叶莎莎住院后,与医院形成了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由于医院的主治医师医术不精,导致误诊误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是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失时,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医院不能因为其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拒绝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责编/小苑[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