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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在实践中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及新农村建设,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发 展效益同农民利益的“二重分割”,其中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法律及制度配套滞后以及“替代性”保 障的缺乏,构成了农民权益损害的“三元态势”.保护农民权益是一种责任,创新性引入利益相关者、利 益集团、良性市场等理论;成立农民利益代表机构、加强立法及制度配套、探索替代性保障以及长期收益 分配机制等,才能寻求农村宅基地退出完善的机制化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