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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基站违法犯罪是近两年来迅速发展蔓延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针对目前的治理情况,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全力挤压伪基站违法犯罪空间,坚决维护公共通讯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关键词】伪基站 综合治理
随着移动通信、无线网络应用技术的发展和移动通信用户数量的激增,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迅速蔓延并呈高发态势。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大肆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形成了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利益链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伪基站犯罪概述
(一)伪基站基本功能原理
伪基站,即假基站,又称圈地短信发送平台或小区短信发射系统,是一种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其功能的实现是利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频率资源等,使用与真实基站相同的信道、信号上下行频率伪装成移动基站的“网络小区”,在信息获取点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制一定半径范围内的用户手机信号脱离正规基站建立起的移动网络,连接到该伪装基站并进行登记,从而获得用户的信息,如IMSI、IMEI及手机号码等,并可任意冒用他人电话号码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非法发送信息。伪基站设备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干扰真实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于伪基站的信号功率更大,可以直接抢占手机接入信息,造成手机脱离正常通信网络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部分手机用户则必须关机重开才能重新入网。此外,伪基站还会导致手机用户频繁进行位置更新,使得该区域的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严重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
(二)伪基站案件基本特点
第一,涉案区域分布较广,作案多选择人群稠密地区。为达到尽可能多地非法发送短信,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繁华商业中心、高档社区、地铁站及推广楼盘周边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人员流量较大的高峰时段作案,对公用电信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第二,作案手法隐蔽,流动性强。在查获的伪基站案件中,多数行为人系驾驶机动车作案。在驾车到达预定地点后,即在车辆行进中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发送短信后,立即逃离现场,极少被当场抓获。第三,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类案件,犯罪目的以广告牟利为主。目前办理的此类案件,行为人作案目的均系为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短时间内牟得高额利润。涉及领域多数为广告咨询、信贷产品、房地产楼盘的推销、客户招揽。有少部分案件涉及虚开发票、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第四,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案件中,设备的生产配件以及成品销售均从网络渠道实现,购物网站为交易主要平台并通过跨省域的快递投放完成交易。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基站案件中,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最终使用地涉及北京、河北、浙江、江苏、山东等10省30余地市,导致案件涉及面较广,取证难度加大。第五,涉案人员较多,且多为团伙犯罪。本市案件统计分析显示,伪基站案件涉案主体多为小型广告公司法人、员工,或者具有同事或亲属、同乡的关系的人员,人员较多,且多涉嫌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在共同犯罪尤其是团伙犯罪中,分工明确:组织者往往出资购置伪基站设备,联系客户,待达成协议和价格后,再转由同伙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在城市各区域流动发送短信。
(三)伪基站犯罪的危害性及刑事处罚必要性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从事广告业务等行为,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受到破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实施诈骗等行为,造成大量手机用户脱网、通讯中断,不仅严重破坏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而且影响公用电信设施正常工作,破坏公用电信网络运行,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
二、办理伪基站案件难点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实践中以非法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为常见。对于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罪名的确定,实践中观点和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办案部门内部还有较大争议。
(二)案件管辖和证据证明问题
1. 案件管辖争议问题。部分案件在抓获使用伪基站人员后,侦查机关“顺藤摸瓜”,抓获该设备的销售人员,继而又发现新的在外地的使用人员。此时,主要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或者是否可以延伸管辖,存在一定争议。
2. 电子证据的取证及技术鉴定问题。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导致案件的及时发现和立案侦查较为困难。同时,由于伪基站案件证据多为电子数据,灭失可能性较大,如果不及时侦查取证,极有可能影响案件诉讼。由于涉及专业知识,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的准确办理依赖于相关机构对查获的伪基站工作频率范围、信号等设备性质、伪基站发送短信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和造成的脱网用户数及阻塞的通信时长等电信网络受影响情况的科学鉴定。由于针对伪基站设备的技术鉴定和数据检验分属不同部门,对于准确检验和鉴定,正确认定伪基站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一定困难。
3. 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问题。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一般办案人员对伪基站设备性质、工作原理以及相关鉴定方法、认定依据的理解认识不足,在对上述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容易出现专业技术与审查判断脱节的情况。
在开展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初期,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据事实审查认定标准,即犯罪危害后果应当以什么数据为认定依据并不明确,导致不同办案部门对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出现矛盾。在一些案件中,经鉴定发现伪基站发射器、电脑、伪基站操作系统软件中数据各不相同,导致了证据之间出现矛盾,事实认定出现困难。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中,行为人多次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诈骗短信等。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共造成40余万用户通信中断,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并随案移送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报告书。该鉴定意见包含伪基站软件中提取的短信数据、log数据、count数据以及IMSI数据。但上述数据之间不能互相对应,无法筛除不真实数据,给办案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三、办理伪基站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依照“两高两部”司法解释,正确适用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3月14日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和合理量刑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为办案实践指明了方向。
1.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83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2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该意见对伪基站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也进行了相应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规范案件移送和指定管辖机制
一般而言,对于在本地区以外查获的伪基站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考虑到伪基站案件流动性广,上下游犯罪关系紧密的特点,若案件由本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加强对伪基站类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及鉴定
首先,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收集、固定相关无证、电子证据等。注意及时搜查、扣押伪基站设备,送交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设备内记录保存的IMSI等数据进行恢复、读取、固定,提取作案时间、地点、路线轨迹以及受影响手机用户IMSI识别码等电子数据。其次,统一明确鉴定机构,加强鉴定工作。明确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即无线电监测站对伪基站工作频率范围、信号等设备性质进行鉴定;由受侵害的电信网络运营商对受影响电信网络用户通讯中断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伪基站影响评估报告”;由公安部三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通讯网络所受影响,包括发送的短信数、造成的脱网用户数及阻塞的通信时长等进行鉴定。
(四)科学利用技术鉴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首先要针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据的特点,充分重视鉴定原理和依据,注意相关数据、结论之间的关联,准确认定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其次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使用伪基站设备的时间、地域范围、发送信息内容以及其本人手机受到其使用的伪基站干扰、接收短信等情况综合判断。最后,还必须仔细甄别和筛除重复、虚假及与案件无关的数据,准确认定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
【关键词】伪基站 综合治理
随着移动通信、无线网络应用技术的发展和移动通信用户数量的激增,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迅速蔓延并呈高发态势。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大肆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形成了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利益链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伪基站犯罪概述
(一)伪基站基本功能原理
伪基站,即假基站,又称圈地短信发送平台或小区短信发射系统,是一种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其功能的实现是利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频率资源等,使用与真实基站相同的信道、信号上下行频率伪装成移动基站的“网络小区”,在信息获取点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制一定半径范围内的用户手机信号脱离正规基站建立起的移动网络,连接到该伪装基站并进行登记,从而获得用户的信息,如IMSI、IMEI及手机号码等,并可任意冒用他人电话号码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非法发送信息。伪基站设备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干扰真实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于伪基站的信号功率更大,可以直接抢占手机接入信息,造成手机脱离正常通信网络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部分手机用户则必须关机重开才能重新入网。此外,伪基站还会导致手机用户频繁进行位置更新,使得该区域的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严重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
(二)伪基站案件基本特点
第一,涉案区域分布较广,作案多选择人群稠密地区。为达到尽可能多地非法发送短信,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繁华商业中心、高档社区、地铁站及推广楼盘周边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人员流量较大的高峰时段作案,对公用电信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第二,作案手法隐蔽,流动性强。在查获的伪基站案件中,多数行为人系驾驶机动车作案。在驾车到达预定地点后,即在车辆行进中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发送短信后,立即逃离现场,极少被当场抓获。第三,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类案件,犯罪目的以广告牟利为主。目前办理的此类案件,行为人作案目的均系为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短时间内牟得高额利润。涉及领域多数为广告咨询、信贷产品、房地产楼盘的推销、客户招揽。有少部分案件涉及虚开发票、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第四,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案件中,设备的生产配件以及成品销售均从网络渠道实现,购物网站为交易主要平台并通过跨省域的快递投放完成交易。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基站案件中,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最终使用地涉及北京、河北、浙江、江苏、山东等10省30余地市,导致案件涉及面较广,取证难度加大。第五,涉案人员较多,且多为团伙犯罪。本市案件统计分析显示,伪基站案件涉案主体多为小型广告公司法人、员工,或者具有同事或亲属、同乡的关系的人员,人员较多,且多涉嫌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在共同犯罪尤其是团伙犯罪中,分工明确:组织者往往出资购置伪基站设备,联系客户,待达成协议和价格后,再转由同伙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在城市各区域流动发送短信。
(三)伪基站犯罪的危害性及刑事处罚必要性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从事广告业务等行为,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受到破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实施诈骗等行为,造成大量手机用户脱网、通讯中断,不仅严重破坏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而且影响公用电信设施正常工作,破坏公用电信网络运行,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
二、办理伪基站案件难点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实践中以非法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为常见。对于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罪名的确定,实践中观点和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办案部门内部还有较大争议。
(二)案件管辖和证据证明问题
1. 案件管辖争议问题。部分案件在抓获使用伪基站人员后,侦查机关“顺藤摸瓜”,抓获该设备的销售人员,继而又发现新的在外地的使用人员。此时,主要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或者是否可以延伸管辖,存在一定争议。
2. 电子证据的取证及技术鉴定问题。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导致案件的及时发现和立案侦查较为困难。同时,由于伪基站案件证据多为电子数据,灭失可能性较大,如果不及时侦查取证,极有可能影响案件诉讼。由于涉及专业知识,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的准确办理依赖于相关机构对查获的伪基站工作频率范围、信号等设备性质、伪基站发送短信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和造成的脱网用户数及阻塞的通信时长等电信网络受影响情况的科学鉴定。由于针对伪基站设备的技术鉴定和数据检验分属不同部门,对于准确检验和鉴定,正确认定伪基站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一定困难。
3. 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问题。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一般办案人员对伪基站设备性质、工作原理以及相关鉴定方法、认定依据的理解认识不足,在对上述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容易出现专业技术与审查判断脱节的情况。
在开展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初期,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据事实审查认定标准,即犯罪危害后果应当以什么数据为认定依据并不明确,导致不同办案部门对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出现矛盾。在一些案件中,经鉴定发现伪基站发射器、电脑、伪基站操作系统软件中数据各不相同,导致了证据之间出现矛盾,事实认定出现困难。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中,行为人多次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诈骗短信等。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共造成40余万用户通信中断,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并随案移送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报告书。该鉴定意见包含伪基站软件中提取的短信数据、log数据、count数据以及IMSI数据。但上述数据之间不能互相对应,无法筛除不真实数据,给办案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三、办理伪基站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依照“两高两部”司法解释,正确适用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3月14日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和合理量刑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为办案实践指明了方向。
1.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83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2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该意见对伪基站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也进行了相应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规范案件移送和指定管辖机制
一般而言,对于在本地区以外查获的伪基站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考虑到伪基站案件流动性广,上下游犯罪关系紧密的特点,若案件由本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加强对伪基站类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及鉴定
首先,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收集、固定相关无证、电子证据等。注意及时搜查、扣押伪基站设备,送交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设备内记录保存的IMSI等数据进行恢复、读取、固定,提取作案时间、地点、路线轨迹以及受影响手机用户IMSI识别码等电子数据。其次,统一明确鉴定机构,加强鉴定工作。明确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即无线电监测站对伪基站工作频率范围、信号等设备性质进行鉴定;由受侵害的电信网络运营商对受影响电信网络用户通讯中断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伪基站影响评估报告”;由公安部三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通讯网络所受影响,包括发送的短信数、造成的脱网用户数及阻塞的通信时长等进行鉴定。
(四)科学利用技术鉴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首先要针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据的特点,充分重视鉴定原理和依据,注意相关数据、结论之间的关联,准确认定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其次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使用伪基站设备的时间、地域范围、发送信息内容以及其本人手机受到其使用的伪基站干扰、接收短信等情况综合判断。最后,还必须仔细甄别和筛除重复、虚假及与案件无关的数据,准确认定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